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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嫖宿罪罪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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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的行为,在我国一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般以治安案件处理,而嫖宿罪因其对象是,侵犯了的身心健康,才使得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了独立成罪的必要。而认定其罪名的关键在于把握该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主体、行为对象、罪过形式、危害行为四个方面。

(一)行为主体

嫖宿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包括满16周岁的男性和女性。一般情况下,本罪多为男性犯罪,但因社会上的对象既可以是异性,也可以是同性,即在实践中的两种表现:一是所谓的“人妖”可对同性,二是者对有同性恋倾向的人,所以,通说把对象局限于异性是不全面的。这也决定了嫖宿罪的主体不限于“已满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男子”,女子也能以猥亵方式嫖宿而成为本罪主体,可以成为本罪的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

(二)行为对象

嫖宿罪的对象是未满14岁的的,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即“”行为的认定。笔者认为认定“”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主要特征:1、以营利为目的。“卖”者,以物易钱也,若无偿提供,就不能称之为,因此首先是为了营利,营利方式可以不局限于金钱,其他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我国刑法目前并没有将非物质利益作为营利对象加以规定,例如,为了解决住房、迁移户口、调动工作、招工提干、出国留学等,而主动和他人进行,笔者认为此类利益具有偶然性,当其成为经常性目标时,也可以将之归于行为中的利益的确定。2、的内容即方式多样。从实践中看,现今的方式已经不再仅仅限于简单的行为,有的手段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所采用的方式。例如现在不少采用、、等手段为者提供“性”服务,而这些行为也实际地起到了的效果和作用,如果将这类行为排除在行为之外,则不利于对行为的打击。3、必须是不分对象的。所谓不分对象包括针对不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多数人,这就排除了在现今社会中大量出现的“小蜜”、“二奶”,因其出卖的对象是特定的某个人,若将她们称为女,由于缺乏刑法处罚依据,显然不符合刑法的要求。

(三)罪过形式

嫖宿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是出于故意的目的,明知行为对象是,希望利用金钱、物质等对其进行嫖宿的才构成本罪。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办案实践中,按通常的犯罪心理足以从女的身高、身材等体态方面的表象特征认定其为,即推定“明知“是,而不必须确却知道女的年龄。

(四)危害行为

嫖宿罪的危害行为是嫖宿,表现为以金钱、财物或其他财物为交换条件与发生或其他与性器官接触有关的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以生殖器、、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嫖宿”一词,本来含义是既同时还进行奸宿即过夜,但随着生活观念的变迁, “宿”已经失去了其原有的字面含义,而成为“嫖”的附庸,“嫖宿”的含义已经等同于“嫖”,即仅仅而不过夜,仍然属于嫖宿行为。因嫖宿的对象是的,其罪质就决定了实施嫖宿行为时不得违背该的意志,须取得的具体承诺,若没有得到其自愿的具体承诺的,“嫖客”即使支付了嫖资(金钱对价),只要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意志的,应当按照罪论处或者在罪和嫖宿罪之中,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被迫或者没有明显暴力胁迫行为的,仍然以嫖宿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