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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借款”该不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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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与男友为筹办婚事,在女方父母的见证下,向男方父母借得巨款,并以是否结婚作为偿还的条件。可是,女子与男友的恋情最终破裂,双方结婚成为泡影,男友的父母一气之下将女子及其父母一同告上了法庭。那么,两人共同的“恋爱借款该不该偿还?2007年9月11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对该起“恋爱借款”案作出判决,判决女子及其父母共同偿还。

借款:以结婚为条件

现年28岁的吴悦是江苏省无锡市一家大型企业的职工,长得甜美俊秀,尤其是她下得一手好围棋,让周围众多的小伙子都十倾慕,杨斌对她更是心仪已久。杨斌与吴悦同岁,办公室紧邻,围棋也下得特棒,每到下班时间,他便找吴悦弈上一盘,久而久之,高大帅气、面容俊朗的杨斌也深深吸引住了吴悦。这样,两人于2004年初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成为人人羡慕的围棋情侣。

经过一年多的恋爱,两人的恋情瓜熟蒂落,婚姻大事便提上了日程。可是,杨斌和吴悦由于工作时间不长,单位效益也一般,没有足够的存款来置办婚事。吴悦的父母吴海涛、李秋月都已退休,退休工资也不高,不能有太多的指望。好在杨斌的家境比较宽裕,杨斌和吴悦经过商议后,决定向杨斌的父母求援。

听说儿子要结婚了,杨斌的父母杨建军、陈秀梅十分高兴。他们就杨斌这么一个儿子,支持儿子的婚事是理所当然的。杨建军、陈秀梅虽说有点积蓄,但那可是他们一生的血汗钱,想到当今年轻人对恋爱、婚姻比较随便,而且儿子与吴悦的性格有点不合,唯恐儿子与吴悦的婚事生变,不想让自己落得人财两空,便提出由吴悦向自己借款的条件。

2005年5月30日,经过协商一致,杨建军、陈秀梅与吴悦签订了一份“恋爱借款”协议书,具体内容为:吴悦与杨斌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双方确立婚姻关系,正式筹办婚事,今向杨建军、陈秀梅借结婚费用人民币10万元,并于2005年6月起每月由吴悦、杨斌还人民币2000元;对2005年年初已付杨斌人民币7.5万元包括在本协议内(但可以不作还款计划);不论什么原因结婚不成,吴悦同意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人民币17.5万元。杨建军、陈秀梅在“债权人”后签名,吴悦在“债务人”后签名,吴海涛、李秋月及杨建军亲属在“见证人”后签名。

签订协议后,杨建军、陈秀梅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准儿媳吴悦。

情变:索借款生纠纷

果不出所料,杨建军、陈秀梅的担忧终于成为现实。在筹办婚礼的过程中,吴悦与杨斌常常为一点琐事就争得面红耳赤,互不相让。渐渐地,吴悦意识到了自己与杨斌的性格存在很大差异,与杨斌在一起时非常累,但鉴于杨斌对自己的痴情和爱恋,她没有勇气说“不”,只得有意无意地疏远杨斌,希望杨斌能主动退出。

2006年12月18日,在经过一年多若即若离的相处后,身心俱疲的吴悦终于鼓起勇气,正式向杨斌提出分手。

准儿媳与儿子分手后,杨建军、陈秀梅十分气愤,但想到自己幸好有先见之明,与吴悦签有协议,心中便得到了一丝安慰。于是,他们便要求吴悦及其父母偿还借款。可是,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吴悦及其父母不是矢口否认,就是避而不见。无奈之下,杨建军、陈秀梅于2007年4月来到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吴悦及其父母吴海涛、李秋月告上了法庭,要求吴悦归还借款人民币17.5万元,吴海涛、李秋月对偿还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杨建军、陈秀梅诉称:2004年,吴悦与自己的儿子杨斌建立恋爱关系。为此吴悦通过杨斌不断向自己借款。2005年初,我们通过杨斌借给吴悦人民币7.5万元。2005年5月30日,吴悦以要结婚为由向我们借款10万元。为此双方订立“协议书”,其中明确:不论什么原因,婚姻不成,吴悦同意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人民币17.5万元,吴悦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协议签订后,我们给了吴悦人民币10万元。吴悦收到上述借款后,与杨斌关系恶化,恋爱不成,结婚无望,吴悦却拒绝偿还借款。现要求吴悦归还借款人民币17.5万元,吴悦的父母吴海涛、李秋月对偿还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杨建军、陈秀梅表示将诉讼请求的人民币17.5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0万元,放弃要求吴悦偿还2005年年初借给吴悦的人民币7.5万元。

吴悦、吴海涛、李秋月辩称:吴悦与杨斌原是同事关系,2005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杨建军、陈秀梅书中所称的人民币7.5万元是杨建军、陈秀梅于2005年初付给其儿子杨斌的,吴悦没有收到。2005年5月30日签订协议中明确的人民币10万元,吴悦也没有拿到。吴海涛、李秋月是作为见证人签字的,并不是担保人。因此,吴海涛、李秋月与吴悦要求驳回杨建军、陈秀梅的诉讼请求。

判决:有承诺须履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建军、陈秀梅与吴悦、吴海涛、李秋月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是协议签订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人均应按协议履行。现吴悦、杨斌未结婚就分手,故吴悦应按协议约定向杨建军、陈秀梅归还借款。杨建军夫妇表示仅要求吴悦归还人民币10万元,是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因在“协议书”中明确“如不履行本协议,吴悦父母承担连带责任”,故吴海涛、李秋月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另因在“协议书”中已明确签字后即由杨建军、陈秀梅付人民币10万元,吴悦提出未收到人民币10万元与事实不符,故对此辩称意见不予支持。虽然吴海涛、挛秋月在“见证人”后签名,但在协议中已明确其要承担连带责任,故其提出的其仅为见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2007年9月11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判决吴悦归还杨建军夫妇人民币10万元;吴海涛、李秋月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支付责任。

(责编 邢荣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