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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互助机制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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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流动性风险诱发因素明显增多的趋势,规模普遍偏小、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的中小银行有必要建立流动性互助机制,抱团抗击流动性风险。从实践来看,真正探索出该机制实现的路径和方式,还需要政策设计、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进一步破题

随着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及互联网金融业态、银行表外业务和理财等快速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银行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日益受到影响。流动性风险的诱发因素明显增多,风险的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增强。去年6月中旬发生的钱荒,今年3月份发生的江苏射阳农商行集中支付风波,都印证和警示了这一点。

中小银行普遍规模小,资产负债结构不均衡,资产变现能力差,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当市场流动性持续偏紧时,一有风吹草动,相比大型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更大。如果中小银行抱团取暖,在流动性上互帮互助,那便能从整体上提高其抗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正是出于此种考量,在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提出探索设立中小银行流动性互助基金,增强自我救助能力。而随后召开的2014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上,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也要求强化系统互助,借鉴国际上关于小微银行的保护机制,鼓励和推动省联社建立辖内法人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互助基金。

监管层发出的明确信号,虽然为中小银行特别是农合机构建立流动性互助机制奠定了政策基调,但是该机制的实现方式和路径,还需要在政策及实践中进行进一步探索。

责任:流动性互助的牵头人

3月下旬江苏射阳事件发生后,作为行业管理服务部门的江苏省联社迅速启动流动性风险救助机制,为集中兑付提供资金调度与科技支撑两大保证。省联社集中全系统力量,调度55亿元资金及时汇入射阳、黄海农商行保证支付,并抽调50亿元后续资金防止其他农商行出现类似事件。同时,组织计算机中心人员加班加点,保证全省综合业务系统连夜运行。省联社的组织协调和强大的后台支撑,既保证了兑付工作不间断,有效稳定取款农户的情绪,又确保了全行业的正常营业,是事态得以迅速平息的关键因素。

类似这样的案例,江西省联社成立之初也曾遭遇过。2004年江西省联社刚成立不久,原抚州市临川区农村信用社个别网点出现局部支付风险苗头,江西省联社及时备足3.5亿元资金以抵抗风险,虽然最后没有使用,但为稳定客户信心、化解流动性风险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当时除了我们自己及时处置,还紧急向省联社求助,以防出现势头不可控制的状况。”江西抚州农商行(前身为临川区联社)副行长潘建国回忆道。据介绍,抚州2008年时也曾出现过支付风险苗头。当地城市信用社退市,民众误以为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是一家,也要退市,于是引起波动和恐慌。当时市办充分估计到会有这种苗头和趋势,事前做了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汇报,最终风平浪静。

不仅是江苏、江西农信,在河南农信系统,也是由省联社牵头、市办配合,协调管理辖内法人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基层信用社一旦发生挤兑预警,立即启动预案,统一协调资金,化解风险。

从理论上讲,只有省联社这个大平台才能够发挥系统组织协调功能,才能够聚合行业整体优势抗击流动性风险。从实践来看,在辖内法人机构流动性互助中,省联社也确实发挥着牵头、统筹协调的关键作用,是农合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神经中枢”。

以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为例,江西省联社自2004年5月成立伊始,就决定在完善委托机制前提下,建立全省统一的清算平台、风险救助平台和资金营运平台,形成规模、人才、技术和手段等优势,以小银行对接大平台参与市场竞争,弥补各成员行社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缺陷,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从近十年来的运行情况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据江西省联社资金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朱文祥介绍,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流动性管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层法人联社(农商行)的日常流动性管理,成员行社利用省联社在人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对外进行集中清算,该部分资金相对稳定,占存款规模1%左右;二是以省联社为主导、成员行社进行密切配合的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协同管理。主要是省联社利用成员行社以临时富余资金上存的约期存放款和银行间市场融入资金,形成风险救助资金池,平时按市场化运作,产生收益全额返还,需要时对成员行社进行临时性调剂,解决成员行社时点性和突发性的流动性需求。

朱文祥举例称,当机构于季末、年末面临资本充足率等指标考核,需降低大量的风险资产,大量持有现金时;当财政资金集中上缴阶段,银行大量财政存款需要上缴国库时;当重大节日,银行需要配置大量现金供提现需要时;当宏观货币政策发生变化、成员行社自身的现金准备无法保证流动性需求时,省联社须发挥自身优势,利用成员行社的约期存放款或者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快速融资,以解决成员行社的流动性需要。

2013年6月发生钱荒时,银行间市场资金面大幅收紧,多家银行发生了流动性风险,但因江西省联社提前对资金到期结构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不但避免了流动性风险,还在高利率的情况下大量融出资金,获取了较好收益。

从全国的情况看,省联社一般主要利用清算资金、约期存放款、市场融入资金等来管理和调剂辖内法人机构的流动性,在流动性危机中起着牵头互助、协调处置的作用,是农合机构流动性管理不可或缺的“神经中枢”。

借鉴:城商行抱团取暖

当前,一些城市商业银行正在抱团取暖,共同抵御流动性风险。2014年4月,河南郑州、洛阳、平顶山、焦作四家城商行签订了流动性支持合作备忘录,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

根据这份备忘录,合作各方建立河南省城商行流动性支持委员会及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各成员行防范流动性风险合作事项的统筹、执行及信息交流。当成员行由于经济波动或偶然事件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时,可向该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提供流动性支持。

