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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7月21日举行的中甲联赛,南京有有在客场0∶10输给广州恒大,一个悬殊的比分引出了俱乐部欠薪、球员讨薪的话题。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已经勒令有有俱乐部解决欠薪问题,否则有可能面临注销俱乐部资格的处罚。随后,俱乐部向球员补发了部分工资,但拖欠3年多的奖金仍然遥遥无期。
点评
虽然我们看到的只是南京有有的个案,但据报道,此类事件在其他各俱乐部也是屡见不鲜,本律师就足球业内欠薪问题有这样的观点:
欠薪的危害性大
足球俱乐部欠薪造成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和其他行业一样,恶意拖欠劳动者(球员)薪水的行为是对劳动者(球员)合法权益的侵犯,这样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诚信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将可能直接触动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稳定性。
其次,欠薪问题是严重中国足球事业的发展的原因之一。作为球员,在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何谈营造稳定和谐的行业环境,更何谈“冲出亚洲、走向世界”?南京输给广州后,在一片谴责声中,一位自称是比赛时留守南京的有有主力球员在网上发表了题为《我们球员也是人》的帖子,文中爆料了球员因为没钱,球队选择打假球,他在文中说“我们只知道放完这场可以赚点生活费”。可见说球员为了生计,竟然突破了职业道德的底线去打假球!这对中国足球而言是可悲的。
不赞成增设“恶意欠薪罪”
欠薪危害如此之大,但是解决之路任重而道远。首要的问题就是立法。
众所周知,在中国足协新的转会规定中已有规定,即当球员在一个赛季被拖欠工资或者奖金的累积时间超过三个月,那么他就会自动成为自由球员。同时中国足协要求俱乐部必须在第一个注册期之前清还球员的工资和奖金;一旦注册开始,俱乐部依然没有解决拖欠的问题,那么已经累积被拖欠工资或者奖金超过三个月的球员,可以自由的选择转会球队。但据我所知,中国足协此前也出台过“连续欠薪五个月以上,球员将成自由人”的规定,但该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就完全没有起到作用。
由于恶意欠薪社会危害性大、侵害群体人数众多,有的法学专家、学者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他们认为在我国恶意欠薪比较严重的现状下,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均不能对恶意欠薪进行有效的控制,必须将恶意欠薪行为上升为刑事处罚。但本律师不赞同设立“恶意欠薪罪”的观点。因为从本质上讲,欠薪问题应该属于民法规范的范畴,目前的我国民法体系已经涵盖了对欠薪行为的处理、甚至惩戒,在行政法体系中也有相关惩罚性条款,在刑法中又有“侵占罪”“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罪名作为后盾;其次,“恶意欠薪罪”在司法实践中将会遇到解释不清,定罪难的问题。
欠薪事件反映合同漏洞
综上所述,欠薪问题不是设立“恶意欠薪罪”可以根本解决的;目前的法律规定已经基本完善,关键在于有法可依的同时,还要有法必依。还拿南京有有的事件来说,按照足协的规定,俱乐部的年检注册是需要提交球员签字的俱乐部不拖欠工资情况的证明材料的。但据报道,有有的球员们竟然已经三年没有签过这样的证明了。这就是说有有足球队的注册仍能通过,不排除其证明材料存在代签行为。可见,仅仅是一项简单的制度(行业规则)在执行上就存在这样大的疏漏,更何况大的法律和法规的执行呢。所以只有依据现有法律,结合行政、司法手段,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监督、强化执行力度,才能遏制恶意欠薪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