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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高校普遍加强了对法商复合型国贸人才的培养。但问题是如果仅采用注重理论灌输而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传统教学方法,其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国贸专业毕业生普遍缺乏国贸实务工作的能力,而相应的与涉外经贸密切相关的法律实践能力更是一片空白。故传统的教学方法明显已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为此,在教学过程中在对传统教学方法进行理性抉择和改革完善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应更多地采用庭审观摩教学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和法律诊所教学法等法律实践教学新方法,来有效地提高国贸专业毕业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最终使国贸专业毕业生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和取得良好的发展机会。
关键词: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243-02
引言
自从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尤其是2004年7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颁布生效以来,我国法律已明确允许所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随着对外贸易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客观上迫切需要大批具有国际思维、熟悉国际惯例和外语熟练的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高素质人才。但高校传统国际贸易专业培养方案一般仅注重于国际贸易理论知识教学,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普遍知识结构单一,缺乏最基本的与经济贸易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与此相对应的法律实践能力更是一片空白,因此,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的素质与市场对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的客观需求之间普遍存在着严重脱节的现象,国际贸易专业近年来也成为中国应届大学生最难就业的十大专业之一。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当如何改变传统的仅注重国际贸易理论教学为国际贸易理论教学和法学理论教学并重,尤其是在教学活动中如何加强对国际贸易专业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更是提高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的一个迫切而又重要的课题。
一、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及其问题
为了改变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知识结构单一,缺乏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现状,目前国内众多高校对加强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培养均已有了一定程度的重视。目前,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培养模式类型主要包括与专业结合的选修课模式、主辅修双学位模式和专门化班模式三种。与专业结合的选修课模式主要是在国际贸易专业的培养方案中选开《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公司法》等与国际贸易专业联系比较密切的法律课程方式。主辅修双学位模式主要是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在学习本专业的基础上,在大三和大四高年级阶段再同时辅修法学专业,凡修完规定学分并按质按时完成两个专业学位论文者可同时授予经济学和法学双学士学位。专门化班模式是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在大学国际贸易专业新生中择优选择部分英语和数学基础较好者,单独制定跨国际贸易和法学两个学科的教学方案进行专门培养。
但是,无论是与专业结合的选修课模式、主辅修双学位模式还是专门化班模式在教学方法方面通常采用的仍然是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这种传统单一的教学方法既不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也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更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涉外经济贸易法律问题的能力。教育与社会需求实践之间明显相互脱节,因此,加强对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国际贸易专业法律实践教学新方法概念、评析及其实施
众所周知,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同时离不开教学实践活动的检验和领悟。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讨论、实习等。”这就为我们确定法律实践教学方法改革提供了依据。目前,国内学者和高校对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培养中的法律实践教学方法进行研究、倡导和实施的主要类型有案例教学法[1]、冲突辩论式教学法[2]和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法[3]。以上三种法律实践教学方法固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但同时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性。如:“首先,案例教学法所遭受的批评,来自于其所使用的素材;其次,案例教学法无法包含法律教育中所可能遇到的一切问题,在职业能力的培训方面也存在着不足”[4]。与此相类似,冲突辩论式教学法和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法的缺陷也同样不容忽视。为此,笔者提出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培养中法律实践教学如下几种新方法。
(一)庭审观摩教学法概念、评析和具体实施
庭审观摩教学法是组织学生有选择性的去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旁听典型涉外经济贸易案件的审理过程,让学生感受更贴近实际的司法实践活动,使学生不仅能熟悉现实的司法操作程序,而且能引发他们对现实的司法过程和司法体系思考的教学方法。
