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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拿什么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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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发达的民营企业,其从小到大由弱转强的过程,大致相似;而遭遇不幸的企业,却各有各的不幸。尤其是与国有企业有市场竞争、经济纠纷的民营企业,往往失败惨烈,甚至状告无门,祸害深重。如何来拯救类似的民营企业,成了当今社会的一个新问题。

一桩案例引发热议

在得到中国烟草局(以下简称中烟)股权转让批准的情况下,2009年9月,云南红塔集团与“福建首富”陈发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前者将持有的云南白药无限售流通股份6500多万股转让给陈发树。而在陈发树随后向云南红塔集团一次性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22亿多元后,这份天价合同却一直未得到对方履行。

30个月后,陈发树一纸诉状递交云南省高院立案,才得到对方轻描淡写的回复,中烟了此前的审批结果,给出的理由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此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求告无门”。

这桩改革开放以来最大标的经济纠纷案,连同“太子奶”所有权之争、“王老吉”商标纠纷等,成为由全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研究会主办的“法制环境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高层研讨会上诸多法律、经济学家热议的话题,并被视为探讨当下中国民营企业出路的启示录和观察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风向标。

领导与专家们从法理、经济规律、商业逻辑以及改进方案等多角度出发,呼吁应让民营企业的发展得到更好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从现代产权制度来说,国有资产也是资产的一种,要在流动中才能增值,必定有进退。”与会专家认为,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法律的范畴,评估、报价都是符合程序的,而且是在国有资产处置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就不属于流失。而且近期国资委下发的“新36条”实施细则中,已明确要求国企在产权转让和股权转让时不得歧视民间资本。在专家们看来,政府机构要拿出改革的决心,打破陈旧、不合理制度的桎梏,推动和完善平等市场地位的法治环境建设。

三个原则岂可违背

为什么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在法律面前得不到保护?法学家杨立新指出,我们在所有讨论的案件中都看到了一个非常典型的现象,用国有资产保护的口号来压制剥夺民营经济。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主导,国有资产是必须保护的。但我们也非常遗憾地看到,现在更多的是借用国有资产保护这样的口号去压制、打击甚至剥夺民营企业权利。这样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这种做法,从法学上分析,违反民法最基本的三个原则。

第一,民法确定的主体平等的原则。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平等原则,要求主体平等。我们现在看到的实际情况是主体不平等,某些主体享有特权。云南白药股份这个案件,国有企业(中烟)既是企业,又行使一定的国家权力,开始想卖股权的时候可以卖,签了合同收了钱以后,过了800多天又打着保护国有资产的旗号说不可以卖了,这实际上违反的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主体平等。

目前的现状是,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之间是不平等的,国有企业高高在上,可以对民营企业用各种方法去挤压、排斥。最近这些年来,这种状况有愈演愈烈之势。越来越多的案例让我们看到,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经济交易中,国有企业随意撕毁合同,去侵占甚至剥夺私营企业的财产。国企依靠政府后台,有恃无恐地挤压民营企业。

第二点,我国的《合同法》在全世界合同法中也算是比较好的,在1999年通过的时候,大家都认为相当好,但是这些年的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这也是因为第一个原因,在不平等的基础上,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进行交易的时候,国有企业利用它自己的特权肆意违反合同法。

第三点,也是特别重要的一点,违反了《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大家都记得在2007年3月通过《物权法》的时候,平等保护的原则让很多民营企业家感到欢欣鼓舞,他们觉得财产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终于可以和国有资产平起平坐。事实是2007年的欢呼很快就消失了,现在肆意去剥夺民营企业权益的事情比比皆是。

在《物权法》制定中,民法学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过去资本主义国家物权法强调的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制定物权法的时候要破除神圣不可侵犯的思路,最后提出平等保护的原则,让大家都应该在同样地位上受到同样的保护。但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只强调了国有资产保护的概念,突出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民营企业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平等保护。其结果,把国有资产保护这样的概念片面化,它成了剥夺私有资产的最好借口,破坏了平等主体契约信守和平等保护的原则。如果坚持这样去做,就会把民营企业逼死一批,赶走一批,再剥夺一批,最后剩下的民营企业就越来越少。我们国家如果只剩下了国有企业一枝独秀,改革开放30多年来建立起来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就会被彻底破坏,对这样的后果,我们不能够掉以轻心。

我们希望,无论是政府、司法机关还是社会各界,都应当对这个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在民法平等主体,契约信守和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更好地维护民营企业的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这样,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才能够更好发展。

四种意识亟需加强

社会经济学家认为,“福建首富”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经济纠纷案例,好似一个善良的人被一个不善良的皇帝所欺骗。为此他呼吁,作为民营企业家,即使你有再美好的愿望,再善良的品格,也都要有应对各种不测的精神准备。关键在于全社会需增强“平等、诚信、透明、改进”四种意识

第一,确实要平等。不管公有制、私有制还是其他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框架下都是平等的一员,不同所有制在社会上都应当平等。第二,一定要讲诚信。政府要诚信,企业要诚信,个人也要诚信,社会一定要呼唤与打造更加诚信的氛围和环境。第三,要透明。现在有太多不透明的现象,做事情随意性多,就是因为暗箱操作不透明,如果都在阳光下运行就没有这种随意性的产生。第四,我们确实需要有一个持久的、不断改进的精神。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总是随着时间、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产生变化,而我们没有适应这个环境变化,所以最终处于被动的地位。每个人要学会不断地改进,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

“改革”在不断深化,“开放”在越臻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持续地蓬勃发展。人民的认识必须“与时俱进”,千万别固定在陈旧的计划经济时代的观念上。就以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来说,前者诚然处“主导”地位,但“主导”不等于“主霸”,应在“导”字上下功夫发挥助动作用,在自身不断壮大的前提下,引领民营企业同样做大做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并不是“父”与“子”关系,更不是“主”与“奴”关系,而是在中华民族经济大复兴大繁荣中的兄弟、伙伴、战友关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竞争场合讲诚信、讲双赢。从现实情况探析,民企与国企比较起来,显然处于某种弱势地位,或称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作为老大哥的国有企业,更应肩负起“扶弱促强”的神圣义务并起示范作用。反之,如果国企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独霸”旧观念上,依赖政府背景,想方设法欺负弱小的民营企业,那就与改革开放的时代大环境背道而驰。说得严重些,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中华民族经济大复兴大繁荣的绊脚石!

诚然,中国民营企业虽历种种困扰,在改革开放浩荡东风吹拂下,经国内外商海激烈竞争而茁壮成长,至今有的已经挤进世界500强大企业行列。我国政府对民营企业不时推出保护优惠措施,民资准入银行金融业,民资参与武器装备生产……有道是“好男儿当自强”,任何民营企业在经济竞争与矛盾纠纷中,归根结底要自己救自己。凡事做最好努力,作最坏打算,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并善于规避风险,始终守住自己可以承受的“底线”。唯有如此,进,可以成功,做大做强;退,可以安稳,养精蓄锐,伺机“东山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