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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履职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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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活动总结

按照县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履职尽责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我高度重视,细化活动方案,明确责任人员,迅速启动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警示教育活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安全生产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辖26个村,直部门10家,重点企业8家,为确保警示教育活动落到实处,起到良好警示教育成效。我成立了由主管副长任组长,直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警示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各村支部书记、企业负责人也组织好本单位内部的警示教育活动,搞好宣传教育,搞好日常排查治理工作,每周向安委办上报安全生产排查治理情况,严禁瞒报、谎报、迟报,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全安全生产工作不出任何问题。

二、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

一是组织辖区8家重点企业负责人和10家直部门负责人到参加了警示教育大讲堂活动,邀请县安监局中队对参加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安全专业知识讲座。二是召开了由辖区26个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机关全体干部参加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大会,会上长对全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了进一步安排部署,党委书记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各单位会后要立即研究、安排布置本单位内部的警示教育活动,安委办要督促、指导各单位开展,确保警示教育活动全覆盖、落到实处。三是安委办组织辖区8家重点企业和10家直部门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宣讲课件、警示教育片、设置警示教育宣传栏、警示教育知识比赛等方式广泛调动了企事业单位员工参与警示教育活动的积极性,通过多种方式的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企事业单位内部职工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四是做到了边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6月20日至6月22日,我由长亲自带队组织工商、派出所、土地所、卫生院等直部门,对全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进行了排查,摸清了底数,建立了安全生产台帐,一改一销。本次大排查排查了危化、烟花爆竹、纺织、商贸、餐饮、学校、电力、建筑施工、邮电行业等9类待业,共排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56家。从排查情况来看,我安全生产局势总体情况良好,不存在大的安全生产隐患,但也存在一些急需整治的隐患,个别烟花爆竹经营店,库存摆放杂乱、不合理,消防设备没有按照消防要求摆放;个别商场、门市没有配备消防器材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当场进行了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对相关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经6月30日再次下单位督查时,各单位均已整改到位。五是在抓好对企事业单位内部警示教育活动的基础上,我安委办帮助各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警示教育相关制度,同时我也建立健全了《机关内部警示教育制度》、《各村警示教育制度》、《企事业单位警示教育制度》等各项警示教育制度,做到警示教育常抓不懈、长效开展、警钟长鸣,确保我安全生产工作不出任何问题。

三、对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意见建议

虽然本次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县安监局中队对我给予了大力支持,但要做到长效开展,更好地起到警示教育活动的效果,还需要县安监局的大力支持。建议县安监局派专家定期深入企业宣讲,进一步加大对乡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力度,确保警示教育活动长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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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庄煤矿安全生产的作用

一、创新履职薄提升田庄煤矿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

1.强化自我管理,健全安全生产体系首先,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在于落实安全责任。为此,煤矿企业必须强化履职簿的创新与落实。履职簿要求对领导安排的“重点工作”要写清具体工作内容、目标要求、完成时间。实行“自我约束的安全生产模式”,将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职工身上,增强职工安全生产自控能力,努力构建“个人带动整体”的安全生产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田庄煤矿安全平稳发展。其次,还应该完善履职簿内容,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必须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履职簿管理。要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全面参与,在现有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中,从领导到基层工人都要抓好履职簿管理工作,实现在“生产中管理,在管理中生产”管理方式。

2.落实安全预防,务实安全管理只有把安全预防和管理渗透到煤矿每一个角落,安全生产工作才能做到万无一失。第一,由于煤矿生产工作环境复杂,加之大多数矿上职工来自农村,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知识法规了解肤浅等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只有时刻紧记“安全”,把预防工作做好,并且落到实处,才能避免煤矿企业因预防工作没做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最终付出不可估量的代价。第二,要抓好安全生产就必须务实。任何不务实的作风思想都是不可取的。安全上一时疏忽不仅会危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效率,影响个人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而且还会导致煤矿企业或个人付出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不能正常履行履职簿的人员,煤矿将会给予不同层次的人群不同程度的处罚方式。因此,煤矿安全生产及履职簿工作,只有一点点地日常积累,常抓不懈,才能够做到让安全渐渐入耳入脑人心,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

