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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离职现象为契机,立足于激励理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公司绩效的相关性进行实证分析,以检验创业板公司的激励机制是否完善以及其与高管离职现象之间的关系。本文选取截至2011年深交所上市的246家创业板公司为样本,以每股收益(EPS)、每股净资产(APS)和净资产收益率(ROE)代表公司业绩,以资产总额(TA)和营业收入(IC)指标代表公司规模,应用SPSS统计软件检验了创业板公司高管报告期报酬总额及持股比例同公司业绩、公司规模的相关性。研究结果表明,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报告期报酬总额同公司业绩、公司规模正相关,但高管持股比例同公司业绩、公司规模不相关。以此为基础,本文进一步分析总结出了创业板高管离职的主要动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创业板上市公司 高管离职 高管薪酬 公司绩效
一、引言
2009年10月我国在深市推出了创业板,在其设立之后的近两年半的时间里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离职现象频现,且有越演越烈之势!根据所收集的截至2011年7月31日的数据,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有105家企业存在高管人员离职现象,离职的高管人数(不包括监事会成员、证券事务代表等)共有176人。高管辞职本属正常,不过,当高管辞职大量出现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时候,问题就没有这么简单了,特别是当创业板上市公司原始股解禁来临的时候,高管的辞职行为有理由让人们关注和思考以下问题:高管离职的背后动机或者真实原因到底是什么?创业板公司高管的频繁离职现象会给公司和资本市场造成怎样的负面影响?应当如何规范高管离职行为,特别是对持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原始股票的高管离职之后的减持套现行为应该如何才能有效监管……
在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的存在,委托问题就会出现。企业经理人与所有者的目标往往大相径庭,二者的利益冲突不容小觑。为解决二者的利益冲突,就需要通过契约的形式对经理人进行有效激励和约束。因此,有必要对创业板高管薪酬和公司绩效的相关性进行研究,以分析、评价创业板公司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及其与高管离职现象之间的关系。
二、文献回顾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高管人员的薪酬激励问题就引起了各界学者广泛的关注与研究,但由于研究时间的不同以及所选取的样本和指标的差异,各方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
我国对高管薪酬激励问题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有张维迎、李增泉等。张维迎(1999)从委托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当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契约不完备时,资源配置就达不到帕累托的最优状态。为达到帕累托最优,也就是让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达到配置最优级,可通过让经理人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途径,将公司的经营业绩与经理人的个人利益联系在一起,从而起到激励的作用。李增泉(2000)采用OLS回归对高管薪酬、持股比例、公司绩效以及地区差异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年度报酬与企业绩效不相关,与企业规模显著相关,并且不同地区之间有明显的差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国外高管激励问题研究的深入与推广,我国的高管薪酬激励问题的研究也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了出来。
魏刚(2000)采用OLS回归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的相关性进行论证并得出以下结论:高管报酬与公司业绩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高管持股比例不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但与公司规模显著正相关。从而证实了我国高管薪酬的激励机制不是十分健全,激励效果不明显。
陈志广(2002)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认为我国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存在正相关关系。
胡铭(2003)对高管人员激励与公司业绩敏感性以及公司规模、国有股权比例进行了OLS回归,结果发现高管报酬与公司绩效、高管持股比例的相关性均不显著,而与公司规模却显著正相关。
谢德仁(2004)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认为经营者的激励问题是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他认为解决委托理论长期激励问题的关键手段是股票期权。
贺燕雄(2008)以深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对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高管的现金报酬与公司业绩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高管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公司的业绩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这说明高管的年薪制能够对企业业绩的提高起到较强的正向激励作用,而高管的持股比例则对企业业绩的提高未起到明显的激励效应。
