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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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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社会转型期加速期,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不断加剧,未成年人的犯罪形式日益严峻,呈现出犯罪率高、犯罪低龄化、犯罪性质严重的特点。我国对未成年犯的传统矫正工作在新形势下遇到挑战,应建立一个整合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多方面力量的社区矫正体系,预防未成年人“二次犯罪”,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矫正。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

近年来,未成年犯罪率呈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针对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下,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已被提上议事日程。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未成年犯与社会相脱节的刑罚方式,是一种以社区为纽带管理和教育未成年犯的行刑方法。社区矫正又称之为社区矫治,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处刑方式。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主要是通过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去处理犯罪行为较轻微的青少年,避免使未成年犯进入刑事司法审讯制度,以非监禁刑的方式将未成年犯留在社区,整合政府、社会团体、社区成员、司法组织、家庭等多方资源,对犯罪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进行矫治;同时,让犯罪青少年为社会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弥补其之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消除其社会负疚感。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现状

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实践来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尚未形成专门的社区矫正体系,在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工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社区矫正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刑事执法活动,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和保障,而我国现行的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仍然比较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我国的《刑法修正案》虽然提出了社区矫正,但也没有具体针对未成年人。我国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大多以通知、办法、细则等形式出现,效力级别低,缺乏权威性,使得相关司法和执法活动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受到制约,而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矫正项目,需要整合包括政府、社会、社区、单位、家庭以及未成年人自身在内的全社会资源共同协作,迫切需要出台一部具有权威性的、效力级别高的法律,进行统一规范和监管。

(二)社区矫正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

社区矫正制度源于西方,是刑法观念从“行为刑法观”向“行为人刑法观”转变的必然结果。而在我国,刑法观念一直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大多数人把“罪犯”与“坐牢”等同起来。社区矫正制度的引入,与人们传统的法律观念不一致,不能够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他们担心将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容易造成管理上的失控,带来不必要的社会危害。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试点社区,大多数矫正人员也没有很好地理解社区矫正的内涵,仍旧注重刑罚教育,缺少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社会教育等。此外,大多数社区的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不能给予理解,尽量避免与矫正对象接触,在心理上、行为上不接受矫正对象,以至于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三)社区矫正缺乏专门的执行机构

在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中,为了实现矫正效果,要求从事青少年矫正的人员具有专业性和职业性。从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来看,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考察、奖惩等,多部门配合协调工作,虽然这些工作人员对案件较为熟悉,对犯罪青少年的情况较为了解,但是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使得未成年犯容易产生抵触心理,不能积极主动地配合矫正工作,使得矫正工作困难重重。截止到目前,我国仍缺乏一个独立统一的专业机构来负责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各部门无法形成合力,管理上显得较为混乱,不能完全实现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的目的。

(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较低

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极为特殊、针对性极强的工作,矫正人员面对的是一群涉世未深、在心理上、人格上存在缺陷的未成年犯罪群体,这就需要矫正人员必须是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善于感化教育,并接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但就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人员来看,数量少,专业素质较低,大多数矫正人员没有接受过专门的训练,缺乏矫正知识和技能。此外,心理上的矫治对未成年人行为上的矫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矫正人员缺乏对未成年犯心理上的专业矫治,这也是整个矫正工作中最薄弱的一环。

(五)社区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

从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来看,都是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混同教育监管,这使社区矫正的效果进一步降低。大部分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形式过于单一,类似公益活动、技能培训、社会公德教育、法制教育、就业指导等矫正活动很少开展,并且多数项目没有体现出对犯罪青少年的特殊关怀,缺乏行之有效的评估体制,对矫正效果的认定标准主观随意性严重,不能作为法院正确量刑的参考依据。矫正机构没有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再加上管理上的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的教育内涵无法落到实处。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完善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针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更新观念,树立社区矫正意识

由于社区矫正不是将对未成年犯的惩罚放在首位,而是更加注重对其教育和矫治,不但有效的保护了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而且能够帮助其纠正自身的恶习,促进顺利回归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的“二次犯罪”。 鉴于社区矫正的诸多优势,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传媒手段,加强法制宣传,进行普法教育,并且定期向社会公众展示社区矫正的效成果,增强民众的认同感,从而树立社区矫正意识,从心理上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二)建立健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专门的法律制度

国外许多发达国家皆出台了专门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法来保障和约束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对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而我国,由于社区矫正起步较晚,至今还处于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探索实践阶段。因此,我们应立足于国情,在本土实践的基础之上,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制定我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专门立法,确定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矫正机构,明确矫正人员的权力,规范矫正工作的程序,界定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保护等。

(三)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建立专业化的矫正队伍

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机构既是刑事司法矫正,同时也是社会公共管理矫正的一种新的组织结构形式。伴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实践的不断推进,可以考虑在司法部建立一个与监狱管理部门并行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领导,负责对未成年犯罪的评估、日常监管、考察、奖惩等工作。社区矫正机构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对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监管,帮助其树立自信心和回归社会的勇气,而且还能够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其法律意识。

为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专业化的从业人员是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以及未成年犯的生理与心理特点而考虑的,因此矫正人员除了具备一般的矫正素质外,还需要具有特别的矫正素质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要有较为严格的准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矫正人员进行相关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广泛招募社会志愿者,引进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聘用法律专家、社会学专家、心理专家、高等院校学生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四)丰富社区矫正项目,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加强心理健康引导。矫正人员要主动与未成年人进行交流沟通,帮助其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未成年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增强受挫恢复能力。第二,开展就业培训项目。矫正人员要以市场为导向对未成年人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同时帮助其重塑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第三,保障未成年犯的就学。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未成年犯在就学方面与其他的未成年人有着同等的权利,但是目前很多学校不愿意接受未成年犯,因此矫正人员应多与学校沟通,必要时可介入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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