3.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职责首先,作为煤矿企业的一名职工,其安全生产责任是不可推卸的。自觉地完成履职簿的各项任务抓好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之间的关系,明确“安全是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相互关系,它们之间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忽视安全,就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如果只讲安全而不顾生产就失去了安全生产的真正意义。其次,矿工要对履职簿提出建议或意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知识讲座,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一旦发现不安全隐患应该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以确保煤矿生产工作安全顺利开展。最后,明确职责,由检查部门每周对各专业副总、单位负责人履职簿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考核规定人员在调度会通报,并在大屏幕进行公示。同时,还应每月对履职簿开展一次评比,将填写规范、内容丰富、字迹工整的公开展示,年终开展总评进行奖励。

二、结束语

煤矿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不可忽视的一项工作。当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在遵守履职簿的前提下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工作中每一名安全管理人员都充分发挥了自身的作用,认真负责的履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以严谨的工作态度狠抓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做到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解决措施,争取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做出应有的贡献。只有如此,我们的安全生产才会有可靠的保证。

作者:张淑美王兴存单位:山东能源临沂矿业集团田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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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三查一生产管理论文

一、“煤矿安全三查一总结”管理法的应用

1.查职工思想及操作行为

煤矿职工的思想对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有着重大的影响,同时也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基础。根据班前会以及日常工作中的观察,对煤矿职工近期的思想活动进行掌握;定期对思想有波动或异常的职工进行心理疏导。在检查工作行为方面,在密切观察职工日常生产行为的基础上了解职工的生产技能,并且定期举行安全实用技能培训,不断的改善职工的思想,提高其安全意识与生产技能。

2.查班组长现场管理水平

煤矿生产现场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最为直接的关键内容之一。而煤矿生产现场中的主要工作都是由班组长来完成的,因此,班组长现场管理的水平对煤矿安全生产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在检查班组长现场管理水平时带班队长每天对班组长的工作进行点评,从而使得班组长可以第一时间发现管理漏洞或问题,从而有针对性的在工作中加强薄弱环节的管理。切实提高班组长的现场管理水平。

3.查安管人员的履职能力

在煤矿生产现场带班队长即为现场安全生产指挥官。当前有一些安全管理人员安于现状、循规蹈矩,对现场不能拿着放大镜查找问题,结果造成履职水平不尽人意,长此以往就埋下了安全隐患。因此,定期对安管人员进行安全技能水平与制度考核测试,完成考核后名次靠后的由队长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让安全管理人员意识到履行职责的重要性,从而使得安管人员能够积极主动的去抓管理。

二、“煤矿安全三查一总结”管理法的创新点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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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及《赣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分类及内容

(一)、范围:本方案用于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未纳入市安委会的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

本方案所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人,包括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指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指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及分管工作范围涉及安全生产其他分管负责人。

(二)、分类:根据被考核单位职能及对安全生产履职要求不同的情况,按区别对待、分类考核原则,将被考核单位划分为辖区管理、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和协助管理等四种类型。具体分类为:

1、辖区管理类。具体包括:全市21个乡(镇、街道)和参照考核的__、__2个工业管理区。

2、监督管理类。具体包括: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经贸委、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农机局、地矿局、水利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工商局、林业局、旅游局、房管局、供销社、中小企业局、文化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公路养护公司、地方海事处。

3、部门管理类。具体包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民政局、教育局、物资局、粮食局、商业局、二轻局、外贸局、广电局、体育局、农业局、果业局、畜牧水产局、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火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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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员履职检查通告

为促进施工、监理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治理项目备案人员与现场实际管理人员不一致和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履责的问题,根据《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落实企业在施工现场建立相对稳定的项目部,项目施工、监理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增强企业对项目的管理实效;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从业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促进我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组织

(一)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检查项目的抽选、具体检查、检查情况汇总、起草检查通报,由区质安站、区招标办、区交易分中心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组成。

(二)检查时间

年6月1日至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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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安监尽职免责作出明晰规定

2015年11月24日,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进入三审,鉴于目前重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并强化监管职责,对于二审稿中争议较大的“尽职免责”相关条款,三审稿予以了删除。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介绍,重庆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在实践中确实存在项目审批把关不严、安全生产降低标准、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在上位法、其他省区市地方立法都未作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将尽职免责写入法规,可能产生社会误读、放松监管等负面影响,因此将二审稿中争议较大的“尽职免责”相关条款予以删除。

