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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背后 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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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来,相当数量的在美上市中国企业选择私有化退市。2011年和2012年甚至出现从美国资本市场退市的中国企业数量超过新上市数量的罕见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企业选择退市,主要是考虑到:首先,美国资本市场市盈率偏低,融资效率不高;其次,美国法律繁复,监管严厉,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家的收费不菲,企业在美国上市的合规成本较高;第三,由于语言、文化等差异,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成本较高。除少数极端案例外,大部分退市企业是在经营情况良好时选择主动退出。对于这些企业而言,从美国资本市场私有化退市,并不意味着企业融资需求的消失。以退为进,易地再战,才是此类企业退市的主要动机。

税务挑战

毫无疑问,从美国退市是一项重大的融资决策。投资人和管理层既要考虑十分复杂商业问题,也需要处理相当繁冗的境内外法律事务。与此同时,企业还需要应对未曾经历过的税务挑战。

这种挑战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此类交易一般同时涉及多国、多法域的税务问题。有关企业一般都缺乏同时统筹考虑多个国家税务问题的经验。以从美国退市转战香港市场为例,公司在退市、重组、再次上市过程中,往往会同时涉及中国内地、美国和中国香港的税法规定,在较为极端的情况下,还可能面临重复纳税的风险。一般而言,很少有企业具备同时考虑如此错综复杂的税务问题的能力和经验。

其次,企业和投资者需要统筹考虑历时数年,多步骤复杂交易的税务问题。企业日常运营中常见的税务问题虽然种类繁多,但各个涉税事项之间一般相对独立,通常没有特别紧密的相互联系。但是,中国、美国的税法中都对某些多步骤交易有特别的规定,会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多个交易步骤视为一个交易进行税务处理,从而要求企业对多步骤交易的影响进行整体考虑。这对企业长远布局,提前统筹安排的能力提出了挑战。

第三,此类交易在税务方面受企业历史情况的限制较多,调整空间比较有限。初次到境外融资的企业,搭建境外融资架构时,可以在符合有关国家和地区法律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依照企业和投资者的商业目的进行灵活安排。从美国退市的企业已经存在一套较为完整的海外架构,如果该架构不能与新的上市地区的要求相适应,就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重组。企业可能会发现,将现有的海外架构转为理想架构的某些重组方案可能在法律上存在困难,或者面临过高的税务负担。由于这种“路径依赖”效应,投资者可能必须在公司架构的不完美和重组的法律和税务负担之间以“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方式,作出决策。然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如果不能以较低的成本实现理想的架构,对于投资者利益就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有效风控

一般而言,美国退市后常见的企业架构(如图1所示)与香港或内地上市企业常见的架构(如图2、图3所示)存在一定差异。美国退市企业如希望易地上市的企业需要考虑是否进行重组,优化企业架构,以及如何更有效地利用现有的控股架构。考虑此类安排时,企业需要关注如下三方面的问题:

1. 境内外重组可能涉及中国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美国退市后,如果希望回归内地资本市场,可能需要对境内集团架构进行重组。一些境外上市的企业在搭建境外架构之时,由于当时国家对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有关政策尚未明确,同时也为了充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企业一般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经营,而不是经过一家中国控股公司进行境内再投资。

为了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企业需要将这些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归并到一家设立于中国的公司中,再以该公司作为上市主体,进行融资。在此情况下,如不能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原架构下的境外中间控股公司将需要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如果退市后的企业选择在香港上市,也同样可能存在股权归并的需求。一些中国企业从美国退市后的架构中,可能已经存在能够集中控制境内企业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如果这些现存的公司能够满足香港上市要求,企业应该尽量考虑以这些公司作为上市主体,从而简化交易步骤,降低税务处理的复杂程度。如果确实需要对海外的中间控股公司股权进行调整,企业应该根据国税发[2009]698号文件规定,及时履行就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交易提交资料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不能说明有关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在此情况下,境外的股权归并的相关交易也仍然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2. 重组可能涉及的美国税务负担

以图1所示的美国退市后常见架构为例,企业如果为回归中国内地资本市场或转到香港上市进行股权归并调整,各中间控股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等各项所得,都需要先分配至美国控股公司,缴纳相应税款之后,才能进一步分配给投资者。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某些企业进入美国资本市场之时,采取了反向收购的方式,即将中国企业“装入”一家在美国注册的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公司身份,再进一步通过转板等方式进入美国的主要资本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主要经营实体均受到美国公司控制。理论上,此时该企业的全球所得均负有美国纳税义务,即使在较为理想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需要负担大致相当于中国境内经营实体的利润的35%的所得税才能向股东进行分配。向股东分配时还需要在美国缴纳预提所得税。在实践中,由于此类企业一般处在成长期,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通常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较少用于向股东现金分红,因此在上市期间较少发生需要实际支付上述税款的情况。

上述安排虽然推迟了有关收入在美国的纳税义务,但此类企业退市后,由于集团架构中仍然存在美国公司,主要的资产和经营实体也仍然被美国公司控制,企业在为易地上市进行架构重组期间,美国控股公司或中间控股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需要在美国控股公司层面完税才能分配给股东。在此情况下,企业有可能需要支付高额的税款。

3. 美国税法反转置规则的影响

虽然基于企业在美国退市后的通常架构(图1),理论上可能可以在保留美国控股公司的前提下易地上市,但是企业的股东可能会注意到,他们此时面临的税负明显高于新上市地一般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负。一些企业的股东因此希望在为易地上市进行重组的同时,调整持股方式,不再由美国公司持有新上市公司的股份。

需要注意的是,2003年,美国《国内收入法典 (Internal Revenue Code)》中引入了被称为反转置规则 (anti-inversion rules)的7874章节。该规则对通过将美国企业转为外国企业避税的行为作出了严格限制。在一些情形下,受该规则约束的“外国替代公司”尽管可能从法律意义上是外国公司,但仍然会被视为税法意义上的美国公司,从而就其全球所得负有美国纳税义务。7874章节还规定有严格的反避税规则,任何以规避该规定为主要目的的安排下的交易都会被忽视。

因此,企业退市后的股东需要注意该规则对有关重组安排的影响,不应进行没有商业实质的避税交易。如果股东仅为降低税负而试图移除持股架构中的美国公司,不但会适得其反,甚至可能对企业易地上市融资的整体战略安排造成不利影响。

总而言之,企业在进行商业决策时需要详细考虑有关方案的税务影响,才能有效管理税务风险,提高税务效益。在全球税收监管日益严格的今天,仅因为税务方面的考虑,进行没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只是掩耳盗铃。另外,对于目前仍然打算前往美国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建议尽量在设计上市架构之时,提前周全考虑有关税务事宜,尽量避免因税务方面的因素影响未来商业安排的灵活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文仅对一般情形下美国退市的中国企业需要考虑的税务事项进行了讨论,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

(作者系普华永道税务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