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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动、鼓励广大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报告、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制度。对向本单位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从业人员以及直接向市或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群众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一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向本单位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奖励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权向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可直接向当地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与奖励机制对从业人员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治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并将隐患整治情况向隐患报告人反馈同时对隐患报告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按时整治而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监管、督查、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包括: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矿井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详见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文件《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及*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重大隐患。*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主要隐患,按一般隐患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改。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安全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重大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各矿井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矿井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详见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文件《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及*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重大隐患。*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主要隐患,按一般隐患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改。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安全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重大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各矿井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摘 要】 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那么如何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结合本人工作实际,谈一点自己对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想法。
【关键词】 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
1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制度
为有效防止、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所在单位的财产安全,各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首先,要明确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即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其次,明确事故隐患分类,即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其中,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明确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职责。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基层单位的职责,将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责任分解到人、到岗,日常工作过程中加强培训,使每位从业人员了解自己的安全职责,提高和掌握自己排查与治理安全隐患的技能。
第四,建立隐患信息档案。为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等。
各县(区)煤炭局,各煤矿企业:
为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影响地方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零星事故,确保实现省、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负全面责任。煤矿企业每旬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2、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县(区)煤炭管理局是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制定计划,由主要领导带队,认真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