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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合同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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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全联保合同责任书

各科室、队组: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管理,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人人有为的思想,杜绝井上、下各类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克服以往那种“别人违章,与我无关”的错误思想,形成以“自保、联保、互保”三为一体的安全管理机制,养成全矿职工人人参与安全管理,在安全管理中互相监督、互相管理、互相制约、互相提醒、互相帮助,形成人人事事讲安全,群策群力保安全的良好安全氛围和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本质性转变。经矿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联保合同。

第一条:合同约定

所有在矿职工必须遵照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矿规矿纪,依法遵章守纪实现安全生产,对于职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违纪行为,矿方有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及其联保小组的其他成员根据我矿《职工安全管理奖惩条例》和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权利。

第二条:安全联保的目标:

以我矿全年安全目标为依据,实现全年无重伤以上人身事故,轻伤率不超过作业人员的2%,机电事故率不超过作业时间的3%。本联保小组成员无“三违行为”。

第三条:安全联保形式:

采用流动式的联保形式,打破科室、队组界限。所有在生产区域 50米范围内的所有作业人员,均为当班联保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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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思想安全教育责任合同

甲方:

乙方:学生家长:

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行为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为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强化安全意识,促使学生遵守校纪校规,顺利完成初中学业,成为合格的中学生,向社会输送德才兼备的建设人才,甲乙双方应履行以下责任:

甲方:

1、坚持思想教育, 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学生,严格按校纪校规教育学生。

2、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管理好学生在校内的学习生活。

3、强化安全意识教育, 按照《_______中学学生安全规定》要求学生。

4、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并与家长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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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安全生产责任合同范本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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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思想安全教育责任合同书

甲方:

乙方:学生家长:

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行为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为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强化安全意识,促使学生遵守校纪校规,顺利完成初中学业,成为合格的中学生,向社会输送德才兼备的建设人才,甲乙双方应履行以下责任:

甲方:

1、坚持思想教育, 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学生,严格按校纪校规教育学生。

2、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管理好学生在校内的学习生活。

3、强化安全意识教育, 按照《_______中学学生安全规定》要求学生。

4、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并与家长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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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来看安全保障义务

摘 要:安全保障义务在保护受害者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务当中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上往往存在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竞合问题,因此本文从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来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问题。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责任竞合

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这两个法律当中就常常会出现责任竞合问题,对于责任竞合其又称为请求权竞合,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1]但现实却事与愿违,针对这个问题有必要研究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应用上的区别。

一、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上的适用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原则,因为合同原则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该规定没有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问题,在合同中非违约者只要举证证明违约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便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并不需要证明违约方主观上具有过错。从归责原则这一点上来说,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的应用可以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降低受害者举证不能的风险,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适用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合同上的附随保护义务。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维护合同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利益的功能是合同的附随义务的功能之一,认为合同当事人所附随义务的重要类型之一是保护义务。[2]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适用还离不开诚实信用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基于以上的法理依据,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适用是合理的。

我国在21世纪的初期,当时对于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的解决主要适用的就是合同法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银河宾馆案就是按照合同附随义务中的保护义务为依据来进行裁判的;①还有广东的五月花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餐厅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合同法上的保护义务。②

二、安全保障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上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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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经营责任制合同书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搞好安全文明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国家和山东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路桥集团路桥施工情况,特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一般规定

①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

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

②施工现场内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负责安装、维护和检修。严禁乱拉乱接电源,下班切断电源。

④施工现场内的洞、坑、沟边缘及梯口等危险处,要有防护设施或有明显标志。交通人行地段夜间设红示警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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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论文摘要 社会发展迅速,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社会交易日益增多,使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者、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就使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意义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论述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及类型。

论文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严格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补充责任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在一定场所范围内保障处于该范围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免受损害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性质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学界有三种观点:(1)属于违约责任;(2)属于侵权责任;(3)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本文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须按照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相对人的具体关系以及安全保障义务来源的不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在缔约过失的情况下,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建立了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从而使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相对人存在一定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因为缔约上的过失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但是,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并未建立合同关系,故不属于违约责任。

2.在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合同义务,从而导致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收到损害的情况下,应该视具体情况分析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1)当安全保障义务合同以给付义务为内容时,分两种情况:第一,当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的给付义务为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对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时,如在合同中约定对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保管合同以及对人身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警备合同、安保合同等。在此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而成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的给付义务,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由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仅侵害了相对人的履行利益,并未侵害履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当事人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二,当安全保障义务虽属于给付义务的内容,但该义务需要实现和保护的是履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2)当安全保障义务为保护性附随义务时:保护性的附随义务的旨在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固有利益不受侵害。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保护性的附随义务即侵害相对人的固有利益,应该构成侵权。同时,附随义务亦属合同义务的范畴,所以违反保护性的附随义务亦属违约。因此,理论上讲,违反保护性的附随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相对人可以选择追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理论,基于违约的损害赔偿是以损害的可预见性为基础的,而在订立合同时,相对人对违反保护性的附随义务所造成的损害能够预见到的内容是难以确定的,因此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存有很大的法律障碍。③但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在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往往受到来自举证责任的阻力,主要原因是因为过错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为保护相对人,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采过错推定原则,以便大大降低相对人举证责任的难度。因此,综上所述,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保护性附随义务时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保护相对人。但是,相对人也可选择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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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摘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范围,本文剖析了监理的五种安全责任及规避监理安全责任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监理工作,安全职责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stipulate supervisory responsibility for security in the are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ive kinds of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ion and avoid supervision of safety responsibility of concrete measures.

