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唐代保辜制度研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唐代保辜制度研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9—0044—01

摘要:保辜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对现阶段我国刑法仍具有借鉴意义,本文从阐释保辜制度的内涵出发,揭示其应用于当代刑法制度的合理性,并得出对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人身损害赔偿的启示。

关键词:保辜制度 交通肇事罪 人身损害赔偿

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早在周朝时期就有规定,在唐律中又对其作了最为详细而全面的规定。保辜制度以其独特的制度设计和深厚的法理基础在传统法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至今存在于制度中的合理部分对现行刑法仍具有借鉴意义。

一、保辜制度的内涵

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种处理伤害案件的特殊制度。《唐律疏议》将保辜制度明确规定在《斗讼》第307条:诸保辜者,手足殴伤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殴伤不相须。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①并且,与其相关的注文与疏议还以阐释语义、分句解说的方式对此条规定作了补充与说明。保辜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在伤害发生后,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一定的期限,并责令加害人积极帮助被害人治疗,等到期限届满时再视被害人的具体伤情定罪量刑。所定的这个期限叫做保辜期。如果被害人在保辜期内死亡,则以殴人致死罪处理,如果被害人在保辜期内没有死亡,则按伤情不同分别处理。

二、保辜制度的合理性

(一)从宏观方面

1、保辜制度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谦抑性原则,即“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②保辜制度也蕴含这一精神,在保辜期限内,责令加害人积极帮助被害人治疗,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并且对加害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进行考察。等到保辜期限后,根据情况,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可以说,如果犯罪中止制度是在犯罪过程中为走上犯罪道路的人架起一座可以“返回的黄金桥”③,那么,保辜制度就是在“犯罪既遂”之后,为犯罪者架起的另一座可以的“返回的黄金桥”。④

2、保辜制度体现了我国传统社会历来强调的道德教化和伦理观念,使得加害人不仅在行为上接受法律制裁,而且从内心上能够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悔过。这样既能帮助被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补偿,有利于伤情的恢复和精神的安慰,又能提供缓和加害人与被害人矛盾的机会,更好地防止报复行为的发生。这对于有着悠久德治理念的中国来说,符合我国的风土人情。

(二)从具体制度方面

1、保辜制度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操作流程。首先,适用保辜制度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只适用于殴打或伤害他人,但未当场致死的案件;二是加害人具备承担保辜义务的主客观条件,客观条件是具有一定的财力和人力,主观条件是具有承担保辜义务的愿望,“自愿”提出保辜请求。只有符合了前两个条件,保辜制度的实施才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保辜制度在唐代的司法实践中采用了经济生活中广泛使用的保人担保制度。⑤唐代商品贸易是十分发达的,保人担保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买卖契约中。唐代的司法官吏将其引入司法领域,有效的降低了保辜期间对加害人的监管风险。并且通过保人担保制度使得犯罪行为人和其有较密切关系的亲属、朋友共同承担保辜的义务,当犯罪行为人没有能力或能力不足以履行保辜的义务时,可以借助保人的力量完成保辜义务,从而可以减轻处罚。这符合中国传统的伦理和道德观念,是容易被人接受的。同时,因为保人的加入,保人以其财产和人身来保证保辜义务履行。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很好地履行保辜义务,保人将负连带责任。这样,保人担保制度就为保辜制度的顺利执行提供了较好的保障。

三、保辜制度对交通肇事罪人身损害赔偿的启示

笔者认为可以将保辜制度中的合理部分应用于交通肇事罪。将保辜制度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过失犯罪”。过失表现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的心态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其意志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不逃逸并且不再次实施故意犯罪的,量刑适用第一档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只能将保辜制度适用于这种情况,以免让公众理解为“赔钱减刑”“花钱买刑”,造成有钱人无视法律的恶劣影响。交通肇事罪是发案率较高的刑事犯罪,只要是开车的人都有可能犯罪,甚至存在行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汽车 拥有量逐年增长。近来一些交通肇事的案件很让人痛心。因为一个过失,影响了两个家庭,被害人没有钱治疗,而加害人送进了监狱。如果能将保辜制度引入交通肇事罪,就能有效的减少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再犯其他故意犯罪案件的发生。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笔者认为可以以修正案的形式增加“将交通肇事后,立即救助被害人。”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并且给予犯罪嫌疑人从案发后到宣判前的这段时间,自愿申请保辜,并提出保证人和一定数额的财产担保犯罪嫌疑人和保证人共同积极履行救治义务。如果救治得当,可以适用缓刑。

将保辜制度应用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利于鼓励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救助,重视对被害人合法利益的保护,达到对被害人物质和精神双重补偿的效果。同时,也缓解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达到了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唐律疏议[Z].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88—389页

[2][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中译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2页

[3]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9页

[4]牛忠志.古代保辜制度考析[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2期,第48页

[5]刘高勇,李燕.论唐代保辜制度的完善及其立法借鉴[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1月第1期,第82页

作者简介:朱晋云,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