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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几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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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的业务开展和制度构建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由重金属污染事故特别是重大重金属污染事故引发的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就可能成

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因素。我们有必要全面考察剖析国外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形成的根基、发展的

脉络、变化的轨迹,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重点对以下几个问题展开研究:

(1)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个别化与社会化有机结合的法理基础。

传统侵权行为理论偏重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个别的损害填补关系的调整,而现代侵权行为理论和制度的

一般发展趋势是侵权损害填补责任的社会化。有学者认为,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

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在损害填补功能得以强化的同时,侵权行为法的制

裁、处罚和教育等传统功能均大大弱化。现代侵权行为所关心的基本问题,不是加害人之行为在道德上应

否非难,其所重视的是,加害人是否具有较佳之能力来分散损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正是因应了

侵权责任个别化与社会化相统一的趋势。

(2)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与重金属污染责任之间的互动关系。

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的存在为基础,重金属污染责任制度本身的任何变化

,均会引发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变化。同时,重金属环境责任保险对环境责任制度的扩张有促进作

用。由于加害人投有重金属环境责任保险,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会充分考虑这一因素,认定加害人的损害

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明确的是,重金属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不能够取代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特别是,

已经有环境法学者提出,在重金属污染侵权损害发生的场合,应当实行惩罚性赔偿。这样,重金属环境责

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限额以外,加害人仍然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3)重金属环境责任保险的两个原则应当重点研究。

一个是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的原则。保险公司根据对污染危险条件、状态的评估,会采

取承保、拒保、调整保费等不同方法,从而可以强化被保险人遵守环境与安全法律法规,增强控制污染危

害的意识。同时,保险公司会与环保机构密切合作,及时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并要求其整改

,以预防重金属污染损害的发生。另一个是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是否适用近因原则。通常而言的环境污染

是指环境因物质和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环境功能

及资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的现象。由此可见,所谓的环境侵害实质上是以空气、水、

土壤、生物等环境要素为介质而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4)理清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

从美国的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过程看,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之所以从公众责任保险中分离出来,其核

心问题就是保险人承保投保人赔偿责任风险的范围。我国保险公司的有限实践表明,这一险种能否顺利设

立、发展完善、推广销售,关键在于恰当地界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

一方面要借助于保险的技术手段的运用,另一方面必须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展开研究。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故

意行为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满足三个条件:①被保险人故意为特定的行为;②第三人因被保险

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③被保险人有致使第三人受害的目的。因此,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得否成为除外

责任的抗辩事由,实际上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有致人损害的意图或故意。

(5)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人的代位权问题。

在重金属污染损害案件中,经常遇到数个主体的重金属污染造成对他人环境权益的损害,但无法确定具体

的致害方,而由法律规定由数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承

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代位被保险人向其他共同加害人要求赔偿。

(6)第三人向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及优先效力。

为保护重金属污染受害人的利益,对于重金属责任保险,应当承认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立法应

当对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提供相应的保障。直接请求权的行使,不受被保险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行使的限

制,有必要承认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优先效力。

(7) 赔偿限额。

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设置应当考虑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一般而言,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而应

当给付的赔偿限额,主要有四种形式:保险期间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

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的自负额。在环境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标的不同的状况,结合保险业

务中风险评估技术的运用,在环境责任保单中合理地设置赔偿限额条款。

(8)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承保方式。

在我国开设环境责任保险,应当具体分析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环境污染问题的种类、性质、污染源营运状

况、污染危险的程度及范围来决定采用强制责任保险或自愿责任保险。具体可以先对存在重金属污染重大

风险的行业,如化工、采矿处理等施行强制保险,积累经验以后逐步推开,在重金属污染风险较小的行业

推行自愿保险。

(9)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之再保险与巨灾保险证券化。

由于重金属污染损害对象的广泛性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保险人的风险分散是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面对

巨灾巨损的威胁,保险人一方面通过再保险手段来转移部分危险;另一方面采用"风险金融"的管理方法,

针对巨灾型环境责任保险,通过发行保险证券的方式,从资本市场上筹集准备金,以应付巨灾巨损的发生

。该证券是一种可转化证券,证券持有人可以从巨额保险的盈利中得到较高的回报。

(10)索赔时效。

如果索赔时效太短,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就无从落实。30年的时效是不够的,50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应该是我

们的选择。

(11)我国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及完善。

目前我国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主要是对企业生产等污染造成的废渣责任险、废水渗漏污染责任险

。经济生活的发展对开设新的环境责任保险险种提出了要求,水污染责任险、土壤污染责任险应该是需要

研究的保险。

参考文献

[1] 雷鸣 , 曾敏 , 郑袁明等 . 湖南采矿区和冶炼区水稻土重金属污染及其潜在风险评价. 环境科学

学报,

[2]熊 英,别 涛,王 彬 .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J]. 现代法学,2007,( 1) .

[3]小哈罗德·斯凯博 . 国际风险与保险: 环境---管理分析[M]. 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