杨玉凤(2010)等以2008年我国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相关性进行了实证检验,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均使用2008年与2007年的差分值计量。研究结果发现,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公司会计业绩显著正相关,而与市场业绩变动不显著负相关。
由于创业板开板时间短,我国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与高管薪酬相关性分析的研究还很少。魏乐(2010)在借鉴公司治理与企业绩效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对首批37家创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的年度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在所有治理因素中,资产负债率与企业绩效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流通股比例与企业绩效显著负相关,除此之外,其他变量与企业绩效均无显著的相关性。王楠等(2011)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辞职现象进行了规范分析,认为根本原因在于相关公司内部激励机制存在缺陷,并从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两个方面提出了内部激励机制重构思路。
三、研究假设
(一)指标选取、解释与研究假设
1.指标设计与解释。(1)高管薪酬指标。《年报准则》规定: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各项奖金、福利、补贴、住房津贴及其他津贴等。但是由于公司高管地位的特殊性以及其对公司业绩的巨大影响作用,公司一般还会给予高管一定的股权激励。因此,本文选取高管报告期报酬总额和高管持股比例分别作为高管的短期激励指标和长期激励指标。(2)公司绩效指标。选取每股收益EPS、每股净资产APS和净资产收益率ROE作为评价公司绩效的指标。(3)公司规模指标。选取资产总额TA和营业收入IC作为评价公司规模的指标。
2.研究假设。
假设1: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报告期报酬总额与公司绩效正相关。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业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高管的素质及其努力程度,对高管实行短期激励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将其自身素质及其努力程度反映在高管的报告期报酬总额之中。而且激励作用越明显,公司的业绩就可能越好。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的报告期报酬总额与公司业绩正相关。
假设2: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报告期报酬总额与公司规模正相关。
公司的规模越大,所需要的高管层次及其综合管理素质要求也越高,并且需要高管投入的精力也越大,所以公司高管对其报酬总额的要求就越高。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报告期报酬总额与公司规模正相关。
假设3: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正相关。
基于委托理论,将高管的个人所得同公司的整体业绩相挂钩的股权激励是降低成本的有效措施。若高管在上市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越高,公司业绩对其自身利益的影响就越大,其对公司业绩提高所付出的努力相应也会越多,公司业绩显然也会越好。所以高管持股比例与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正相关。
假设4: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规模正相关。
公司的规模越大,其管理运行相对就越规范,其所制定的高管的长期激励机制就可能越完善,而且规模较大的公司也有实力给付公司高管更多的股权激励。所以,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规模正相关。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截至2011年12月31日在深市创业板上市的289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在研究高管报告期报酬总额与公司绩效、公司规模的相关性时,剔除高管报告期报酬总额和其他相关数据不可得的公司,剩余246个有效样本;在研究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公司规模的相关性时,剔除了高管持股和其他相关数据不可得的公司,剩余49个有效样本。为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以上述上市公司有效样本2011年的年报数据为基础进行描述性统计,并运用Excel和SPSS16.0对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
四、实证分析
(一)各变量描述性统计
根据表2不难看出:
1.无论是创业板高管的报告期报酬总额指标还是高管持股比例指标,极大值和极小值之间以及二者与均值之间相差都比较大。这说明创业板高管之间的报告期报酬总额和股权激励差距悬殊,这可能是由于所处行业和地区的不同所造成的。
2.代表公司绩效的每股盈余(EPS)指标,其极大值2.47和极小值0.01相差比较悬殊,但均值0.6394为正且接近于0,这表明创业板公司平均盈利水平较低;净资产收益率(ROE)指标的极大值与极小值相差很大,均值较小,这说明创业板上市公司对股东投入资本的利用效率较低。净资产收益率(ROE)指标的标准差较大,则说明创业板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是很稳定。
3.创业板上市公司之间的规模相差更是悬殊,这可以通过资产总额指标和营业收入指标的极大值和极小值之间的差额以及标准差数值看出来。
(二)各变量相关性分析
各变量相关性分析结果数据可参见表3和表4。
1.通过表3的Pearson相关系数矩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在代表公司绩效的三个指标中,每股收益(EPS)和净资产收益率(ROE)与高管报告期报酬总额(PAY)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132和0.137,在0.05的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关系。每股净资产(APS)与高管报告期报酬总额(PAY)的相关系数为0.095,没有显著的相关性。这表明高管报告期报酬总额与公司绩效之间呈正相关关系,但不是很显著。
