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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会计处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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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的供应商及承租人的客户缴纳的流转税

(一)出租人的供应商缴纳的流转税出租人的供应商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出租人的供应商以从其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按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市)、5%(县、镇)、1%(县镇以下级城市)(以下分类同)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买卖合同金额和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承租人的客户缴纳的流转税第一,承租人的客户从融资租赁承租人处购入货物从事的是销货,按增值税条例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第二,承租人的客户从融资租赁承租人处购入货物从事的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第三,承租人的客户从融资租赁承租人处购入货物从事的是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则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二、出租人缴纳的流转税

(一)有资质的出租人有资质的出租人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出租人是经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是有资质的单位。有资质的单位无论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差额缴纳营业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的供应商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和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和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出租人和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签订的余值担保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无资质的出租人且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此时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出租人是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按其从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按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以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向承租人出具增值税完税凭证,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的供应商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和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以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三)无资质的出租人且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此时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出租人是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硼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全额缴纳营业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的供应商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以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以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出租人和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签订的余值担保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承租人缴纳的流转税

(一)出租人为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融资租入货物后从事的是销货,出租人是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承租人以其从出租人的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价外费用和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以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余值担保合同免征印花税,按承租人与承租人的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的0.3‰缴纳印花税。

(二)出租人为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承租人融资租人货物后从事的是销货,出租人是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承租人以其从出租人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以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价外费用和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以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按承租人与承租人的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的0.3‰缴纳印花税。

(三)出租人为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承租人融资租入货物后从事的是销货,出租人是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承租人以其从出租人的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价外费用和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和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余值担保合同免征印花税,按承租人与承租人的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的0.3‰缴纳印花税。

此外,还应注意,若承租人融资租人货物后从事的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则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若承租人融资租入货物后从事的是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则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例]乙公司是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甲、丙和丁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乙、丙和丁公司均位于市级城市。2009年11月28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是:(1)丙公司融资租赁乙公司一套全新生产线;(2)乙公司根据丙公司所要求的生产线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租赁物租给丙公司;(3)丙公司负责生产线质量的检验验收;(4)租赁期开始日是2010年1月1日;(5)租赁期是从租赁期开始日算起60个月;(6)租金支付方式是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末支付租金600000元;(7)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8.5%;(8)该生产线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9)2014年12月31日。生产线所有权转给丙公司,优惠购买价为0元。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1)乙公司购买甲公司一套全新生产线;(2)乙公司从甲公司购入该生产线,价款2210000元,增值税375700元,运输费14300~;(3)甲公司2010年1月1日将标的物运抵乙公司指定地点;(4)2010年1月1日乙公司通过银行向甲公司支付价款、增值税款和运输费2600000元。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是:(1)丁公司购买丙公司产品;(2)合同有效期是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每月1日至5日,丙公司将产品运抵丁公司;(4)每次商品价款1000000元,增值税170000元,丙公司代垫运费5000元;(5)每次价款、增值税和代垫运费丁公司于每月月末前支付。

(1)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缴纳流转税的会计处理

2009年11月28日:

出租人乙公司缴纳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印花税:(2210000+14300-14300×7%)×0.3%0=667(元)

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600000×5×0.5‰=15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融资租赁资产(667+1500)

2167

贷:银行存款

2167

2010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缴纳营业税计算如表1所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

2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4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600

(2)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缴纳流转税的会计处理

2009年11月28日:

承租人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缴纳的印花税=600000×5×0.5‰=1500(元)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1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承租人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缴纳的印花税=1000000×12×5×0.3‰+(5000-5000×7%)×12×5×0.3%。=18084(元)

借:管理费用

18084

贷:银行存款

18084

2010年1月1日:承租人丙公司从出租人乙公司的供应商甲公司处取得增值税完税凭证,价款2210000元,增值税375700元,运输费143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5700+14300×7%)

376701

贷:长期应付款―一应付融资租赁款(乙公司)376701

假设2010至2014年每月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为102000元,各月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

贷:银行存款

102000

2010至2014年销售产品的各月末销项税额为170000元,各月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2010至2014年丙公司累计缴纳增值税=170000×12×5-376701-102000×12×5=3703299(元)

2010至2014年60个月增值税的抵扣和上缴税款如表2:

2010年6月末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1299

贷:银行存款

31299

从2010年7月末开始以后每月月末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8000

贷:银行存款

68000

2010年1至5月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月末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1299×7%=2191(元)

教育费附加=31299×3%=939(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1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91

――应交教育费附加

939

从2010年7月份开始后54个月每月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760元(68000x7%),教育费附加2040元(68000×3%),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4760

――应交教育费附加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