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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未查出残疾胎儿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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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七月有余,在一次B超检测中,因为医院没能及时查出胎儿左臂缺失,导致产下一个残疾男婴,由此牵出一场奇特的诉讼案――

刚产下的男婴左臂缺失

2000年11月,韩立武在一家造纸厂打工,因一次意外事故,左手的三个指头被齐刷刷地切去,从此落下残疾。

2002年,韩立武与同为荆州区纪南镇九店村人的陈兰君结为夫妇,次年3月27日,他们的爱情结晶呱呱坠地,令人始料不及的是产下了一个没有左臂的残疾婴儿。韩立武联想到自己的残疾程度比孩子要轻,在外面找工作时都要处处碰壁,更何况将来自己的孩子是一个缺一只胳膊的残疾人。现实的无情让韩立武没有勇气面对,甚至产生抛弃婴儿的念头。

然而一想到孩子是无辜的,夫妇俩还是决定接受这一切,全身心投入抚育孩子长大成人,并为孩子取了一个响亮的名字:韩志舟,寓意即使身处逆境,也要在风雨中勇往直前,扬帆前进。

孩子一天天的长大,学走路时由于重心不稳,东倒西歪的不知摔了多少跤,跌了多少个跟斗,脸上、身上到处是被蹭破皮留下的疤痕。

为了自小锻炼他的生活自理能力,韩、陈夫妇一直让孩子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可对于一个残疾孩子来说,一件非常简单的事在他的手里就变得复杂起来。妈妈教他自己洗脸,小志舟努力地学着洗,可毛巾怎么也挤不干,抹在脸上全是水。

还有一回,韩立武看到孩子眼巴巴地看着邻居小伙伴们玩球,便要小志舟跟他们一起去玩,可小伙伴们都不愿跟他玩,还说:“他就一只手,球都拿不好,怎么玩?”小志舟看到别的小伙伴拥有两只手,拿东西、玩玩具时都能随心所欲,便哭着找爸爸妈妈要另外一只手,心疼儿子的夫妻俩对他的这个要求感到无奈和心痛。

孩子经历的辛酸,常常让这对夫妇泪如雨下,难以忍受的折磨日复一日。

告医院索赔30多万

韩立武认为,造成今天令人痛苦的局面,都是因为那个不负责任的B超结果引起的。如果当时在做B超时,医院能及时、明确地告诉他这一事实,也可以让夫妻俩有一个生育的选择机会啊!他要找医院讨一个“说法”。

2004年11月16日,韩立武以儿子韩志舟、自己及妻子三人同时为原告,并聘请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明为人,将荆州市某医院告上了法庭。

诉状称,2002年12月22日,陈兰君怀孕7个月时,到荆州市某医院进行B超检查。当时,医生对陈兰君进行B超检查后,在产科B型超声波切面显像报告单上作出了“胎儿活动:四肢、脊柱正常,活动好”的错误诊断,导致他们未能及时终止妊娠。

韩立武要求医院赔偿他们生育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多万元。

一审判赔5万元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2005年4月1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荆州市某医院诉称,对陈兰君所做的B超检查,系一般常规检查,其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估算胎儿大小、胎儿数、胎儿活动等,不是对胎儿进行缺陷诊断。该报告单正确表述是:“胎儿活动:四肢、脊柱:活动好”,这就说明,整体上,该项检查仅是反映胎儿当时的活动状况,其检查目的是对胎儿的活动进行检查,而不是对胎儿是否健全进行的缺陷检查。

荆州市某医院认为,B超检查具有其特殊性和局限性,胎儿在母体内是变幻不定的任意,其姿势决定超声检查所得到的图像。随着孕龄的增长,胎儿在母体内呈蜷曲状,肢体呈屈曲线交叉状,B超对胎儿骨骼的辨认难以确诊,况且陈兰君仅仅做了一次常规B超检查,一次常规B超检查对胎儿发生畸形更是无法确诊。院方认为,如果说,韩立武夫妇追究其产下畸婴的原因,除了先天性原因外,他们无视医疗机构的告知说明,未按规程检查,也是自身产下畸婴的一个直接原因。

韩立武夫妇诉称,正是基于对医院的信任,陈兰君在怀孕7个月时到该医院进行B超检查,以了解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作为医疗单位,应恪守其基本的职业操守,对患者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根据医学常识,怀孕7个月时的胎儿,四肢骨骼已成形,B超诊断应能够准确地发现胎儿的四肢完整与否。而韩立武夫妇正是听信这一诊断报告,才误以为胎儿健康、正常,高兴地将残疾胎儿生了下来,可见,医院出具错误诊断报告的严重后果。

2005年12月16日,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荆州市某医院赔偿原告韩立武、陈兰君精神抚慰金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判赔精神抚慰金2万元

接到一审判决后,被告荆州市某医院和原告韩立武、陈兰君夫妇方都不服一审判决,同时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6年6月27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二审中,韩立武、陈兰君夫妇由于家境贫困,便向荆州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要求进行法律援助。该援助中心遂指派原一审办案律师胡明对其进行了法律援助。

庭审中,该医院辩称,一审判决中对案由的定性存在错误,被上诉人韩立武夫妇已超过诉讼时效期。因为韩立武夫妇在本医疗纠纷案件中选择了侵权之诉,一审法院就应该将本案归类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是,一审判决将案由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显然是不正确的,加上他们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为期一年的法定诉讼期限,不受法律保护。

韩立武夫妇辩称,原告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韩立武夫妇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其生育选择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对生育选择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不属特殊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因此,他们自2003年3月27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至2004年11月16日,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医院关于韩立武夫妇的,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导致韩立武、陈兰君夫妇产下左臂缺失婴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先天性遗传因素是不可缺少的主要因素。其次,根据有关医学超声诊断学知识,医生对胎儿畸形的诊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胎儿有众多的结构、多种类的畸形,要在一次短时间的检查中一一排除,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韩立武夫妇没有选择多次检测,不能不说是因素之一。但是,医院的B超诊断医生,在具有专业知识的前提下,通过一次常规检测或者说有可能未对胎儿四肢进行详细检查的检测下,就发出具有“胎儿活动:四肢、脊柱:活动好”内容的B超诊断报告,影响了韩立武夫妇对胎儿的身体状况的判断,这也是因素之一。

综上所诉,由于医院B超报告单的误导等方面的因素存在,导致韩立武夫妇产下一左臂畸形婴儿,医院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如何认定赔偿责任,是一件十分难以把握的事情,在不能确定物质性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精神抚慰金的做法是正确的。考虑到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本案由多种原因引发的具体情况,法院最终认为判定医院赔偿韩立武、陈兰君精神抚慰金2万元是较为合适的。

2006年10月20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荆州区人民法院原民事判决;荆州市某医院赔偿韩立武、陈兰君精神抚慰金2万元;驳回韩家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