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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造现代调解理念 改革法院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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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有重大影响,但传统调解观念使法院调解脱离规范与法制,在实践中呈现异化现象。现代法院调解应以公正、效益、安定为价值目标,以当事人合意的自由达成为核心、以法官积极中立地位为合意达成之契机,以约束法官行为、合理处理调判连接的规范化程序为保障,并逐步实现调解程序的规范化操作。

关键词:调解;现念;制度构想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05(C)-0073-01

一、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

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1]从《中国法律年鉴》提供的资料来看,在人民法院审理结案中,调解结案的比例虽有逐年下降的趋势,但对于日益增长的案件,法院调解仍然是主要的结案方式之一。不容否认,法院调解在中国仍有存在的必要,这是中国现实国情作出的必然选择。然而理论界和社会对法院调解却是批评如潮,这种批判是缘于法院调解在执法实践中的歪曲,主要表现在:1、随意调解,久调不决:法官想什么时候调解、调解几次、跟谁调都是法官说了算。2、强行调解,违反自愿:现在的强行调解是不会像旧社会那样强按手印的,在笔录中不会找到强行调解的痕迹,但实际上,当事人还会惧于法官语言上和态度上表现出来的威逼利诱而违背本心而同意调解协议。3、家长里短,不成规矩:调解之所以会给人不严肃、缺乏法官威严的印象,恐怕就是由于在调解过程中,法官的调解通常似家常闲谈,不用法言法语,语言上、态度上的随意性使调解有时更像是说长道短。4、形式调解,过于简化。近几年来,在调解方面出现了另一种情况,就是把调解看作一种格式,简单敷衍,把调解走走过场,法院调解制度形同虚设。

二、塑现代调解理念,明确改革方向

(一)价值目标的重塑――现代法院调解应以公正、效益、安定为价值目标

目的法学派创始人耶林曾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2]只有设定明确而符合实际的目的,法院调解的构建才能具有一致性、科学性,也有助于其贯彻和实施。

1、公正。《论语》中有言: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3]是说要讲有原则的调和,而不能盲从符合。调解不等于“和稀泥”,通过法官居中调解,达到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公正应是法院调解制度的基本价值之一。在程序上,法官必须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待遇,在实体上,追求合理和公平是调解的直接目的,法官要依法调解,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本着客观、公平的原则,引导当事人从实际出发,达成公平合理的让步与和解。

2、效益。20世纪后半叶以来,诉讼的增长使“迟到的正义”和“难以实现的正义”日益尴尬地成为法治社会无法解决的难题。法律效益越来越受到法学理论界和立法界的重视,从效益的角度出发,与纯粹的裁判相比较,法院调解更能体现“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法院调解能随机应变,可照顾到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特殊要求;法院调解能够产生稳定的实体效益;能够显著地减少解决争议的错误成本和直接成本。

3、安定。调解可以使当事人结束争议,建立全新的法律关系并实现法律关系的安定。即使调解不能成功,由于法官的说服教育工作也可以减轻矛盾冲突。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时候,急需社会环境的稳定,法院作为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之一,有义务在合法限度内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出发,促进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转变“官本位”观念――法院调解应以当事人合意的自由达成为核心、以法官积极中立地位为合意达成之契机

调解是一种根据合意解纷的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就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等主要观点达成了合意,从而使纠纷得以解决。[4]当事人之间的谅解和妥协,实际上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财产权益,也就是当事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行使着自己财产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所有权的行使必须体现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法官对案件进行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不得有任何强迫。我们必须从观念上牢固树立这一点。

(三)调解方式灵活不等同于不要程序规制――法院调解应以约束法官行为、合理处理调判连接的规范化程序为保障。

纵然法院调解具有“反程序”的外观,[5]但法院调解归根结底是公权力运作的一种方式,没有规范化的程序作保障就会使公权力的行使失去控制。在诉讼中的合意很难仅仅由当事人自己来达成,往往是通过法院动用法律权威促成当事人和解,要使法官权威及其调解行为的正当性不存在问题不能只依靠法官个人的道德素质,必须有制约机制做保障。

不仅如此,法院调解要实现其价值目标,还应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日本学者棚濑孝雄认为,尽管审判程序与调解程序应加以区别,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相辅相成的流动性关系。[6]我们既要将调解与审判相分离,以避免相互干扰,也要注意在调解程序中“审判的可利用性”。

作者简介:杜超(1983― ),男,河北邯郸人,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团委副书记,助教,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1]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一版):496.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04.

[3]罗国杰.中国传统道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25.

[4][日]棚濑孝雄,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0.

[5]季卫东.程序比较法.[J].比较法研究.1993(1).

[6]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