(2)资产总额(TA)和营业收入(IC)两指标代表着公司规模,二者均与高管报告期报酬总额(PAY)在0.01的水平上显著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0.312和0.298。这说明高管报告期报酬总额与公司规模存在正相关的关系。
2.通过表4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公司规模的Pearson相关系数矩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每股收益(EPS)、每股净资产(APS)以及净资产收益率(ROE)三指标与高管持股比例(SR)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278、0.237和0.015,与高管持股比例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假设3不成立。
(2)资产总额(TA)和营业收入(IC)与高管持股比例(SR)之间也不存在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分别为0.198和-0.05,假设4不成立。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1.创业板高管报告期报酬总额与公司绩效正相关,证实假设1。
2.创业板高管报告期报酬总额与公司规模正相关,证实假设2。
3.创业板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不相关,否定假设3。
4.创业板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规模不相关,否定假设4。
在上述直接研究结论基础上,可进一步展开阐述:
首先,创业板高管人员的报告期报酬总额同公司的短期业绩(每股收益)之间呈现较明显的正相关的关系。对主板市场近几年的研究表明,两者之间从不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到相关性不明显再到相关性明显,加之创业板的研究也表明二者之间有较强的相关关系,说明主板及创业板市场都十分重视对高管的短期激励,使高管的报告期报酬总额同公司绩效相挂钩。但是,公司高管的持股比例却同公司的业绩并不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而且,研究也发现创业板高管的持股并不普遍,往往是董事长或是总经理持有大部分股份,其他高管持股很少,乃至不持股。已有资料显示,上述176位离职高管中,除去资料不全的13人外,持股为0的高管有69人,间接持股的高管有2人,余下的92位离职高管均持有所在公司股票,未持股离职高管占离职高管人数的42.33%。近半数的离职高管未得到股权等方面的长期激励,这说明创业板公司对于高管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还不是很完善。
其次,创业板高管人员的报告期报酬总额同公司规模正相关。这说明高管人员在承受公司规模扩大所要求的脑力及体力的额外支出上获得了相应的回报,也如上文所述,规模大的公司有能力支付高管的高额报酬。但是,如表4所示,高管的持股比例同公司规模之间存在负相关的关系,说明创业板公司高管的长期激励措施与公司规模之间严重脱节,创业板公司的长期激励机制迫切需要完善。
我们已经得出创业板上市公司长期激励机制不完善的结论,那么,创业板高管离职与公司不完善的长期激励机制是否有一定的关联呢?我们不排除此种原因。对接近半数的未持股高管离职现象的动因,我们的解读如下:在创业板的造富示范效应下,这些未持股高管大多数不再满足于每年十几万或数十万的工资薪酬,但短期内又无望获得可观的股权激励,因而,可能更愿意跳至其他待上市公司获得低价原始股,或辞职自己创业。而对余下的92位离职高管均持有所在公司股票,他们离职的动因又是什么呢?业内专家分析提出,“创业板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方案过于短期化是造成上市一年中部分高管辞职的一大原因。”创业板公司上市前股改时,大都实施了高管股权激励,但在公司章程或股权激励计划中,大都未设置长期化的后置约束条款。上市前,股份不能流通,所以不会出现离职减持问题;上市后,高管股份的价值已高达几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股权激励短期化的弊端开始显现,引发了部分高管离职减持的问题。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离职原因包括:工作原因、退休、任期届满、辞职、解聘、健康原因、个人原因等。其中,由于个人原因离职的所占比例最大,达到34.71%,其次有24.71%的高管离职是因为工作调动,这两类相加其占比已经超过了半数接近六成。虽然高管们离职理由普遍是由于“个人原因和工作原因”,但是高管们离职之后的大量股票减持事件已经将“醉翁之意不在酒”表露无遗。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将高管离职动因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的不完善,致使部分高管的长期利益诉求得不到激励和满足从而促使其主动离职;另一类是由于创业板公司IPO前对部分高管实施的股权激励在IPO成功之后显现出的巨大造福效应,导致部分高管采取主动离职以便后面减持套现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虽然高管离职的动因不尽相同,但概括起来都可以归结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对于高管来说,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似乎无可厚非,但是其离职对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对公司乃至对整个创业板市场造成的影响却是不可估量的。首先,对于其他股东而言,高管的离职行为会向他们传递公司前景并不被看好的所谓利空信息,如此就会直接影响他们的投资信心导致多米诺骨牌的“抛售”效应。其次,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高管是公司发展过程中的核心人物,高管离职所导致的管理层的变更会在一定期间内、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司管理状态的混乱,影响公司成长的稳定性。再次,对于创业板市场而言,个别上市公司高管的离职减持行为会产生一种“头羊”效应,引发其他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仿效跟随,进而向市场传递一种不好的信号,如此一方面会加剧个股的解禁压力,引起相关个股的剧烈波动,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后续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IPO和再融资行为。
