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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生态安全预警机制,维护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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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安全预警机制的内涵

生态安全的概念,最早是由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所(IASA)于1989年在提出建立全球生态安全监测系统时提出的,它是指在人的生活、健康、安乐、基本权利、生活保障来源、必要资源、社会次序和人类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方面不受威胁的状态,包括自然生态安全、经济生态安全和社会生态安全,组成一个复合人工生态安全系统。①生态安全具体体现为生存资源满足和保证人类基本生存需求的状态,与生态环境能力密切相关。

预警即提前警报,对于即将到来的危险和灾难进行提前警报,以采取相应的防范和避免措施,从而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的程度。生态安全预警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预警分析、预警对策。预警分析是对生态系统的逆化演替、退化、恶化等现象进行识别、分析和诊断,并由此作出警告;预控对策是根据预警分析的活动结果,对系统演变过程中的不协调现象或可能发生的生态危机表现出的征兆进行总期控制与矫正。②通过这两方面的协调配合,从而更好地实现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

二、建立健全生态安全预警机制的必要性

1、有利于节约人力、物力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礼记·中庸》曾曰:"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才能对事情的成功有利。对于生态安全预警机制,其设立不但有利于维护维护生态安全,更重要的是,对即将到来的生态危险进行提前预报,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能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减少因为生态灾害而带来的财力损害。

2、是坚持预防原则的重要举措。

由于生态资源受到破坏后的危害严重性和不易再生性,预防原则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环境保护中的预防原则是指人们利用环境资源的时候,注意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同时采取预防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相应措施,从源头保护环境。而对于维护生态安全中的预防原则,即采取预防措施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的资源,维护人类的生存需求,从而实现生态安全与稳定。

三、我国当前政策与法律对生态预警机制的规定和不足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组织宏观经济预警研究,很多学者如郭中伟、傅伯杰等在不同的领域对生态安全预警机制进行了研究,中国科学院也将"国家生态安全的监测、评价与预警系统"研究作为2000年的重大项目。③当前我国法律对于生态安全预警机制的规定散见于各类部门规章、条例中,如2007年6月11日起由中国气象局颁行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于传播办法》,对于气象灾害进行预警的方法进行了规定。同时各地方也颁布了诸多地方法规,针对各个地方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章和条例从法的角度上对于预警机制进行了规定,对于完善预警机制,规制社会秩序,维护生态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第一,政府部门反映过慢,不能及时的颁布相应的政策、法规。

近期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范围内都发生了许多严重的"生态灾难",我们在呼喊"多难兴邦"口号的同时,也要检讨自身的行为,同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来预防、减少由于生态危机而带来的损失。以地震灾害的法律规定为例,当前地震预警机制主要适用1998年12月16日施行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今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正式施行,它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曾在24年前遭到清理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予以肯定,并将其纳入国家监测和预防体系。但总体上对于地震预防的规定不是很详尽。而且根据《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前对于地震预防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认定不但不明确,而且还存在处罚过于轻泛、不严厉的情况。因此,在当前生态危害日益严峻的时刻,政府部门应当及时有效的修改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加大惩罚的力度,真正发挥政府的作用。

第二,多为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条例、规章,效力等级地下,且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法律。

目前我国对于预警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多见于部门法规、规章及条例,处于效力等级比较低下的地位。而对于预警机制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时候只会考虑本地区的生态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等因素,相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环境资源,具有局限性。更重要的是,当前我国对于生态安全预警机制并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法律,法律作为效力层次等级最高的法,可以从最高、最广的角度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整。我国当前并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相关法律,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预警机制的作用。

第三,对象范围过窄,规定不详尽。

生态安全预警机制所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生态安全,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从而对于生态安全的保护就要涉及到生活各个方面,保持水土、水源、动植物资源、大气、矿藏等能被人类做到合理、有序、长期的利用。而当前我国对于生态预警机制所涉及的范围仅涉及到气象安全、食品安全等几个层面,只将着力点放在这几个方面,并没有做到全面系统的进行预警,这对于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协调发展,显然是不足的。

四、我国当前政策与法律对生态预警机制的发展和健全

首先,应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根据现实的生态状态,迅速有力地调整当前的政策,对当前发生的温室效应、火山喷发等生态危机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将生态预警作为预防生态危机和减少人员财产损失的一项重要举措予以规定,更好地实现政府的权能。二、将生态安全预警机制的发展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一个方面,对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设立相应的生态预警机构的政府部门进行严肃处理。三、积极鼓励推动当前学术界对于生态预警研究机制的进行研究的步伐,使其朝着更加全面、完善、科学的发展。

其次,应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生态安全预警法》,从法律的层次和高度对生态安全预警机制作出系统的规定,整合全国甚至是全世界的生态状况来进行预警机制的规定。同时还应当扩大对于生态安全预警机制的范围,将其扩展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各个层面。从而对各类生态危机的出现都可以作出及时有效的预防,并提出向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生态安全。

最后,要明确处罚原则,加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违反生态安全预警的相关规定的各类行为要区分其界限和情况来进行相应的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主观心态、客观后果等各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和界定,做到权责明确。同时要加强打击违反预警机制规定的力度,对于在预警工作中、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以及知情不报、只顾自身安危的公民都应作出相应的处分。从而充分发挥出法律的震慑作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①肖笃宁,陈文波,郭福亮.论生态安全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内容[J].应用生态学报,2002,13(3):354-358

②仇蕾,王慧敏,贺瑞敏.流域生态系统的预警管理框架研究[J].软科学,2005,19(1):46-48

③董伟,张向晖,苏德,高吉喜,蒋仲安.生态安全预警进展研究[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7,12(13):97-99

作者简介:王瑾(1988-),女,山东泰安人,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张广磊(1986-),男,山东聊城人,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