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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今年7月1日,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开始实施,实行这项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然而,早在“交强险”方案出台之前,社会上便出现了对它的置疑。这不禁让我们思考,为何一份本意是造福于民的保险会导致截然不同的两种看法?而意见双方谁又更接近真理呢?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国家规定2006年7月1日以后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该险种,如2006年7月1日之前已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可以在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期满后,投保交强险。如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未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在自2006年7月1日起三个月内投保交强险。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未办交强险的机动车,并处保费2倍的罚款,直到车主依照规定补办交强险后,才可退还机动车。而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也不能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那么,交强险的正式实施给车主或车辆管理人究竟带来什么影响呢?
“交强险”有没有加重车主的负担?
对于“交强险”,人们最关心的问题应该是它的费率,目前,“交强险”的费率已经出台,按照机动车的种类共分为42项,其中备受关注的家庭用车费率为1050元人民币。对比从前的“三者险”来看,“交强险”的费率的确有了增加,那么是否表示,“交强险”加重了车主们的负担呢?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系主任郝演苏教授,郝教授表示,对这个问题应该从两方面认识,一方面是“交强险”体现了一种社会责任,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也包括投保人自身,所以不能单纯以费率和保额来衡量“交强险”的价值;另一方面,“交强险”的保障范围远远超过原有的商业保险三者险,对人们的保护力度也更大,不看它的保障范围,只看它的费率显然是不科学的。同时,郝教授还向我们介绍道,“交强险”实行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挂钩的机制,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但交强险实行的第一年,全国将统一费率、统一条款、统一赔付限额,等基础数据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到第二年车主续保时,费率才会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届时各地区、各公司的基础费率也将可能有所区别。
“交强险”能否替代“三者险”?
在保险种类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都是属于同一类,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但是尽管保险种类一样,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依然存在本质的差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确立的“无责赔付”、保险费率挂钩肇事频率以及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等制度,有利于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然而尽管如此,强制险仍然存在弱点,而自身的软肋决定了它无法完全取代商业险的地位。强制险的统一条款决定了它的单一性,而商业险则可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强制险实行的是统一的基础保费,固定的保额。这显然无法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对那些高风险人群,如果希望自己的机动车得到更好的保障,应补充商业三者险和其他车险。因此,强制保险条例虽然已出台,但它不能完全代替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不够怎么办?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由三部分构成: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它们的最高额度分别为5万元、8000元和2000元。在有责赔偿情况下,总额6万元是它们的最高限额;在无责任的赔偿情况下,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赔偿总额不会超过1.2万元。
许多车主针对这一情况有着同样的疑问:在这种责任限额下,如果发生较大的车祸,所能得到的赔偿显然是杯水车薪,我们得到的保障不够怎么办?
对这一问题,郝教授告诉记者:“在发生较大车祸的前提下,‘交强险’的赔偿额度肯定是不够的,因为这只是一个基础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很有可能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而这些还得由商业三者险来补充。‘交强险’实行后,各财产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产品会做出调整,剔除掉‘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使得商业三者险能够与‘交强险’在产品设计中做好衔接。所以实行交强险后,最好的投保组合是‘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盗抢险’,这样投保人可以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购买“交强险”要注意什么?
目前,保险公司网点、机构、银行等多种渠道都可以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的时候要填写一个投保单,提供你的情况、车的情况、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在签订交强险合同的时候,投保人必须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保费,出了保单后会给你一个保险标志,这个保险标志要贴在车辆的规定位置上。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之内,被保险车辆要进行改动、加装或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危险程度增加的时候,要继续办理批改手续。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及时续保,续保的时候应提供上一年的保险单。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应及时合理地采取一些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到现场进行勘查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有关的赔偿诉讼案件和仲裁时,投保人要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保户应经常进行电话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