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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查过程中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困难的原因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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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过程中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会出现许多复杂情况,如果因临界点年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没有达到证明的标准,将会导致案件证据瑕疵、证据漏洞,证据真假难以甄别,增加了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等情况,甚至使案件无法及时处理下去,如果年龄认定的不准确还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是否适用死刑等问题。所以,查证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审查过程中一个重要工作。

一、犯罪嫌疑人年龄认定困难原因

1.户籍资料错误。我国户籍管理中明确要求公民必须以公历的出生年月日进行户籍登记,一般而言,附近期照片的户籍资料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出生日期,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在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监督和严格管理,导致户籍材料有误。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报户口时报错;二是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三是虚报年龄

2.医学出生资料的缺失造成查证和核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困难。由于经济条件所限,一些父母在生孩子时选择家庭分娩,没有留下出生医学证明等文字方面的依据来确认真实的出生日期;有的虽是在正规医院分娩,但医院对十多年前的出生资料没有妥善保存,难于查找。甚至还有个别出生证明的真实性都令人怀疑,如笔者承办的未成年人王某某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提供了某卫生所出具的王某某的出生证明与其户籍资料中的出生日相差答两年,但经承办人事后走访调查,该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在案发后回老家补办的出生证明。

3.犯罪嫌疑人隐瞒真实身份、或者冒名顶替,导致身份不明。有些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有前科、或在他地作案留下手印脚印等案底的,趋于利弊分析,在归案后有意隐瞒自己真实姓名、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假报他人身份。还有的未成年人义气重,不懂法律利弊及后果,或为怕家人责骂,故冒名顶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借用他人身份证,致使司法机关无法查证真实年龄,也无法及时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属联系,导致侦查、审理期限的拖延,也导致无法及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证人做伪证。随着公民普遍法律意识和规避法律意识的提高,实际年龄在14岁至18岁上下两年浮动的、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多选择在年龄上做文章,弄虚作假,有意篡改户籍资料或者提供伪证,减小犯罪嫌疑人的年龄,逃避罪责妄图使之不构成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犯罪嫌疑人的邻居、同学、朋友等知情人,有的因出于义气帮忙,有的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威胁或利诱,有的怕承担真实作证而导致的不必要的麻烦,故隐瞒实情,不如实提供证言,甚至作伪证,影响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正确认定。

二、解决犯罪嫌疑人年龄认定困难的对策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过程中要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统一,对于原始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导致年龄查证困难的案件,要以相互矛盾之原始证据材料为查证切入点,着重查证原始证据材料的真伪性,与其他相关证据之相互印证性;注意原始证据材料易混淆导致年龄查证错误的情形,在查证犯罪嫌疑人年龄时,要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家庭成员情况为查证切入点,着重审查被告人有无冒充其胞生兄妹的情况;对于原始证据材料缺少导致年龄查证困难的案件,要以证人证言的提取作为查证切入点和主要查证方向。另外,针对查证犯罪嫌疑人年龄困难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改革和完善户籍制度。

在原始证据材料的可采性源头上杜绝行为人虚报年龄,消除户籍登记方面的漏洞。针对我国现存户籍制度的不完善,对农村人口的错、漏登,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消除户籍登记方面的漏洞。另外,应确定户籍的统一管理机构。现在有的地方,对户籍的管理并不是由派出所管理,而是由行政部门兼管。所以在管理、运作上造成不统一。对此,户籍的登记、管理应统一收由派出所管理。建立户籍资料网络系统。中国人口多,居住地点分散,上述用信函的调查方式,是落后的,效率十分低。随着电子工业的发展,网络时代的来临,户籍的全国性联网也应相应建立,户籍管理部门将全国人口的户籍资料进行联网成为可能。公安机关对户籍网络系统进行专门管理、保护,能够有效地利用系统,也可以对网络进行保护,一举两得。健全户籍资料。现在的户籍资料,大部分只是登记出生日期、姓名、住址等,对登记人的流动、工作地点等都记录不详细,对登记人的血型、指纹都没有记录。从刑事案件上看,血型、指纹是十分重要的,是确定一个人的客观指标,被告人可以假冒他人的姓名、年龄,但血型、指纹的伪造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抓获被告人后,都能够提取到血型、指纹,如果户籍登记中有相关的资料,对确定被告人身份是十分容易和清晰。另外,对登记人的人像资料,亦应定期更新,确保能够掌握登记人准确的样貌特征。

2.查证方法多元化,综合质证。

在实践中,记载并证实犯罪嫌疑人临界年龄的证据材料是比较多的,可以从证据的不同种类出发,多角度,综合查证,采取证据。第一类,原始书证。结合人口普查登记,查询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簿。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上记载的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一般是真实、准确的。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簿在县、市、省档案馆存贮。查户口登记簿、被告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查家谱、族谱;查出生证明。查入学注册登记。第二类,言辞证据。问接生员,问被告人的同龄人的父母,问知情人的证人,问被告人的父母亲,以上证据来源,申报、陈述的年龄信息也会有出入的地方,造成查证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记载不准确,认定时要与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起来进行全面、客观、正确地综合分析认定,注意发现各种证据之间的矛盾,分析出现矛盾的原因,正确解决这些矛盾,必要时还应进一步收集有关证据。第三类,鉴定报告。人有很多种年龄,包括时间年龄、生物学年龄、心理学年龄、骨龄等。骨龄是骨骼年龄的简称,是人体生物学年龄的重要内容,是用骨骼的生长发育成熟和衰老的规律来推断年龄的。在人生长发育过程中,最容易真实地反映生长时间的是骨骼系统。评价人的生长发育,衡量人的成熟水平的方法很多,惟有骨龄更能准确地反映人的真实年龄。利用骨龄推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已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法庭科学中。我国将骨龄鉴定应用于法庭科学是近年的事情,在法庭科学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现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损伤室可通过活体的肩、肘、腕、髋、膝、踝六大关节! 线片上所示的骨骼发育情况,准确地推断个体年龄,将骨龄与实际年龄的误差控制在1岁范围。实际案件中,对无名尸案、白骨化案、碎尸案的侦破、遇难者身份鉴定多通过骨龄鉴定。但必须指出的是,根据笔者侦查工作的实践经验,鉴定单位对被鉴定人所作的骨龄鉴定情况表明,鉴定单位对被鉴定人的骨龄限定在一个相对的年龄范围内,这涉及到对骨龄鉴定的准确性以及司法机关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检测的结论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或相接近,而且不涉及临界年龄的确定,问题还不大,但一旦遇到临界年龄的界定问题就应严格把握,慎重采纳。

3.对审查中犯罪主体年龄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正确地综合分析认定

一般来讲,依现行法律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都是以户籍为准。但从现实的司法实务的复杂性出发,认定出生时间的问题也不是简单的以户籍证明为准。当然有证据与户籍证明相矛盾就户籍证明,这也是不可取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犯罪事实基本构成与诉讼证据认证原则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客观事实。在认定出生时间问题上,如何看待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呢,这涉及到我国刑事证据采纳的标准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显然,我国对刑事案件判决的证明标准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时间这一问题上,对其证据讲究的是确实、充分。在认定出生时间这一问题上,当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时,我们必须将其矛盾合理排除,而不应该仅仅以谁的证明力大就采纳谁。换句话说,现实当中有的地方存在的当户籍证明与其它证据存在矛盾时一概采纳户籍证明的观念是错误的。认定时要与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起来,根据刑事诉讼中公诉的证明标准,对审查中临界年龄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正确地综合分析认定。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河西区 3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