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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人免进嫌人进,道士不来盗士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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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西方出了一本轰动的书《魔鬼辞典》,翻了一遍,觉得并没有什么了不起。要与中国人的语汇之生动丰富比起来,差得远了。如本文标题借用的对子,就是中国人在语言方面卓绝天赋的表现。

不过语言的丰富生动也会带来麻烦,有人称1992年是“名人官司年”,有人说“记者被告年”更准确。综合之即名人告记者。记者当被告必然是文字惹祸。官司多,是向法制社会进步的表现,本是好事。但落实到具体人头上就非如此了。可以肯定记者本来并不想在这里讨什么风光。

那么近来文字官司有哪些?试举二例:

某人说某人“走穴”,是诽谤,此其一;某人说某人写他们的一本书里提到了他们的名字,是侵犯姓名权,此其二。恕不多举,也不列名。

笔者以为刚刚开始学习打官司的中国人,亟需提高“质量”的问题。

比如“走穴”,有人考证过说是从古代俗语“打穴”一词讹用得来的。但“穴”字丑用还可以上溯到孟子。孟子曾说:“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现代人对此肯定不以为然:“这算什么!”笔者以为“走穴”一词虽以贬义面貌出现,但现在普通百姓也会说:“这算什么!”

就事实方面来说,“走穴”本身已无大是大非可言。虽然就词性来说,它既不会成为中性词,更不会向褒义方面转化,但我以为,它已经应该被“跳槽”取代。

如今这世上最多的就是这个星那个星,它们最大的特点不就是跳来跳去吗?可以预料,在实行大市场经济之后,会有更多的人按经济规律办事,本职工作完成之后再去干点别的。不但是名人,普通人也是如此,此乃天经地义之事。

所以记者用“走穴”一词来描述一个正常的现象,从语言学的角度看似属不当;但要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一个人因为有人说他走穴(即使他确实没走穴),就要与人打官司,也大可不必。这件事如果非要诉诸公堂,我看法官在裁决之前一定还得请教语言学家和社会学家。

最不解的是最近出现的“姓名权”的官司。一个作者写了本某星的书,告状者既没说书哪些内容构成名誉损害,也没说是否涉及到隐私问题。总之给人的印象就是:没我的同意,就不能写我的名字。

这是什么逻辑?照这种逻辑,中国的文人、记者写马拉多纳时是否也要打个电话请示?写鲁迅先生的评传的人,是否也要到黄泉里取个批件才可?

在此转录一则国际新闻:1993年1月7日,美国总统布什“荣获”1992年度的“费尔莫平庸勋章”,这项“奖励”是以美国第13届总统米勒·费尔莫的名字命名的。该奖从1980年起始,用来评价表彰那些在生活中追求功利的浪潮而无所建树的人们。这项“奖励”是不是诽谤?布什先生对此应该作出什么反应?或会作出什么反应?

我想那满天星辰,大星小星,也能从这个新闻中感受到点什么。不要自我感觉太好了,如果你是一个直接面对公众的表演者,你就必须接受这个现实:不但观众有权利对你艺品人品评头论足,记者、作者(不敢称家)也有同样的权利。这本是你们在你们所从事的领域里作出的成就(有的还未必),在都市大众文化里得到的一种特殊的承认方式,也是必然的反应。评得对也好,错也好,只要不涉及真正的名誉损害、经济利益的侵犯,均属正常范围。

自然,以文为生的人,从中也应该得出点教训。比如1992年下半年“周末现象”的主旨,其表现之一为明显的是满纸近似黑道的切口,如腕爷、死掐之类;其二是荒谬、无聊、帮闲的花边新闻,试举几例:某人写文章为某声明并未与某有夫者如何;某逃税者如何热爱公益事业捐款多少;某在戏中一副苦命而贤德之相,生活中竟狮子大开口;某星居然连简谱不识何以能称歌星……你说这生动不生动?

但这都是潜在的官司。“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这是中国以文为业者历来推崇的。但这种闲文虽不乏“妙”处,结果多半会把自己捎进无聊的“死掐”境地之中。记者呼吁新闻法出台,有其严肃的理由。但要是仅仅保护这种闲文,我看还是没有的好。

说得极端点,那不识简谱的歌星是谁捧出来的?那热爱公益事业的人是谁宣传出去的?那有夫者的夫如果打上门来,论你个包庇罪你将如何处之?

这种情况多了,相信就会改变关心这些“社会问题”的角度。正是“闲人免进嫌人进,道士不来盗士来”。如果觉得出入公堂是件讨嫌的事,那么文章中少一点闲人或闲事是最简单的办法;如果你不怕打官司、甚至愿意奉陪,那么也就不要在乎别人是以“卫道士”的身分还是以利用“名人”发财的“盗士”看你,公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