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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一种有争议的惩戒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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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极端的、以对学生肉体施加痛苦为直接手段、常伴有损伤学生身体、侮辱学生人格的传统惩戒形式体罚一直是有争议的。反对者认为它是一种残忍的、不人道的野蛮教育方式,是用武力和外在强制对学生身心的摧残,主张废除教师的体罚权;赞同者则认为,作为一种简易的、收效较快的惩戒方式,体罚能有效地影响学生行为,是教师管理学生的必要手段,至多只能规定各种限制措施来减小其副作用,而不应完全弃而不用。

在当今世界各国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已开始废除体罚(至少在公立学校中禁止),也有一些国家仍保留体罚,如新加坡等。在体罚仍是惩戒方式的国家和地区,往往对其合理的限度进行了规定,常包括对体罚权限、适用条件、体罚部位、次数等的广泛限定,如要求对体罚事件详细记录备案,体罚前征得家长同意,体罚时应有第三者在场,等等。然而体罚的合理限度带有很大的模糊性和可变性,如何确定体罚的合理性在保留体罚的国家和地区仍是一争议性问题。尽管教育法往往规定,体罚的合理性取决于施行的方式和手段、严重程度及学生的年龄与身体状况等因素,不能构成民法和刑法上的侵权与伤害行为,但在具体判断时仍很难取得一致。同一种体罚在不同人眼里、甚至在不同法官眼里,其合理性也有较大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学生权利的保护。

在已经明文废除体罚的国家,体罚现象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有的国家有关禁止体罚的教育法只针对公立学校,在私立学校中体罚并不违法,如澳大利亚;在另一些国家中,民法、刑法等相应部门法律中仍有条款授权儿童的监护人、委托照管人施行体罚,无形中造成了不同部门法律间的冲突,不利于体罚的彻底废止,如加拿大。此外,“体罚”的确切含义在教育法上往往言之不详,使人们在判断一项惩戒行为是否构成体罚、是否违法时缺乏法律依据和公共标准。如日本虽明文禁止体罚,但并无具体界定。日本政府的有关解释中将殴打、踢、强迫学生长时间端坐或站立等都列入体罚之列,认为体罚是指通过使学生身体受到伤害或给学生造成肉体上痛苦的惩罚措施。在日本政府的有关通知中,认定不让学生上厕所、超过用餐时间仍不让学生离开教室等都属于体罚。但它也表示,并非所有给学生身心带来痛苦的惩罚都是体罚。只要某种惩戒形式保持在合理限度内,就不构成体罚,而判断是否造成学生肉体痛苦从而导致体罚,则应结合教师行为的程度、学生年龄和健康状况及实施的场合与持续时间等各种因素予以综合判断,看此种行为是否超过学生所能承受的界限。这种“合理限度”的不明确性严重影响着废除体罚的实效,常常导致体罚的屡禁不止。

近年来,由于感到管教学生的无力,一些原来废除体罚的地区开始重提体1991年美国华盛顿市市长曾有意恢复体罚,1996年美国加州众议会一委员会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加州学校恢复体罚:而台湾也有意“重弹”体罚老调,围绕所谓“暂时性疼痛管教”的说法制订“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政府政策的摇摆性反映出民众体罚意识仍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不改变普遍的思想意识,仅仅通过立法废止很难从实质上改变体罚的传统,这也正是体罚问题至今仍纷争不断的主要原因。

2001年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的调查中发现,在我国,仍有不少家长和教师认为体罚对中小学生的教育有所帮助,赞同保持体罚。认为“在中小学教育中,轻微体罚学生有必要”的家长占46.3%,只有12位家长指出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有3位家长认为教师有教育的权利,可以对学生进行适当的体罚。教师中认为体罚“必要”的也占到33,8%,其理由分别为“体罚有利于学生明辨是非、健康成长,适度适当的体罚是对学生负责的表现”,“中小学生年纪小、自制力差,适度体罚有利于规范学生行为”,“有错就得受罚,轻微体罚能引起学生重视、敦促其改变错误”,“有些学生任性难管、明知故犯、屡教不改,必须借助于体罚”,“学生不严加管教不行,体罚只要不造成身心伤害即可”,“轻微体罚有利于班级管理,可以严肃纪律树立威信、教育大多数、奖罚分明”,等等。在认为“不必要”的教师中,只有33位(接近参与调查教师总数的十分之一)认为“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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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学生的心理原因

罗晓路 夏翠翠

国内外的一些研究表明,男教师比女教师更多地使用体罚行为。那些经验较少、容易焦虑,以及更喜欢表现出推动力的教师经常地使用体罚。教师的体罚行为还与其心理健康水平有关。由于专业知识不足,生活方式改变,工作情境的挑战,家庭问题等原因,教师往往会出现怨职、粗暴等不良职业行为,由于缺乏交往技能等原因,教师可能出现人际交往障碍,表现在与学生的关系紧张上,对学生的总体评价偏低,一旦学生出现过错行为,容易使用体罚手段来应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教师体罚学生,并不是说他是虐待狂,而是其心理不健康的表现(俞国良,2000)。教师的人格特征与其体罚行为之间有较高的相关,有体罚行为的教师具有一些共同的人格特征,狭隘、嫉妒、暴躁等特征,自卑、抑郁、孤僻、多疑等倾向,多表现为冲动型人格、偏执型人格或强迫型人格。另有研究表明(马晓春,2006)。随着年龄的增长,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逐渐减少。为什么年轻教师的体罚行为最严重呢?正是因为年轻,教学经验不丰富,心理素质和教学能力等不够成熟,便容易对学生的教育缺少耐心、爱心,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不尊重学生的人格。而年老的教师随着教学经验的日益丰富,已经具备了良好的教学效能感,善于寻求解决问题的多种途径,能够熟练而恰当地处理教学中容易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待不良言行的学生,会使用更合理、更科学的方法。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