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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哲学观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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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侯菲,女,1986―,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摘要: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观告诉我们,法律观点没有理由全都统一成一种,而是取决于价值取向,不同的价值取向可以有着不同的观点。按照笔者的观点来看,这种观点就是看待什么事物都不应当持着过于极端的态度,而是以一种相对综合,更加多角度的方法和态度去观察。

关键词: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经济法

一、 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

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是从评价价值立场出发对法律处所作的思考,他要研究的是具有伦理学意义的实质的法学。

他强调多元的价值取向,在法律问题上的争论,用通俗的话来立理解即是不同当去强调它的对错,而应当注意到其中的合理的一面,从中提炼出精华。他强调的是一种均衡,多元化,而不是一种绝对。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相对主义属于理论理性,而非实践理性;这意味着它放弃了对终极价值决断进行科学证明的企图,但却并未放弃这种决断本身。”①也就是说基于信仰的价值决断尽管没有科学依据,却依然可以是有效的,甚至恰恰是人之为人的光荣。

拉德布鲁赫的这种思想在当今的各个部门的法学中都淋漓尽致地体现着。

二、 相对主义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一)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定义,从经济法产生至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纵观经济法学界来看就有好几种说法。早期,经济法被定义为“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曾经提出过的“大经济法说”。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③这是“企业法说”。这些都是经济法产生早期学者对于经济法的定义,随着时间的发展,经济法学者对于经济法的定义逐渐合理化,更加贴合社会现实,例如,潘静成,刘文华老师对于经济法的定义是: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④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学者对于经济法的认识更加的深入,并没有像过去那样,只停留在表面或是只停留在某一层面,而是将纵横两面都考虑在内,这样更贴合经济法的实质。但是我们并不能说先前学者对于经济法所做出的定义都是错误的,因为每个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都是不同的,而经济法是与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相反,正是由于先前学者对于经济法定义的探索,才给了后人更高的起平点,在前人的基础上,得出了现在广泛被接受的概念。

(二) 经济法的本质

我们可以将经济法的本质概括为称为几条: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⑥其实单从表面表述来看经济法的表述就不难看出其中贯穿着相对主义及一种衡平的观点。就那第1条来说,现实经济中的经济关系十分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并且矛盾众多。我们不能教条地处理各种关系与矛盾,而是要更好地协调、平衡,首先应注重以整个社会的整体的经济利益和福利为价值取向,更好地保持经济的稳定,健康地增长。第3条,强调经济法不能只以一种调整方式作为自己的调整手段,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系统、综合调整法。这里我们注意到,两者之间用的顿号进行的间隔,从对标点符号的理解来看,证明这两种调整之间的顺序是并列的且可以相互调换的,并不需要我们强行的规定出一种先后重要的顺序,而是应视现实经济中的具体情况来定,那种调整更加照顾到整体的利益,更加地有效率,更加能体现出经济法所倡导的精神就以那种方式和机制进行调整。第5条,经济法没有像民法和行政法那样明确地定义出自己是私法还是公法,是因为那样的地位是有失偏颇的而且太过于极端。用拉德布鲁赫的观点来看,价值取向是多元化的。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将经济法定义于私法,则其作用则与民法的本质十分地接近,这样经济法的作用就无从体现,在放手让市场经济任其发展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这样就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是与所有的法的立法目的都背离的。而将经济法定义于公法,则与行政法相近,行政法强调政府的干预,政府干预经济,而这又会出现政府失灵,即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这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了阻碍。所以经济法强调其是公私兼顾的法律,两者都要体现,在多数情况下提倡市场主体的自由,但是在一旦出现市场失灵,就需要政府的干预,而政府的干预又要靠经济法进行规制,干预一定要有一个度的限制,这样进行双重的规制,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稳定发展。

(三) 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它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应,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经济法的原则有: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权责利效相统一的原则。可以说是以政府“看得见的手”来纠正市场“看不见的手”所产生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⑦两者之间的交叉,使得我们可以从多角度对市场经济进行维护。我们应尽量从一开始就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形出现,否则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转。

三、 总结

以上笔者只在提及了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在经济法总论中的体现,其实在经济法的分论中也有着充分的体现。例如,在反垄断法中,竞争与垄断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立和均衡,只有很好地协调好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对市场经济不构成障碍,取而代之的是推动。作为一个法律人,拉德布鲁赫的哲学思想对于我们来说还是很有启发的,我们应当汲取其中的精华,更好用这种思想来理解法律,运用法律。(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参考文献:

[1] [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 潘静成 刘文华:《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 参见潘念之:《中国经济法理论初探》,上海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4] 李昌麒:《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 施竟成:“对经济法命题的一点认识”载《湖北财经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

[5] 季涛:“法哲学的阿卡琉斯之踵――论拉德布鲁赫对法律神学的知识立场”载《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6] 王振东 吕庆明:“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及其价值”载《成人高教学刊》,2007年第四期.

注解

① [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3页.

② 施竟成:“对经济法命题的一点认识”载《湖北财经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

③ 参见潘念之:《中国经济法理论初探》,上海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④ 潘静成 刘文华:《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

⑤ [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⑥ 参见潘静成 刘文华:《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⑦ 潘静成 刘文华:《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