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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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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需求的差异化、多样化,活跃市场交易、推动市场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1年4月29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这是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方式上的一大创新。本文在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历程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对非公开定向发行的主要特点与运行制度安排进行了详细分析,比较了非公开定向发行与公开发行的六点差异。在此基础上,本文列举了推出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的四点重要意义。最后,本文对发展中应予重视的五类风险进行了系统剖析。

关键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公开定向发行;私募债;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7-0073-05

一、推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的历史背景和现实要求

在过去六年的发展历程中,银行间债券市场充分发挥了保障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实施、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力度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

第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跛足”现象明显改观。截至2010年末,我国公司信用债券市场排名已跃居世界第4位、亚洲第2位,债券余额已达4.3万亿元。在直接融资中,债券融资的比重从2005年开始超过股票融资,2010年债券融资占直接融资的比重已达76.9%,成为我国直接融资的主渠道之一。

第二,债券市场交易量和流动性明显提高。2010年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量突破150万亿元,比2004年增长12倍多,债券换手率大幅提高,公司信用类债券流动性在亚洲国家位于前列。

第三,债券市场主体不断丰富,机构投资者类型更加多元。债券市场发行主体从政府、大型国企、金融机构拓展到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投资主体已涵盖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用社、企业等各类机构。

第四,债券市场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取消发行额度限制,放松利率行政管制,市场化定价程度逐步提高;市场约束与激励机制逐渐发挥作用,信息披露制度对相关利益主体的约束力持续强化。

第五,债券市场功能不断深化,为实施货币政策提供了重要平台,改善了货币政策传导效率。公司信用债券的推出,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改善了融资结构。债券市场成为金融机构投融资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的平台。在促进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六,我国已初步形成面向机构投资者、场外大宗交易的银行间市场为主体的债券市场架构。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备,银行间债券市场已建立起规范的电子交易平台以及相应的托管、清算、结算制度。

第七,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不断创新。从最初的短期融资券单一品种发展到目前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浮息中票、含权中票、外币中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资产证券化等系列产品共存,产品种类相对过去有了明显丰富。

在现有产品体系下,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机构集中在银行、保险、基金三类机构,其债券托管量占比高达85%,由于上述机构投资取向趋同,存在较为明显的风险厌恶特征,因而,债券市场的创新产品开发难度不断增大:市场现有产品体系对进一步推动投资机构多元化显得力不从心。银行间债券市场急需解决投资人缺乏有效分层的问题。此外,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产品主要是信用评级相对较高、收益率相对较低的基础产品,产品品种单一,市场投资主体无法有效配置投资组合。潜在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迫切呼唤制度创新与机制完善。

从国内看,伴随我国非金融企业债券公开发行市场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国内部分企业已与银行间市场合格债券投资者建立起良好的投融资关系。在债券发行中。一些非金融企业已可从自身需求出发,对确定承销团成员、分销对象提出建议,这也为建立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微观基础。

在此背景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1年4月29日正式《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的推出不仅仅是债券品种的创新,更是发行方式的创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的启动将助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迈向新的发展平台。通过搭建一个可以连续推出创新产品的非公开定向发行平台,多产品、灵活化、高便利度的中国场外市场将成为下一阶段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重要力量。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的主要特点与运行制度安排

根据交易商协会的界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PPN,也称私募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也称定向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核心要义就是定向发行、有限转让和内部披露。

非公开定向发行启动后一周内,就有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相继注册发行定向工具。其中,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已发行3年期30亿元中期票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已发行3年期50亿元中期票据,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已发行5年期50亿元中期票据。上述3年期中期票据发行利率为5.06%,5年期中期票据发行利率为5.36%。定向投资人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证券公司等多类型机构,共计76家。主承销商分别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和中国银行四家商业银行担任。

在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进行研究后不难发现,非公开定向发行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先前的业务品种相比,虽有诸多相同点,但在筹资灵活性、信息披露制度上也有很多独特之处。

