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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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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民工作为我国社会发展转型期特殊社会劳动群体,已成为推动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迅速发展的主力军,一方面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产值、推动着城市的发展,另一方面他们为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注入了活力。农民工队伍为我国的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是农民工群体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本文主要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加以探讨分析。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意义;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社会政治、经济稳定的手段。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然而近年来,随着农民工队伍的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加上农民工群体的多样性、复杂性、流动性及推进工业化进程中形成的剥夺、牺牲农民利益为工业发展服务的惯性,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不容乐观。

1、现有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角度不全、层次单一

从我国目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情况来看,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相对较小,实施范围窄。虽然具备基本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保障项目,但是相关的具体制度政策规定比较模糊,标准参差不齐,缺乏针对不同特点的农民工以相应的切实保障。诸如对于农民工在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没有专门层次化的保障措施。

2、社会保障立法极不健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国内立法现状:《宪法》第4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社会保障权应是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而不应成为少数市民的专利。但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外来务工人员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全国性立法中对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的规定也很少且很笼统。如199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作了较为具体却不完整的规定;1999年,国务院施行了《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首次将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但其用语却也模糊不清;《劳动法》颁布后的一系列全国性劳动立法中,在适用范围上大多未对职工作明确列举,缺乏可操作性。

3、农民工自身社会保障权利意识较为薄弱

大多数农民工自认为来自农村能在城里从事一份工作已经不容易,只要能增加自己的收入,自己是能够接受的。政府承担城镇居民特别是下岗职工社会保障的负担已经异常沉重,因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已无力承担。此外,农民工虽然从事工人职业,但他们仍是农民,并且有土地,如果他们在城市里无法生活,还可以回农村去。因此,完全不必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由此可见,作为现代化建设重要力量的农民工还较为缺乏社会保障意识。

4、城乡二元格局导致的城乡差别依然突出

长期以来,我国不但形成了城乡二元格局,而且在政治权利、教育权利、劳动就业以及社会福利方面实行了城乡二元化的政策,这种由户籍制固化了的差别将农民群体变成了弱势群体。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在导致整个农民阶层弱势化、边缘化的同时,农村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弱势群体。福利待遇低、生活质量差、救济标准低等存在已久的城乡差别一再激起农民进城务工的浪潮。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意义分析

作为推动城镇化、工业化的主要力量,农民工是是衔接农村和城镇的枢纽,他们一方面为城镇建设做出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为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然而为了更好的发挥农民工的作用,需要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当然,现阶段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现实困难,但由于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结构的顺利转型,关系到千千万万农民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我们还是应当力所能及地采取行动逐步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趋于完善。

1、经济意义: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有利于土地的流转和集约化经营,改善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抗风险能力,从而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以及实现企业的发展与长期利益最大化。

2、政治意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在覆盖城市居民的同时要为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民工提供应有的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政府着眼长远的要求。如果因农民工的流动性与劳动关系不稳定而不考虑这个问题,那么今后再解决比现在解决成本要大得多。

3、社会意义: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有利于增进社会的整合与稳定,是社会转型的客观需要,是城市化战略推进的需要;在极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今天,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能够有效改善农民工得失悬殊、进退两难的境地处境,兼顾公平与效率使社会公平机制得到应有的体现。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分析

1、结合农民工特点,建立分类分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农民工提供最低工资保障;为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工伤保险,完善农民工的工伤赔偿制度和机制;为农民工提供医疗保障制度,着重保障农民工患病住院治疗的权益;探索建立适合非正规就业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农民工二次分化后“市民化”程度的差异,以及他们面临风险和规避风险能力的强弱为其提供内容有别的分层分类保障。

2、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尽快出台比较系统和权威的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大法,明确法律责任,统一法律规范,构建一套权责分明的法律体系,对各级保障部门、管理机构进行明确分工。加快制订和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监察法等,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劳动法真正成为劳动者维权的依据。

3、为农民工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提高其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意识

定期邀请专业律师开展法制培训,为农民工讲解务工常用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技能。组织公益律师为农民工讲解劳动就业、工伤赔偿及办理暂住证等法律政策知识,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落实好合同制,让员工更加清楚自身的权利义务。企业应重视多方面选拔人才,让每个人都有平等就业和升迁的机会。

4、改革户籍制度,调整社会保障供给结构

改革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不合理的排斥性、抗拒性、歧视性制度。尽快完善使农民工顺利地向城市工人转变的一种地位准入机制,使他们获得合法的市民身份,享受与市民同样的国民待遇,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一个较为公平的环境,让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自由地流动和择业。在社会福利方面,提高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和补贴,增加实物利。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为其提供同城镇职工同样的在职培训或进修机会,注重完善在各种劳动保护及保健费、子女入学、入托、社区等方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