除了河南四家城商行,在更大范围内,还出现了“亚洲金融合作联盟”“紫金山・鑫合金融家俱乐部”等中小银行的互助组织。

“亚洲金融合作联盟”是由民生银行、包商银行和哈尔滨银行共同倡导发起,旨在团结和促进中小银行发展的联盟集体。“紫金山・鑫合金融家俱乐部”成立于2003年,由南京银行举办,现在有70多家城商行、农商行机构,下设零售业务、公司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7个委员会。

流动性互助是上述组织成员重要的合作内容。面对当前银行流动性压力不断增大的现实,民生银行提出了构建城商行资金池的设想,即每家银行自愿融出一定金额资金,构造专项资金池。在流动性敞口放大的情况下,为联盟成员提供流动性支持。而金融家俱乐部金融市场委员会也组织成员行签署了一个流动性互助的框架协议。

展望:重在顶层设计

射阳事件发生后,面对全行业法人机构流动性风险的严峻形势,为有效防范法人单位因存款集中提取而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江苏省联社向理事们提出了“关于建立行业流动性互助应急机制的提案”。

该提案的主要内容为:首先,行业内法人单位因出现客户存款集中提取而引发资金流动性不足时,省联社及时调度可用资金予以全力救助,救助资金仍有不足时,行业内法人机构通过省联社实施资金流动性应急互助。其次,行业流动性应急互助资金根据存款集中提取对资金流动性的实际需要,由省联社按照法人机构各项存款的一定比例,通过上存省联社清算备付金方式和渠道予以筹集,各法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省联社清算备付金账户。第三,流动性资金互助遵循市场化原则,资金利率按当日银行间市场同期同档利率确定。第四,集中取款风波平息后或流动性互助资金到期,被救助单位应及时筹措资金,归还互助资金本息。

与江苏省联社提议建立“行业流动性应急互助资金”类似,河南银监局正鼓励和推动河南省联社充分结合河南省农合机构实际,建立辖内法人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互助基金,强化流动性的系统互助。

“应监管部门的要求,我们正着手研究制定流动性互助基金方案,现在方案正处于征求意见、讨论阶段。”河南省联社有关部门人士说。据介绍,方案拟参考河南省城商行设立流动性准备金的相关做法。但从讨论的结果看,基层行社的想法并不统一。

问题主要集于以下方面:首先,如果辖内各行社要上交资金形成流动性风险互助基金,那应该交多少?按什么标准和比例?经营状况好、流动性充裕、抗风险能力强的行社想少交或按监管评级交。评级高的少交,而评级低的理应多交。有的行社建议将存贷比、备付率、监管评级、存款规模等几个指标按不同的权重建立模型。其次,虽然是以互助防风险为首要目的,但资金归集起来后,如果没有出现需要互助的情况,也不能闲着,资金怎么运作以保值增值?谁来运作?这块政策上是空白。

银监发〔2010〕40号文对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规范的很明确。省联社只能以自有资金、农村信用社以约期存款存放在省联社和委托其进行投资的资金开展业务,仅限于存放中央银行、存放同业、银行间债券市场、调剂农村信用社。而且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业务品种也进行了明确。

更重要的是,银监发〔2010〕40号文明确规定,省联社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要求农村信用社将资金上存省联社,严禁抽调农村信用社资金,对要求农村信用社上存资金的内部规定应立即取消,对已经以二级准备金、风险互助金、风险统筹资金等名义上存到省联社的资金,要全部返还。

“我们也很矛盾,有些顾虑。实际上建流动性风险互助基金这种想法很早之前就有。在当前的形势下看来也很有必要,但之前的监管政策不允许。如果说现在鼓励和推动省联社建立辖内法人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互助基金,那需要更加明朗的监管态度。”一位省联社人士表示。“最好监管部门有一个框架性的指导意见,我们参照意见来制定实施细则。”

从农信系统的实践来看,建立流动性风险互助基金增加了省联社管理全辖流动性的手段和渠道,很有必要,但要真正探索出其实现的路径和方式,还需要政策设计、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进一步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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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协的相互援助制度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不同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特征在于其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而是依附于“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为保护农户的利益,保证农业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提高其信用度,日本在明治维新20多年后,就开始导入欧州的信用合作制度,设立了一整套完备的风险防范制度。其中,就包括相互援助制度。

相互援助制度是农协系统为强化信用业务而自主设立、以相互援助为理念、与存款保险制度互为补充的一种保证保险制度。该制度并不直接保护农协储户的利益,而是为维持发生经营困难的农协的正常业务和信用而设立的。虽然各农协独自经营各自信用业务,但当一个农协出现信用问题时,有可能波及其他农协的信用,出现挤兑的状况。为了防止信用危机的发生,全农协系统内建立了相互援助系统。农协将每年吸收存款的10%作为专项资金储备,由农林中央金库统一管理和运用, 以提高农协组织的流动性。当农协的经营出现风险时,农林中央金库可向农协提供紧急性或再建性低息贷款,帮其渡过难关。

注:日本农协的金融机构基本上按行政区域设置,由三个层次组成:最基层是农业协同组合,中间层是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最高层是农林中央金库。农民入股基层农协,基层农协又入股信农联,而农林中央金库是由信农联入股成立的。三级农协没有隶属关系,在经济和经营范围上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