相对于其他教学方法而言,庭审观摩教学法具有直观和真实的特点,也具有其他法律实践教学方法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学生通过庭审观摩教学法,既可以学习到课堂理论教学中所没有的新知识,还可以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庭审观摩教学法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组织学生去法院现场观摩,优点是现场感强、效果好,但缺点是消耗时间多、经济成本高、参与学生人数有限。第二种方式是组织学生观摩法院庭审录像。优点是可以全体学生参与,成本低,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观摩多个法院的庭审情况,缺点是现场感和效果均差一些。因此,两种方式相比较各有利弊,但笔者认为综合考虑还是应以第一种方式为主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第二种方式。庭审观摩教学法在具体实施中首先应确定欲观摩的对象法院和案件类型;其次应认真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案情、查阅法律法规和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再次是实地观摩庭审,在庭审中应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并形成自己的看法和判断;最后是对庭审进行研讨和总结,研讨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公诉人和人辩护人在庭审中的表现,并总结各自的成功和不足之处。庭审观摩后还应组织学生了解该案的后续情况,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的结果和理由,使学生对该案的观摩有始有终,以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概念、评析和具体实施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教师组织学生对诉讼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进行模拟实践,通过角色扮演,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能让学生熟悉法官的工作程序,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合作精神,提高学生操作能力的实践性教学方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增强了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也解决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脱节的问题。
模拟法庭在具体实施中首先应科学分组,大致可分为原告组、被告组、人和辩护人组、法官组、书记员组、公诉人组、第三人和证人组并应适当控制每组人数,使每个学生都有演练的机会,并使各组之间能相互观摩,相互评析,以达到提高效率和效果的目的;其次应精选案例,所选择的案例应是现实中所发生过的具有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或有争议性的新案例为主,当然过去的经典案例也可适当考虑选择;再次就是开庭前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开庭中法律程序运作均应严格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的要求来进行;再次就是在正式模拟开庭中,为营造一种正规的法庭气氛,应布置模拟环境,如学生法官应穿法官服,学生公诉人应穿公诉人服,学生律师应穿律师服,以达到良好训练的目的;最后还应讨论总结,讨论总结的问题既可以是实体问题也可以是程序问题,当然更应侧重讨论模拟法庭中争论的焦点问题和各类诉讼技巧以便改进以后的演练效果。
(三)法律诊所教学法概念、评析和具体实施
法律诊所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导,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采用开放形式,以实践操作为主,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身临其境,在实践中学习与感悟,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的教学方法。
法律诊所教学法最大的优势是学生通过真实案件的方式来大幅度地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和极为有效地训练自身的法律思维,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最佳途径。
法律诊所教学法可以分为内设式诊所和外设式诊所。内设式诊所开设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内,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外设式诊所开设在律师事务所内,在专职律师的指导下,学生从事各类法律工作。法律诊所教学法具体实施步骤主要包括积极进行法律宣传、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委托、集体讨论案情、确定案情核心要点、制定法律处理方案、收集相关证据、出具法律文书、提讼或应诉、准备开庭、参加庭审和辩论、参与调解纠纷、在当事人授权的基础上提起上诉、征求当事人意见反馈、装订案卷、交流办案经验和教训、总结办案经验和教训。法律诊所的案源除了来自于法律宣传以外,还包括当事人主动来访、实践合作单位提供和校内师生亲友咨询等。
三、结论
笔者认为,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冲突辩论式教学法和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法都有自身存在的合理理由,从而不可完全放弃,但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在此基础上应同时积极采用庭审观摩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和法律诊所教学法等法律实践教学新方法,目的就是为了真正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必须强调的是各种教学方法之间均具有相互借鉴和促进的作用,应从整体上把握各种教学方法并进行有机优化组合和科学合理配置。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出各种教学方法的综合效应,也才能培养出真正合格的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培养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将极大地拓展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的知识面和就业核心竞争力。为此,一方面,学生必须全面掌握国际经济贸易基础理论与实务知识,并能熟练掌握至少一门外语;另一方面,学生还要学习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并形成很强的综合分析和独立解决国内外涉外经贸法律问题能力。 为早日完全达到以上目标,我们对法律实践教学新方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尚待进一步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