Keywords: supervision, security responsibiliti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理如何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要求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把安全职责纳入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同时也为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学习和吃透《条例》内容,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中监理的职责、职权和责任,在监理实践中按照《条例》精神规范自身的行为,制定防范和规避安全监理责任的具体措施,避免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条例》关于监理职责、职权和责任的条款

《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范围。《条例》的这些规定,使监理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安全监理问题得到了明确,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同时,《条例》的出台也能够有效地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依据充分、内容完善、责任具体、处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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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论文摘要 社会发展迅速,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社会交易日益增多,使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者、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就使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意义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论述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及类型。

论文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严格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补充责任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在一定场所范围内保障处于该范围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免受损害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性质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学界有三种观点:(1)属于违约责任;(2)属于侵权责任;(3)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本文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须按照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相对人的具体关系以及安全保障义务来源的不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在缔约过失的情况下,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建立了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从而使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相对人存在一定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因为缔约上的过失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但是,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并未建立合同关系,故不属于违约责任。

2.在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合同义务,从而导致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收到损害的情况下,应该视具体情况分析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1)当安全保障义务合同以给付义务为内容时,分两种情况:第一,当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的给付义务为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对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时,如在合同中约定对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保管合同以及对人身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警备合同、安保合同等。在此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而成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的给付义务,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由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仅侵害了相对人的履行利益,并未侵害履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当事人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二,当安全保障义务虽属于给付义务的内容,但该义务需要实现和保护的是履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2)当安全保障义务为保护性附随义务时:保护性的附随义务的旨在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固有利益不受侵害。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保护性的附随义务即侵害相对人的固有利益,应该构成侵权。同时,附随义务亦属合同义务的范畴,所以违反保护性的附随义务亦属违约。因此,理论上讲,违反保护性的附随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相对人可以选择追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理论,基于违约的损害赔偿是以损害的可预见性为基础的,而在订立合同时,相对人对违反保护性的附随义务所造成的损害能够预见到的内容是难以确定的,因此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存有很大的法律障碍。③但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在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往往受到来自举证责任的阻力,主要原因是因为过错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为保护相对人,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采过错推定原则,以便大大降低相对人举证责任的难度。因此,综上所述,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保护性附随义务时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保护相对人。但是,相对人也可选择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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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安全责任

摘要熟悉和强化实践教学中的安全责任,从概念入手,分析安全责任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中之重,必须研究实践教学中的安全责任,并且认为:要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的安全教育,熟悉安全责任;同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安全责任环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精心组织,不打无预备之仗;重视学校、学生、学生家长间的沟通;推行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合同制;制定与落实安全责任工作计划;实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

要害词安全责任实践教学安全教育安全责任合同制

1安全责任是实践教学不可回避的问题

常言道: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责任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实践教学当然不能例外。学界普遍认为,实践教学论是与理论教学相对的教学论,其研究对象是发生并存在于课堂的教学现象和规律。从本质上讲,实践教学是一种不断超自然性和给定性、创造人的新的规定性的实践形式,对传承知识、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原则的实施、创造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推进人的全面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按照完成特性规律组织教学。既然如此,也不能回避安全问题,要完成实践教学,就存在实践教学的安全问题。

实践教学要达到“无危则安”、“无损则全”的目标要求,必须处理好权利、责任与义务的关系,“责任是义务的结果,义务是责任的原因”主观要素及规则,义务的违反是否必须引起责任的产生,这要取决于行为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和社会对其所作的评价。形式要素及后果或负担,它是责任实质要素的外在表现形态,也是责任得以存在和实现的要素。实践教学的安全责任问题,除主观要素和形式要素之外,客观要素即义务的违反这一事实状况。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的产生基于一定义务的违反。因此,实践教学的安全责任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这是一个属于教学中的重大问题,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第一,不可回避,不能回避。

2安全责任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中之重

2.1没有安全责任就没有实践教学

大凡高等院校,不可能没有实践教学。“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只要进行实践教学,就会有安全及安全责任问题。例如,纺织工程专业学生去工厂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渉及到路途交通安全、车间生产安全,设备运行安全、生活环境安全等等直接关联于人身安全。那么,企业从员工人身安全防护出发,配发安全服装、安全手套、安全帽,以及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可谓顺理成章,理所当然。学生进出车间,同样如此,会有一系列的安全责任,因此,可以认为:没有安全责任,就没有实践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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