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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球场受伤谁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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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球友都知道,进场打高球,每时每刻都有受高球击中的危险,虽然如此,球友们依然进行打球比赛,已经可视为免除其他球友可能的加害行为的赔偿责任。

前几天,一朋友过来咨询一件人身伤害赔偿的事情。事情的经过如下,春节期间,他和众多球友一起下场打高尔夫,兴致之余,他的一杆把球打歪了,球重重地砸在不远处的某个球友的眼眶和眉毛交界处,当场造成受害人轻度昏迷。后急送医院,检查结果为受害人眼底充血,部分视网膜脱落……所幸医生医术高明,才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但是巨大的医疗费支出已经是不可避免。受害人伤愈复出之后,亦要求他赔偿所有的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他为此焦虑万分。

应该说,在运动场上,这样的意外伤害事件是常有的。2月24日刚刚结束的英超第27轮阿森纳对阵伯明翰队的比赛中,伯明翰队的马丁・泰勒对阿森纳队的球员爱德华多・达席尔瓦严重犯规,致使后者左脚脚踝,胫骨和腓骨同时骨折变形,需要休息至少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且还有可能为此中断职业生涯的危险,而犯规者仅仅获得一张黄牌而已,遑论民事赔偿了。更严重的事情发生在中国超级联赛,2006年7月7日,中超联赛第13轮青岛中能与沈阳金德补赛,第32分钟,金德长传至青岛前,班古拉准备用头球将球摆渡给队友,正在这个时候青岛队队员吕刚突然抬起右脚大力解围,结果吕刚右脚球鞋的鞋钉重重地踢在了班古拉的右眼上。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证实尽管眼球不用摘除,但班古拉的右眼已经彻底失明。与此同时经过检查,他的左眼视力只是受到了轻微影响,并不会妨碍以后生活,但以后将不可能再从事职业足球运动了。虽然后果严重,但是受害人班古拉无权要求加害人吕刚直接赔偿损失。

这到底是为什么呢?这就要谈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了。一般而言,如果某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加害人必将依照法律的要求对受害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赔偿,但是如果存在一定的合法事由,使得加害人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赔偿的,那么这种合法事由就叫做侵权的免责事由,也叫作侵权的抗辩事由。侵权的免责事由很多,前述案例中的免责事由为“受害人同意”,这是侵权免责事由的一种。

所谓“受害人同意”,意思是在不违背法律和一般社会公德的情况下,受害人事前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某种不利后果。构成此种免责事由必须要求受害人事前明确表示或者用行动表示接受某种行为的不利后果,而不是受到别人的胁迫,欺诈。大家都承认并且知道,每种运动都是危险的,都有可能会有伤害后果,但是每个运动员以自己的参与行为,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这种有可能受到伤害的不利后果,由此免除对加害人的赔偿请求。就上述朋友的案例而言,每个球友都知道,进场打高球,每时每刻都有受高球击中的危险,虽然如此,球友们依然进行打球比赛,已经可视为免除其他球友可能的加害行为的赔偿责任。因此,我的朋友在法律上没有赔偿的责任。

虽则如此,这种免责事由需要严格的构成要件,是不能滥用的,如果行为人利用此免责事由而故意加害他人,将依法负赔偿责任,严重者有可能负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避免这种不利后果呢?除了各位球友小心谨慎之外,笔者建议各位球友下场前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在发达国家,这种球场上的伤害的赔偿责任一般由保险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