(二)政策建议
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离职的动因以及部分离职行为对市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笔者提出以下几项政策建议。
1.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长期激励机制。由上述实证研究可以看出,创业板上市公司对高管人员的短期激励初见成效,但其长期激励机制并不完善,这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改善。
(1)进一步实施股权激励。从相关统计数据和研究发现,我国创业板公司高管持股现象并不普遍,公司缺乏对高管人员股权方面的长期激励,这容易导致高管人员的短期行为。所以创业板公司应根据自身规模、业绩以及高管人员的能力给予高管人员相应的股权激励,避免其贡献与报酬相脱节的现象。
(2)期权激励。股票期权是现代企业中剩余索取权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指企业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的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该公司股份的权利。通过授予股票期权的方式将公司的一部分剩余索取权转让给高管人员,使其与高管人员的控制权最大程度的对应起来,高管人员的收益也可以通过股票的增值来实现。此外,期权激励还会使高管人员的目标与所有者的目标相一致,其激励的长期性和持久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高管人员的短期行为。
2.规范创业板高管的离职行为。高管的离职套现行为给上市公司、普通投资者和创业板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这些影响,有必要对高管的离职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具体的政策建议如下:
(1)加强高管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只在年报中披露高管薪酬总额的单方面信息,而没有披露薪酬的形成过程、具体构成、发放时间、发放动机以及职务消费等详细信息。高管的薪酬不像其他财务指标那样方便找到,而高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变动等方面的信息更是不易获得,中小投资者很难了解与监督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在西方一些国家,相关的监管机构已经开始制定严格的高管薪酬披露准则,使公众可以方便地了解到高管薪酬的数据本身以及其形成过程和目的。我国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可以仿效西方一些国家的做法,制定适合我国国情及创业板特点的高管薪酬披露制度,尤其是高管离职、减持本公司股票等方面的信息,使投资者可以更好、更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对其进行监督。
(2)延长锁定期。为了控制创业板高管们离职潮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于2010年11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高管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含第7个月、第12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并没有能够遏制住创业板高管的离职减持公司股份现象。基于此,深交所应进一步延长锁定期,给予创业板公司足够的成长发展的时间。此外,深交所还可以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后,其转让股票的时间和数量由本公司股东大会来决定。这样就可以更好地规范高管的离职减持行为。
(3)提高离职套现行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高管离职套现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将在公司上市之前取得的股权在公司上市后进行转让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当前的规定对高管离职套现行为并未起到很大的约束作用,可以考虑采用“累进税率”方法来提高创业板高管离职套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这也许能够对高管的离职套现行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4)完善立法监督体系。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只有《公司法》第142条,《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4条和前文提及的深交所颁布的《通知》。现行法规对公司上市后短期内高管离职套现的规定和管理存在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监督体系的完善来进一步规范高管的离职行为。例如,可以考虑由深交所制定规则,要求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高管承诺在公司连续盈利3年或5年之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不能进行转让。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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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蔡立新,男,首都经贸大学会计学院教授,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企业管理博士研究生,计算机会计教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