重庆市对于尽职免责的这一立法动向,引起广大安监人员的普遍关注。尤其是2015年12月底接连发生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滑坡等一系列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既暴露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不牢固、不扎实的深层次问题;也反映了岁末年初一些企业赶工期、抢任务意愿强烈,是事故多发易发的关键时期。各地安监人在这一高压态势下,基本上是刚开展完上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又纷纷马不停蹄杀“回马枪”、深入一线进行隐患排查回头看,面对基层防不胜防的一个个监管盲区、一个个管理漏洞,安监人真是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周而复始连轴转。说句公道话,绝大多数安监人面对自身肩负的职责,每一年、每个月、每一天都是这样度过的。安监人每天面对如此大的工作压力并不觉得苦,但从权责对等的角度说,对尽职免责在法律法规中作出明晰规定,这也应是安监工作人员享有的权利。如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9号)。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为切实保护安全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办法》明确规定了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行政责任的以下六种情形: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擅自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已责令并督促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整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限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因建设工程责任主体采取隐瞒、欺骗等行为,致使无法正确履行监管责任的;因建设工程中止或者终止,停止安全监督后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督人员已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履行职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可以有“尽职免责”,安全生产监管怎么就不能有呢?近些年来,在一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出现了对当地政府、行业监管部门责任追究过程中“一概而论”的现象,只要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当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就脱离不了干系,轻重都要被“打板子”,这与依法治安原则不相符。

关于尽职免责的规定,并不是无法可寻。早在2012年年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中也提出,坚持权责一致、有错必纠和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相结合,明确对已经按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依法免予追究执法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中,虽然没有对尽职免责以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但也有迹可循。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很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按计划进行,在追究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要看其是否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履行了相应职责。如安全监管工作按监管执法计划进行,制度规范、程序完善、尽职有痕、履职到位,就应“尽职免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就是对“事故处理总得有人负责”的否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这一规定无论是从认定行为还是从追究责任角度看,是实行“过错问责”的,不是“无过错问责”。实行“过错问责”,放弃“无过错问责”,就应当实行“尽职免责”。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全面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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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和谐推进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

摘要: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主要组织者,其充分履行职责、和谐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对顺利进行工程建设至关重要;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对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人从事多年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作为建设单位和谐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应主要作好以下工作。

关键词:和谐工程管理

一、基本思路

工程项目管理既是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工程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专业化活动。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项目管理组织、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工作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规范项目管理行为,落实考核和评价项目管理成果的机制;坚持创新,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改进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管理组织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其承担职责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的建立应遵循的原则有:组织结构科学合理、有明确的管理目标和责任制度、组织成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组织应确定各相关项目管理组织的职责、权利和应承担的风险,组织管理层应按项目管理目标对项目进行协调和综合管理。组织管理层的项目管理活动应符合: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实施计划管理,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对项目管理层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服务。

项目组织应树立项目团队意识,应满足的要求有:围绕项目目标而形成和谐一致、高效运行的项目团队;建立协同工作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模式;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和各方共享的信息工作平台,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和有效地传递;应有明确的目标、合理的运行程序和完善的工作制度;应注重管理绩效,有效发挥个体成员的积极性,并充分利用成员集体的协作成果;公司领导应对项目团队建设负责,培育团队精神,定期评估团队运作绩效,有效发挥和调动各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在实践中,建设单位由副总经理牵头分管工程施工组织和工程质量监控,由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现场建设管理工作。工程施工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管理,组织并落实工程施工组织、施工技术方案、测量与计量等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分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并落实工程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控制和改进、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分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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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制度设计

【摘要】 文章根据项目设计的调查问卷收集数据、设计实证检验模型、筛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相关项目之后,从三个方面设计了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制度,包括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原则和分类;各类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会计报告设想。

【关键词】 北京市;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 制度设计

一、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原则和分类

(一)企业社会责任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有两类定义,一是广义社会责任,例如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archie b. carroll(1979,1991)提出,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乃公司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和。另一种是狭义社会责任,1948年,惠普公司创始人之一的戴维·普卡德提出“企业不仅要赢利,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是赢利之外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

本制度设计采用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认为本制度涉及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经济责任、人力资源责任、环境责任、社区责任、安全责任和创新责任。

