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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非法买卖增值税发票偷逃税案件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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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原文与批注

公司偷逃税案司法会计鉴定书

(文 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X公安局

委托鉴定事项:对甲公司收受他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偷逃税的财务事实,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受理时间:

鉴定材料:X公安局提供的甲公司记账凭证、账册及其他资料等

鉴定日期:X年X月X日

鉴定地点:

二、检案摘要

甲公司成立于X年X月X日,法人代表为A某某。经营范围:(略);从事业务(略)。X年月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受他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万余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万余元,已向X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见附件一/1)。

三、检验过程

(一)关于甲公司收受他人提供X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以购买X等设备的名义,收受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价税合计X,并附购货合同。

2.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以购买X等设备的名义,收受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价税合计X元,并附购货合同。

3.X年X月X日,甲公司以购买X等设备的名义,收受丁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价税合计X元,并附购货合同。

4.X年X月X日,甲公司以购买X的名义,收受戊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价税合计X元,并附购货合同。

以上1~4项,甲公司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X份,金额合计X元(X元+X元+X元+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X元(X元+X元+X元+X元),价税合计X元(见附件二/1-134)。

(二)关于甲公司收受他人提供X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真实交易的情况

1.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以购买X的名义,收受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价税合计X元。甲公司称,无实物交易。

2.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以购买X等设备的名义,收受丁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价税合计X元。甲公司称,无实物交易。

综合上所述两项,甲公司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X份,金额合计X元(X元+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X元(X元+X元),价税合计X元。

据国家税务局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甲公司收受的上述X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已向税务部门抵扣(见附件三/1-17)。

(三)关于甲公司实际支付货款的情况

甲公司收到X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记账凭证均显示,收到发票时,作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时,作借记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其中:通过银行支付X元,现金支付X元。案发时,甲公司的应付账款余额为X元。

另据甲公司财务B某某说明显示:由于银行规定大笔现金不能支付货款,但又不得不给对方单位,否则不能和我公司业务成交,因此已用现金支付的X元货款均未入账,一直吊在应付账款中。

又据甲公司的情况说明显示:公司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均以现金支付开票费,金额为发票额的8%~11%,也未入公司账(见附件四/l―24)。

四、分析说明

国家税法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作了严格的规定。

X公司在无真实货物往来交易的情况下,用支付开票费方法,收受他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作为进项税抵扣,明显违反了规定。

五、鉴定意见

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受乙公司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价税合计X元,其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已向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并以现金支付开票费,金额为发票额的8%~11%。

六、落款

X鉴定机构(印章)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日 期: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 号

一、基本情况

X年X月X日,本院公诉人C要求对甲公司及A等人偷逃税案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文证审查。

该鉴定结论是: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受乙公司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万余元,价税合计X万余元,其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X万余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以现金支付开票费,金额为发票额的8%至11%。

二、审查情况

该鉴定结论存在如下问题。

(一)依据不当

该鉴定检验中多处提及言词材料,涉及所检验发票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支付提供发票公司的开票费及其数额等问题,这些都是该鉴定中的重要问题,却依据的是非涉案会计资料,显然使鉴定结论依据不当。

(二)论证不当

从本案情况看,该鉴定应当从检材收集程序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检材间的相互关系等方面,论证所检验的检材来源是否合法和真实有效,这样才能使人确信依据检材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可靠性。然而,该鉴定却从涉案公司及其人员是否应该非法买卖增值税发票,是否应该在无真实货物的情况下抵扣进项税等方面援引法条要求,显然是无法达到论证目的的。自然也就使鉴定人丝毫没有意识到将言词材料作为检材检验是错误的,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是不可靠的。

(三)事实不清

一是该检验的没检验,有的检验面没有扩大,有的检验点没有深入;二是依据了相当数量的言词材料。因而该鉴定结论所述事实不清。所检验发票究竟有无真实货物交易,或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有多少,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有多少,支付开票费的涉案会计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究竟支付了多少?

倘若能将检验结果制表明细列示,就能使人读来一清二楚、一目了然。然而,就该鉴定检验的质量来看,是无法制定出此表的。

三、审查结论

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使用。即便作为一般查账报告使用也不妥。

倘若鉴定人愿意修改鉴定结论文书,如下建议供参考:

一是扩大检验面,逐一检验所涉发票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

二是对库存商品科目进一步深入检验,追踪借方发生额之后的贷方发生额情况;

三是追加检验库存三级明细账,看看有无相关库存记录及其变化;

四是调整检验事项。倘若确因涉案公司会计记录欠规范,无法补充收集到相应的涉案会计资料,难以证明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支付开票费及其数额”等涉案会计事实的,应在委托书中调整鉴定要求,放弃这部分检验,将重点集中于进项税抵扣的涉案会计事实检验;

五是暂先将文书改为查账报告。既与鉴定人现有水平相称,也便于办案人员使用,还便于灵活应对诉讼要求。

审查人: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