非公开定向发行与公开发行都坚持市场化导向的最高原则,《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明确指出,定向投资人要了解定向工具的投资风险,具备定向工具的风险承担能力。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此外,非公开定向发行并未放松“坚持机构投资者”的市场主体限定范围,在《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中专门明确“定向工具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在非公开定向发行的起步阶段,坚持机构投资者取向是市场健康发展、审慎管理各类风险的需要,也符合我国个人投资者对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的认知和掌握水平。机构投资者由于具有市场信息优势和专业人力资源,相较个人投资者具有良好的价格发现能力和谈判水平,更适宜参与风险较高的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

在操作流程上,私募债的注册、托管、结算规则与公开发行市场基本相同。根据《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后,有效期为2年,这一点与其他银行间债券市场品种保持一致。私募债可随时分期发行,期限无任何要求,可比照超短期融资券短至1天,也可类似中期票据长至三、五年。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资金使用需求,灵活安排资金到账时间。在资金用途方面,《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明确,只要符合法律法规

及政策要求,募集资金可用于满足各种资金需求。

对于承销商的作用和职责,《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明确提出,“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定向投资人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并且“企业应在定向工具发行完成后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主承销商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告发行情况”,由此可见,虽然非公开定向发行将市场创新的原动力交由投资人和发行人,但仍然坚持承销商的第三方参与,这既便于监管机构通过承销商准确掌握市场信息,同时也可由承销商发挥有效的遴选机制,此外,也可以中间业务收入方式部分抵补银行类承销商的信贷利差损失。

与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募集资金的发行方式相比,非公开定向发行具有灵活性强、发行相对便利、信息披露要求相对简化、适合投资者个性化需求、有限度流通等特点。二者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六点:

第一,非公开定向发行筹资更为便利且具有效率优势。发行人只需注册而不必等待监管机构审核批准,避免耗时且内容庞杂的审批文件准备,实现“先发行,后审批”,有利于发行人快速筹集资金。

第二,非公开定向发行成本及费用更具优势。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非公开定向发行的利率可能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节省利息成本。这对资金需求规模不大且费用承担能力有限的中小企业十分重要。对于大中型企业,非公开定向发行可避开复杂的材料制作费用和广告宣传费,非强制性评级要求也意味着评级费用的节省。

第三,非公开定向发行融资条款更为灵活、个性。根据《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协议双方经过谈判可自行确定利率、期限、再融资、回购等条款,条款设计更具灵活性,能够满足投资者和融资者的个性化要求,也更适合债券产品创新需要,不用像间接融资那样被迫接受银行单方面确定的制式法律文本约束。此外,定向工具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由发行人与定向投资人协商确定,并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即可。

第四,在透明度制度方面,非公开定向发行不像公开发行那样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外部评级,由投资者自行完成尽职调查,协议约定限制性条款。发行人与投资人在《非公开定向发行协议》中就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披露方式进行约定,无需像公开发行市场一样针对不特定投资人《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五,由于私募债具有发债主体资质较低、非公开发行两大特点,出于对低流动性和高信用风险的补偿,它的定价将会适当高于公募债券利率,介于贷款利率和公募债券利率之间。由于目前国内银行存贷款业务仍实行“存款管上限,贷款管下限”的利率监管政策,而私募债定价已实现利率市场化,投融资双方的协议利率完全有可能低于同期限贷款利率。

第六,发行私募债可突破现有直接融资规模限制。现行《证券法》规定,“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40%”,这对公开发行市场主体的融资规模具有严格限定,也成为很多企业债务融资的一大障碍。私募债推出后,只要投资人数量在200人以下,就可不受净资产额40%的比例限制。企业融资空间由此大幅放开。

