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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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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

您好!

我公司(系生产牛奶制品的专业公司)与登科畜牧科研所(以下简称“登科所”)签订了良种乳牛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司向登科所购买良种乳牛合同金额共计100万元,货到30日内付款。合同同时约定,我司预付定金10万元。如发生违约,定金不返还,同时承担按照合同总额10%计算的违约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该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签订后不久,登科所将良种乳牛送交我司的养牛场,为此支付运费人民币1万元。登科所要求我司支付该运费,被我司拒绝。不幸的是,我司在收到这批乳牛后的第八天,因突发洪水乳牛全部被冲走。我司因此无力及时支付货款,遂与登科所发生经济纠纷。

请问:⑴在我司未能按约定支付登科所货款时,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⑵登科所要求我司支付运费,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⑶我司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付款义务,该理由能否成立?

读者:宗华

宗华读者:

您好!

首先,应明确告诉您的是: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尽管贵司与登科所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是,在发生违约时只能由未违约方选择适用而不能同时适用。但是,如果因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合同相对方造成了损失,那么在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时,可以同时要求违约方进行损害赔偿。

第二,登科所要求贵司支付运费,该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合同法》规定,在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因为,本乳牛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故合同履行地应当在负有交付乳牛义务的登科所所在地,所以将乳牛从登科所送到贵司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贵司自己承担。同时,《合同法》又规定了在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因此本案中的运费最终应当由贵司承担。

第三, 贵司不能以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付款义务。

因为对于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只存在履行迟延的问题。故贵司必须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

(作者系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