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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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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基于我国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的实践情况,对试点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股权激励 企业管理

一、引言

全球化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特别关注员工的激励。这是因为:其一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人力资源投人的程度和效果明显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其二如今最剧烈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人才争夺战愈演愈烈。

现有的激励理论归纳起来,分为三类:内容型激励理论,包括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麦克利兰的成就激励理论等;过程型激励理论,包括弗鲁姆的期望理论、亚当斯的公平理论等;行为改造型激励理论,包括斯金纳的强化理论。

2006年,证监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办法”)并展开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本文认为,有效的股权激励依赖于完善的外部环境和科学的激励方案。

二、股权激励概述

股权激励起源于美国,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手段,股权激励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70代起,美国部分公司从原主要针对解决员工福利及税收问题的员工持股计划分离出专门针对管理层的激励计划,用于解决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问题。

经典委托理论的基本思想是:作为人的内部经营者与作为委托人的外部股东的目标函数并不一致,股东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通常是增加报酬、增加闲暇时间或避免风险等。另外,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无法准确判断企业的经营成果是由于经营者的努力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因素所导致的,从而无法对经营者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者甚至还可以利用其在信息占有上的优势,通过隐蔽行为获取个人利益,而不承担其行为的后果。因此,即使存在解雇及公司被接管的威胁,经营者也有可能为了自身目标而不顾及甚至背离股东利益,出现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或逆向选择(Reverse Selection)。这就是所谓的“问题”,并由此产生了企业的“成本”。

股权激励的核心优势在于经营者可分享公司股票增值所带来的利益,从而使得经营者个人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由股价联系在一起,有效地解决经营者与企业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成本。这种激励模式在满足完善的外部环境和科学的激励方案这两个基础条件下,经营者的行为最终在其内在利益驱动和外在影响的平衡结果的作用下趋向于与股东利益相统一。

三、国内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概况

长期以来,公司对管理者实施的激励政策主要限于津贴、年薪和其他福利,激励不足情况较为突出,成本较高。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激励办法》及其配套的审核备忘录,与《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税收法规一起,初步构建了我国股权激励的法制规范体系。截止目前,我国A股上市公司公告拟实施或已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家数达到了115家。从已公告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看,基本覆盖了股权激励的各种模式。其中,有75家公司采取了股权期权激励模式,28家公司采取了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9家公司采取了业绩股票激励模式,3家公司采取了现金增值权激励模式。由上可见,股票期权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采取的主要激励模式。

就股票期权激励情况而言:从激励范围看,75家试点公司激励对象广泛涵盖了董事、监事、高管与其他核心人员;从标的股票的来源看,除獐子岛外,所有公司均采用了增发股票的方式进行;从标的股票的数量看,首期激励计划所授予的股票期权所代表的标的股票总量占公司总股本的平均比例为6.09%,尽管出现了一定加大首次激励比例的倾向,但《激励办法》的强制性规定有效地遏制了国外常见的无限扩大股权激励比例的问题;在行权定价方面,《激励办法》强制性的规定保证了所有公司的行权价格均高于首次公告激励方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甚至有5家公司在《激励办法》规定的最低价基础上溢价,溢价比例最高达15%;在行权安排方面,各公司均规范设定了有效期、等待期与行权期,有公司还设置了额外的禁售期,有力保证了长期激励效果的实现;在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方面,多数公司采取了净利润加净资产收益率双指标考核体系。

四、国内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权条件设置过于简单,容易诱发盈余管理行为

证监会颁布的《激励办法》只要求公司应规定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但没有对应建立怎样的绩效考核体系做出进一步要求。从目前已公告的股权激励方案看,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行权条件设置均为净利润及净资产收益率一定比例的增长。

(二)行权条件措辞模糊,影响激励效果

从时间方面来看,存在一些公司行权条件规定措辞不严密,未充分考虑极端情况,从而导致上市公司可能总体上而言业绩没有增长而管理层依旧可以行权的不合理情况。如在分期行权安排上采用某一年度累计行权不超过一定百分比的表述,且未规定作废条款(即没有明确规定当年业绩未达到行权条件时已授予而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导致激励方案存在下一年度管理层可行权额度包含了上年因未达行权条件而无法行权数量的漏洞。

(三)行权价格与数量的调整条款设置不合理,为操纵股票期权价值留下空间

已公告的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均设置了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在特定情况下的调整方案,主要是当上市公司发生拆股、缩股、增发、配股,以及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特殊事件时,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五、完善股权激励方案的对策建议

一是对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出现的条款设置不合理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通过审核备忘录的形式提出规范表述要求。

二是要求公司在设计行权条件时,应采用多种指标结合的激励体系。如引入主营业务利润、经营性现金流量、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作为行权条件,通过多层次体系的指标要求,防范企业盈余管理行为。

三是鼓励公司根据自身行业情况,引入非财务指标作为行权条件。如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引入土地储备作为行权条件之一,以免管理层为了满足行权条件盲目出售土地储备,损害公司长远发展潜力。

四是加大独立董事与财务顾问的责任。如出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补充办法,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财务顾问应对股权激励计划认真审核,如已公告的股权激励中出现显失公平合理的条款,上市公司应及时更正,同时对独立董事及财务顾问处以公开道歉、公开谴责乃至宣布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EB/OL〕.2005-12-31.www.csrc.省略.

[2]John Hull.Option future and other derivatives(6thEdition)[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