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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交易案例比较法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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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探讨了在金融不良资产(本文主要指金融不良债权)评估中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分析时,如何采取优化的措施来提高交易案例比较法的可操作性及评估精度。本文从可比交易案例的选择、可比交易案例的修正、比较调整因素的补充、调整和参数的修正要求等方面进行分析,期望通过采取相关措施,能够提高评估结论的可信程度。

【关键词】优化;交易案例比较法;评估;金融不良债权

一、金融不良债权估值中交易案例比较法应用的重要性、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对金融不良债权估值进行价值分析,实践中比假设清算法应用得少。虽然假设清算法的应用已比较成熟,但由于假设清算法需要得到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配合并提权资料及近期财务资料等评估资料,若无法取得充分的相关资料时,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进行价值分析,则可能突破因无法取得必要的评估资料对金融不良债权进行评估的瓶颈,为委托方了解金融不良债权价值提供参考依据。故对债务企业及关联方无法或不提供相应评估资料的债权资产,交易案例比较法可表现出与其他评估方法所不同的优越性。交易案例比较法主要适用于可以对债权资产进行因素定性分析以及可以获得类似或具有合理可比性的债权资产处置案例的情形,现实中评估师收集已处置交易案例资料难,与债权内在价值密切相关的可比因素的补充、调整及修正系数范围难以把握。

为提高交易案例比较法得出的价值分析结论的可操作性和准确程度,在运用该方法评估时要注意主观和客观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1)由于已成交的金融不良债权交易案例多存放于各大资产管理公司数据库中,并且不对外公开及提供查阅,造成案例搜集和选择困难,这是影响分析结论失真的重要因素。正是由于已成交的金融不良债权交易案例的信息不能公开共享,及各评估机构未重视对该方法的研究和应用,畏难却步,也不主动安排相应的人员专注于此类交易案例的搜集,使评估机构所能获取的成交案例较少,评估人员在较少的案例中进行可比案例选择时,生搬硬套,容易造成估值结果与成交价格产生重大偏离,并造成该方法的使用受到制约的现状。(2)评估人员的分析经验不足,对所选取的含有抵押物及担保方的交易案例未根据报告的实际情况进行回收率的调整。(3)对分析价值有影响的调整因素,只会机械套用相关刊物的调整参数,不能根据经济环境的改变和社会的变革进行调整,不能根据评估的经验增加或修改调整因素,不考虑当单项因素或某案例综合修正系数调整过大时,该案例是否还适合作为可比交易案例。

二、交易案例比较法优化措施及应用举例

(一)交易案例的搜集与选择

1.交易案例的搜集是为交易案例比较法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基础,评估机构应重视案例的收集工作,尽快建立金融不良债权交易案例评估数据库。评估机构首先通过本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来搜集案例。在所出具报告的金融不良债权项目处置完毕时,指派相关人员收集债权成交案例的处置时间、交易方式、回收金额等处置信息,来丰富自身的数据库。其次,在从事有关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的项目估值时,应当进入委托方资料库进行查询,收集完善相关信息。最后,利用网络资源,登陆当地拍卖网、产权交易中心等网站搜集相关资料。

2.交易案例的选择直接影响着债权分析的结论,正确选择可比案例是提高估值的准确性的前提。(1)不同的政治经济环境状况,投资人的投资信心指数不同,对金融不良债权项目的处置成交价格影响很大。我们应选择案例处置时间与待估金融不良债权基准日相近的可比交易案例,尽可能选取距离处置时间不超过一年的。若相关市场状况变化不大,可以适当延长相应的时间,建议最长不超过两年。(2)选择与待估债权项目相同或类似处置方式的可比交易案例。金融不良债权的处置方式包括资产转让、资产重组、债权转股权等,此处主要针对资产转让方式中的采用公开市场处置方式(如拍卖、招投标转让等)和非公开市场处置方式(如协议转让等),因为这两类处置方式,购买人可获得的信息量差异较大,最终形成的交易价格差距也大,难以通过后述因素修正的方式来调整。所以应选择相同或类似处置方式的交易案例,才能提高案例的可比性,进而提高评估结论的准确度。(3)金融不良债权的评估受偿金额,由优先受偿金额+由担保人所获受偿额+一般受偿金额组成,应选择那些项目在处置前评估时,评估值有一般债权受偿金额(不为0)及一般受偿比例的项目。同时,在前述选出的项目中,建议不要选择最终处置回收金额低于评估报告中抵押物评估值的项目。(4)有些债务企业的名称中未出现企业所处的行业信息,建议评估人员通过查询债务企业和可比交易案例的经营范围,通过对这些企业主营业务范围的对照,来选取具有合理可比性的交易案例。