三、推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对完善债券市场的重要意义

(一)推出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直接融资比重,也有利于丰富宏观调控政策工具

《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的,是顺应银行间市场成员强烈需求、促进市场创新发展的有益探索,对持续推进金融市场创新,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稳步推进金融市场投资人结构优化,建立健全金融体系风险分散、分担机制,维护金融宏观审慎稳定具有积极作用。《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的推出是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大力发展金融市场,继续鼓励金融创新,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政策要求、推动债券市场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发展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保持债务资本市场持续创新、高效发展的势头,为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奠定了必要基础,同时也是符合“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发行管理体制,推进债券品种创新和多样化”要求的重要举措。

此外,从服务于宏观调控的角度看,发展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是兼顾“防通胀、稳增长、促民生”多重调控目标的政策组合的一个部分。在当前既要防通胀,又要稳增长、促民生的特定宏观环境下,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总量是兼顾多重宏观调控目标的必要政策措施。适当控制与广义货币M。弹性较高的信贷增长,扩大货币乘数较小的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是符合当前宏观调控要求的。建立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可以在既有公募债券市场之外增添一种缓冲宏观调控压力的市场化手段,有利于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在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推出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有利于丰富投资者结构,释放民间投资资源

科学合理的投资者结构是分散信用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债券市场存在较为明显的投资者结构单一、风险偏好趋同现象,不利于风险分散和债券市场流动性提升。因此,取消对投资者参与市场的制度障碍,扩大投资范围和经营自,有利于提高投资意愿,进一步培育多层次投资者队伍。风险偏好型投资者进入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后,将有助于化解目前中小企业因规模较小、风险较大,被风险厌恶型投资者拒之门外的困境,也为附认股权票据及结构化产品等多类创新融资品种的推出提供了新的交易平台。此外,分层有序的投资人结构还可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激活交投热情。

对民间资本来讲,由于我国尚未实现资本项下完全可兑换,国内投资渠道匮乏,大量民间投资集中于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在相关领域积聚了大量风险。非公开定向债券市场推出后,由于其发行主体更为多元,风险收益结构更为丰富,因而将有助于民间投资进行合理化资产配置,也可为基础设施、社会建设、三农发展等薄弱领域拓宽新的资金来源。此外,由于定向债券市场的债券只可在定向投资人间进行转让,客观上要求所有投资人风险共担,这也有效增强了民间投资的集体抗风险能力。债券市场的蓬勃发展进而也可联动促进公募及私募债券型基金的发展,基金投资者能够间接分享债券市场的发展收益。

(三)推出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有利于丰富发行人结构,便利中小企业融资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公开发行方式的制约逐步显现。一是对企业信用资质要求较高,很多规模较小且主体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难以通过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债务融资;二是信息披露要求较高,仍然有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融资主体,由于信息披露等原因无法分享债券市场快速发展的成果。通过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人与投资人进行谈判并签订发行协议。合理协商解决信息披露问题,有利于促使更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此外,在银行间市场推出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j对便利中小企业融资,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作用也可提供有力支持。成长型、科技型中小企业

可通过私募债券市场小批量、多轮次筹集所需资金。

同样地,借鉴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成功经验,在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中,也可由一定数量的企业以统一注册、统一冠名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捆绑式”集合融资债券,实现中小企业融资由贷款向债券、由一地向全国、由分散个体向集群捆绑、由资产抵押向信用增进的转变。这种联盟形式的集群融资,既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又可以有效降低发债人融资成本。

(四)推出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有利于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创新发展

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中的债务融资工具可根据发行人情况“量身定做”,真正实现债券产品个性化创设,对推进债券品种多样化有直接促进作用。只要《定向发行协议》签署双方依据市场规则自主自愿,就可在债券融资工具的广义范畴内对利率、期限、再融资、回购等条款进行灵活而个性化的设计。债股联合类工具、结构化融资工具等创新产品均可先由定向发行方式渐进推动,既可将风险控制在较小范围内,避免引起市场波动,也便于投资者对各类产品灵活配置,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及盈利水平。

