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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产品的特性及其制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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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混合产品所包含的特性――公共性和私人性,使之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所有的混合产品都是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两个端点之间的具有连续递增或递减性的一系列产品。每一种具体的混合产品因其公共性与私人性的量的比例不同而处于不同的位置,这是政府等公共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的基本根据。排他性公共产品可直接通过控制“入口”达到有效供给,竞争性公共产品可通过增加供给量、采用排他手段、明确产权等途径实现供需平衡。

关键词:混合产品;公共性;私人性

中图分类号:F294: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9-0161-02

混合产品是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或服务,它既有一部分公共产品的特性又有一部分私人产品的特性,因此被称为“混合产品”,又名“准公共产品”、“半公共产品”、“半私人产品”。混合产品的特性决定了政府等公共组织的制度选择。

一、混合产品的特性

混合产品同时具有公共性和私人性。所谓公共性即公共产品的特性,按照萨缪尔森的解释,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因其他人消费的增加而减少,如国防,每个人对该服务(安全保护)的享用不会因为人口增加而减少;再如室内供暖,室内每一个人的取暖量不会因室内人数的变化而改变。非排他性是指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能排除其他人也消费这种产品,如一国国防不能阻止该国任何国民享受这种服务,公共渔场不能随便排除一部分渔民到此打鱼。非排他性是就公共产品消费的资格和权利即“人口”来说的,而非竞争性则是就公共产品消费量的多少对消费者的影响而言的。实际上,公共性除了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之外,往往还具有非分割性,如上例中的国防、供暖,以及经济学家常说的灯塔等都具有非分割性。可见,产品的公共性是指非分割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产品的私人性与其公共性正好相反,它包括可分割性、竞争性和排他性,如我们在市场上购买的产品――食品、服装、电器等就具有这三种特性。

混合产品虽然不同于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但却同时包含着二者的性质:一部分公共性和一部分私人性。公共性和私人性是混合产品的内在决定因素,二者的量的变化和相互作用使混合产品领域丰富多彩。如图所示,混合产品是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两个极端之间的一系列产品或服务。

这类产品不仅数量多,而且还很复杂,它们虽然都包含部分公共性和部分私人性,但却有量的区别。在中点M左边AM线段上的产品如C点位置的产品,具有更多的公共性,而私人性则较少,这样的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或“半公共产品”;在M点右边MB线段上,如D点位置的产品,其私人性较多,而公共性较少,这样的产品称为“半私人产品”;位于中点附近的产品,既可以是半公共产品也可以是半私人产品,这取决于该产品的主观倾向(如果强调它的公共性,就称之为“半公共产品”;如果强调它的私人性,就称之为“半私人产品”)。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的公共经济学教材和论著没有进行详细的区分,但本文认为还是有必要这样做的,虽然现在对每一种混合产品进行区分还很困难。

从图中可以看出,如果混合产品的数量相当多,且分布均匀,则从整体上看,公共性(或私人性)的变化具有连续性(如在AB方向上,公共性递增,私人性递减;在BA方向上则相反),我们可以按照公共性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下列产品:国防、公共渔塘、图书馆、高速公路、民办医院、家用电器。这样排列对于私人性来说,则是从小到大的顺序。即使是同一种混合产品,从变化的角度看,其公共性(或私人性)在不同时期内也具有递增或递减性。以教育为例,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我国的小学和初中)的教育几乎具有完全的公共性(即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属于纯公共产品,因为这一阶段的教育对提高民族素质、增强国家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而直接的意义,它远重于个人接受教育所得收益。超过义务教育阶段后,随着阶段上升即从高中到大学再到研究生,公共性逐渐减少,私人性逐渐增多,教育渐进到半公共产品(排他性的)和半私人产品。特别是到大学以后,私人性超过公共性,因为大学以后的教育对个人具有更大的价值(如大学毕业以后可以找到一份较好的工作,得到较丰厚的待遇)。

在混合产品的研究中,经济学家根据两大公共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来对混合产品进行分类,分为竞争性公共产品和排他性公共产品。竞争性公共产品是指有竞争性无排他性的产品,如公共牧场、公共渔塘、公路、桥梁等,这些产品往往没有使用资格限制(无排他性),但容易造成过度消费,引起拥挤或损坏。当使用量达到拥挤点以后,边际成本不再为零,这时它就具有竞争性。排他性公共产品是指无竞争性、有排他性的产品,如剧场、游泳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风景区等,这些产品由于技术可控(能够收费),因而能够排他,但一般情况下不具有竞争性。

二、混合产品的制度意义

混合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其生产和使用的特殊性。混合产品包含公共性和私人性。私人性部分可由私人供给,由市场调节,但公共性部分因无法控制“搭便车”行为而不被私人提供,市场在这方面的作用无效(市场失灵),这需要求助于公共权威(政府)。可见,针对混合产品所包含的不同特性,运用不同的资源配置机制:私人性――市场机制,公共性――政府机制。两种机制作用的相对范围取决于产品中所包含的私人性和公共性的比例。问题是大多数混合产品都具有不可分割性,私人性和公共性共融于产品之中,我们几乎不能把一项完整的混合产品按私人性和公共性分开,进而采用分割式的区别对待方法。可行的途径是结合使用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譬如公共工程(如公路、桥梁等)可采用招标和合同外包形式。政府作为供给者向纳税人(或民众)负责(这体现了产品的公共性),作为出包方对承包方行使监督权,而承包方企业作为生产者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并按市场规则组织运营(这体现了产品的私人性),这样,政府与市场两种机制结合使用,既能对公众负责,又能保证效率。再如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应基本上由国家负担(公共性),接受教育者只负责属于个人的部分(如生活费、部分医疗费等非教育性费用),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情况则比较复杂,如我国的高中,虽不在义务教育范围之内,但仍属基础教育,所以国家仍需承担主要经费,但个人负担的部分较义务教育阶段有所增加,到大学和研究生阶段,个人则负担主要经费。另如医疗,从我国实际情况看,采用复合式部分基金制是最佳选择,因为该模式把公共性和私人性、现时和未来较好地结合起来。

对于排他性的公共产品,由于技术上能够做到排他,政府可以采用收费等市场化方法来实现它的私人性,再用补贴等手段来解决正外部性问题,从而实现供需平衡。对于竞争性的公共产品,由于难以做到排他,所以进入量无法控制,这样在个人理性的驱动下就会出现“拥挤”。个人边际成本不再为零,而且随着拥挤度增大,边际成本升高。政府可通过两种途径解决拥挤问题:增加供给量使使用度降到拥挤点以下;增加排他设施,明确产权。对于全民使用的、效益差别不是很大的竞争性公共产品,如普通的街道、公路、桥梁等,解决拥挤的最好办法是拓宽街道、公路,直到通行的车辆、行人能够顺利通过,即拥堵化解为止。对于部分人群受益的或个人效益差别悬殊的竞争性公共产品(前者如体育馆,后者如高速公路)政府可采用收费或选择性收费的方法来实现有效供给。对于共同资源,如公共牧场、渔场等,政府通过明确特定区域内所有使用者的部分产权(使用权和受益权)来避免资源的过度消费,保护共同资源的再生能力。其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有时也出现拥挤现象即存在竞争性问题,最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增大排他性即增加进入难度。例如,当剧场有精彩演出,观众大量增加,场内座位不足,秩序难以维持时,剧场管理者可通过抬高票价控制进入量。票价抬高的程度以刚好坐满所有座位(既无空座又无因无座而站立者)为最佳。

总之,政府等公共组织只有具体分析每一种混合声品的特性,才能确定为实现这类产品的局部均衡所需的制度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