(二)可比交易案例的修正

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讲解一书中,于交易案例比较法的特殊注意事项中提出,不良债权如有抵押、担保等因素,应当单独分析。实践中,大部分的金融不良债权涉及的债务企业在向银行借款时,会设定有抵押物或担保人,如何利用回收额中带有抵押和担保回收的债权作为交易案例进行估值,是提高交易案例比较法可操作性的重点。笔者为便于分析,采用从处置回收额中分离出抵押物回收额、来自担保方回收额的方式,得出一般受偿回收额,又从总债权中扣除抵押物回收额、来自担保方回收额,得到特定债权一般债权金额,用一般受偿回收额除以特定债权一般债权金额,得出修正后的一般债权回收比例。上述分析的假设前提为:(1)假设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包括抵押物优先受偿金额、由担保人所获受偿额和一般受偿金额)与处置回收额存在正比例关系,抵押物优先受偿金额、由担保人所获受偿额和一般受偿金额三者增减的比例相等;(2)假设被估企业存在一般受偿比例及一般受偿金额。下面以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A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债权项目,债权额2300万元,其中本金700万元,利息1600万元,处置前评估报告中,债权分析评估值为380万元,其中来源于担保人所获受偿额为310万元,债权最终处置回收额420万元。

选中交易案例中有担保人,因此需要做担保因素调整。

1.计算来自担保方的回收额:来自担保方的回收额=处置回收额×评估值中从担保人所获受偿额÷评估值=420×310÷380=342.63(万元)

2.计算一般受偿回收额(无担保的债权回收额):一般受偿回收额=处置回收额-来自担保方的回收额=420-342.63=77.37(万元)

3.经修正后无担保的一般债权回收比例:无担保的一般债权回收比例=一般受偿回收额÷特定债权一般债权金额=一般受偿回收额÷(总债权-来自担保方回收额)=77.37÷(2300-342.63) ×100%=3.95%。经上述计算得出修正后的一般债权回收比例,与其它案例的回收比例相比较,经过比较因素的调整分析后,计算得出待评估债权的一般债权回收比例和一般债权回收金额。若待评估债权另有抵押物、担保人,则可另行单独计算出待估债权的抵押物优先受偿金额和由担保人所获受偿额,最终将抵押物优先受偿金额和由担保人所获受偿额与一般债权回收金额相加,得出待估债权的总受偿金额。

(三)比较调整因素的补充、调整和参数的修正要求

1.比较调整因素的补充、调整是提高交易案例比较法评估精度的重要保证。(1)根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讲解一书中的交易案例比较法因素调整表,笔者将交易案例比较法的比较调整因素分为四类:一是债权情况:包括贷款时间、本息结构、剥离形态;二是债务企业状况:包括所处行业、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目前经营状况、历史信用、所处地域;三是市场状况:金融不良资产市场状况;四是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批量、交易时间、交易动机。笔者建议在债权因素中增加债权诉讼形态。由于债务企业可能在不同的年度会发生借款,贷款时间并不单一,故建议将贷款时间项目调整为剩余贷款主要贷款时间。建议在债务企业状况中增加企业拥有的实物资产结构项目,对企业性质项目的分类,应根据现阶段的标准企业分类,增加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项。在市场状况中增加外部经济环境状况项目。(2)对比较调整因素根据各项因素对估值结果影响的大小及重要性进行权重的调整。笔者在实践中总结企业目前经营状况、债权诉讼形态、企业拥有的实物资产结构、外部经济环境状况对债权估值结果的影响较大,应调高这四项的权重。特殊如本息结构,实践中修正打分时往往会因结构的差异在不同案例间拉开较大的差距,超出该因素实际对成交价格的影响程度,故通过调整每降升的百分比为10个百分点,调低其影响的幅度。其他项目,对估值结果的影响相对不那么重要,则调低其影响的权重。

2.参数的修正要求决定交易案例比较法评估精度的水平。(1)单项因素的修正幅度,建议最大不超过总分的20%,单个项目的综合修正幅度,建议最大不超过总分的30%,否则应考虑所选择的案例是否具有合理的可比性。(2)单项因素在进行调减修正时,修正后最小值以零为限,不应当出现负数。若计算出现负值,同样应考虑选取的案例是否具有合理的可比性。根据上述分析的各项因素的调整情况,列出有补充和调整项目的调整参数表,其余项目参照《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讲解中的因素项目、分类和调整分值,均取标准分值为5分。

表1交易案例比较法调整参数节选表

评估人员在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进行分析时,应慎重进行可比交易案例的选择与修正、比较因素的调整和参数的修正,以期通过评估机构和人员持续细致地工作,达到使交易案例比较法的估值结果更贴近债权资产的市场价值的目的,对提高金融不良债权评估中交易案例比较法的可操作性及评估精度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讲解》.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马国彩.《交易案例比较法的使用限制和修正因素的分析》.中国资产评估.2007(11)

[3]何亮亮.《交易案例比较法中参考案例的选取》.中国资产评估.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