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发展中应逐步加强市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在将非公开定向方式引入银行间市场、赋予参与主体更多创新空间的同时,市场内在风险类别和特征也会发生一些变化。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组成部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同样应该遵循“’自律组织明确规则、监管机构搭建平台、投融主体自愿参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审慎监管完善机制”的发展理念。

1、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部委接连出台行业、区域经济指导意见和发展规划。《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我国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升级产业结构。宏、微观经济结构调整特征明显。以房地产业为代表的部分行业受到宏观调控的巨大影响。为保护投资者经济利益,要积极引导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中的投资人关注宏观经济政策变动风险,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支持的绿色产业、文化产业、节能减排、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避免对“两高一剩”等调控敏感型行业进行投资,尤其是要谨防存在土地闲置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利用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套取资金,进行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2、债券公开发行市场通过实施发行审核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市场参与主体充分获取交易信息,因而无需控制交易流通范围。但在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由于缩小了信息披露范围,简化了发行注册条件,必须通过限制交易流通范围保障非公开定向工具始终在定向投资人范围内流通,以此保护投资者利益。要谨防个别机构投资者利用其银行间市场交易资质在融资工具发行或转让环节变相扩大实际投资人范围,创设以个人投资者为最终风险承担主体的金融产品。

3、从本质上讲。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属于场外交易。银行间市场要汲取美国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忽视场外交易监管的教训,通过实名记账、集中登记托管等方式归集所有交易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以便动态掌握市场总体规模、结构变化和风险特征。在交易、清算及结算日常管理中,要依托专门的信息系统和专业人才,加强交易对手身份识别以及对可疑交易、异常交易的监测力度,提升分析水平,增强对违规交易的快速反应与处理能力。伴随银行间市场参与主体的国际化。也要加强对跨境洗钱风险的研究和监测力度,防范债券市场境内外参与主体违法行为的发生。

4、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承销商同样存在其自身利益。由于将募集资金归集至发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可提升银行负债业务规模,因而,商业银行作为承销人往往有动力推动发行人超额发行债券。而且,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能否按期偿付与主承销商不构成直接联系,承销商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估企业资质的激励低于发放贷款。尽管私募债发行过程中保留了银行作为承销商的部分责任,但这无法激励其加强审核与分析。况且,银行存在承销商排名压力,竞争企业资源和额度是符合其原始动力的,质量控制必然有所影响。承销商为获得承销资格与中介佣金主动与发债企业合谋是符合利益逻辑的。因而,在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中,要加强对承销商,尤其是银行类承销商的监管和约束,防止其与发行人合谋损害市场利益。

5、市场自律组织要增加对债券发行人的现场调查,引导发行人根据实需原则和期限配比原则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时点和融资规模。坚持融资周期与企业生命周期相匹配,资金进入退出与企业现金流相匹配:此外,还应要求市场主体妥善保管交易凭证及资金收付票据,确保现场调查的可追溯性。债券投资方也要加强对发行人营运资金、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现金流出、偿还债务支出等财务指标和公司治理结构、绝对控股股东行为等非财务指标的监控,督促融资主体完善协议文本,明确资金用途和变更条件,清晰界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商业银行作为承销中介,可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监测债券发行人的实际负债及融资记录,在对债券发行人开展授信管理时也要做到统筹测算企业发债融资和贷款融资两方面的授信额度占用情况,避免发生同一融资主体在同一银行的超额授信或超授信额度占用。

为避免发行人与股东或关联企业间进行关联融资、上市公司违规向关联企业提供债券融资,可要求投资人、发行人、承销商在注册环节签署三方承诺函。增强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为提高对“短融长用”、“借新还旧”、“债转存”、“资金挪用”、“以债还贷”、“粉饰财务和经营数据”等行为的惩戒力度,可在银行间市场建立债券融资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并将违约信息汇总后传输至人行征信系统,既可起到警示作用,也可有效防控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