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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老太被撞伤 能否获赔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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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3年4月的一天,谢某驾驶小车由东向西通过一个路口时,与正在该路口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自行车的刘老太受伤。随后,刘老太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6天,共花去医疗费1751元,均由谢某垫付。事后,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对此次事件承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老太后续治疗费用需要3000元,并需在家休养140天。

刘老太受伤前受雇在某医院从事保洁员工作,工资为每月1200余元,且从2012年1月至受伤前,还从事晚上陪护工作,每月获得报酬800元。

因刘老太与谢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就赔偿达不成协议,所以刘老太将谢某及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在驾驶车辆时未注意到路面情况,造成刘老太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因该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损失应予赔偿。鉴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受伤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故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应支持。对此,法院认为,原告受伤前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其丧失劳动能力,法律也并不禁止职工退休后继续工作。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退休后仍在某医院从事保洁员工作,故原告主张误工费损失并无不当。对原告主张的每月陪护老人获得的800元工资,被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法院予以采信,对误工损失予以支持。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对于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受害人是否有实际的经济损失作为确定赔偿的标准。受害人虽然领取了养老金,但是其重新就业获得的收入是靠其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应当予以保护。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在一个侵权案件中,侵害人有过错,受害人有损失,且两者有因果关系,此时侵害人就应当赔偿。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来看,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对误工费的赔偿是以是否有实际损失为准的。这一赔偿标准不以受害人是否有退休收入为转移。因此,如果受害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退休收入外,仍有其他固定收入,对受害人的误工损失,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