(二)社会责任会计

社会责任会计(social responsibility accounting)术语是美国戴利教授在1972年的学位论文中首创的,他提出了较为系统的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一般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从社会角度,利用会计核算形式衡量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有关社会性质的经济活动,从而揭示和测定这些活动对社会的影响,在于指导经济资源的最佳分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提高社会的总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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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与事故责任追究的思考

摘 要:“乱世用重典”,近年来由于各行业(领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乱象重生,人们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利益至上,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视无睹、视而不见,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死伤轻则数十人,重则数百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各级部门从上至下对生产安全事故严处,严厉的责任追究对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重视。随着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正在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关键词: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 尽职免责

1.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现状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各行业(领域)都有了长足的发展。相比之下,安全监管工作相对滞后,安全监管模式相对陈旧,生产安全事故屡禁不止。一方面是由于各行业企业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是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对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够等,导致企业基础设施设备陈旧落后,机器设备严重老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等问题出现;另一方面是由于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对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在是官员立场不坚定,禁不住金钱的诱惑,甘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驱使,对某些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熟视无睹、视而不见;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不到位,对企业存在的一些问题隐患没有及时排查;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不高,对新型行业领域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这些原因导致了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高发,一幕幕惨不忍睹的事故现场,一串串触目尽心的伤亡数字,使得安全监管工作得到了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关注和重视。目前,政府部门已加大了对安全监管工作政策上的倾斜,加大了对企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加大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2.目前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现状

2.1处理事故简单、一刀切,从严从重。众所周知,安全监管工作责任重大,责任追究严厉。一旦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不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所有的评先评优资格,甚至是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有时为了政治稳定因素,为了向群众交代,平息众怒,往往会快刀斩乱麻,对相关人员从严从重处罚,而不是按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来界定各自所承担的事故责任。这种简单一刀切的处理方法是安全监管工作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有效控制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总量,减少了人员财产损失,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问题,让安监执法人员感到工作没有安全感,常常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根本就不敢放开手脚、大刀阔斧的去干,在这样的工作状态下何谈创新工作思路。长此以往,很多人就会对安监工作敬而远之,能躲则躲,惟恐避之不及,甚至出现湖南娄底市48名安监执法人员集体辞职、重庆市綦江县26名执法人员集体辞职的现象,最终导致安全监管工作能者不干,干者无能,安全监管方式缺乏新意,陈旧落后,停滞不前。这也是为什么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生产安全事故却屡有发生的一个原因之一。

2.2缺乏责任界定标准,严重挫伤安监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目前我国缺乏划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统一标准,界定事故责任笼统、模糊,不能定性定量,追究事故责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人为性。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更何况安监执法人员也不是万能的,即便他们工作认真细致、尽职尽责,也不能保证企业就不发生事故。只要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执法人员是否履职到位,都要受到责任追究。在这种情形下,有人就形容安全监管工作“前是狼,后是虎,做与不做一个样”,产生了一种“生死由命,富贵在天”的消极情绪,缺乏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想着如何创新工作思路、创新监管模式,不想着怎样做才能够履职到位,才能够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免责。透过现象看本质,如果从深层次的原因上看,它反映出的是我们现有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上的不完善,对安全监管两个主体责任没有一个科学的界定,对事故责任的划分缺乏一个细化量化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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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客观方面的分析

摘要:《刑法》408条之一的规定,是指具有行使食品监管权力的行为人在行使权力时超出权力边界,或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过程中违反规定行使其食品监管职责;是指在履行食品监管职务过程中没有尽到职责义务,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食品监管职责行为;但罪状中的具体内容仍需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

关键词:;;犯罪结果

《刑法》408条之一的规定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活动法律规制的进步,体现出国家对食品市场秩序的重视。这一立法表明我国人民大众食品安全权利的刑法保护得到加强。但鉴于食品监管渎职罪客观方面内容的复杂性,对其仍需从刑法理论上进行厘清和探讨。食品监管渎职罪包括食品监管和食品监管两种表现形式。要准确把握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特征,必须正确理解食品监管过程中行为和行为。另外,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典型的结果犯,对其结果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是司法实践的基本要求。

一、对“”的理解

对“”行为的解释,法学理论有很多不同看法。笔者的观点是,第一步必须准确地界定“滥用”和“职权”的准确内涵。所谓“滥”就是不加以限制或超过限度,而“用”在此处应解释为行使或使用。“滥用”的意思应解释为超过限度或不加节制地行使。“职权”一般解释为职务权力,但此处则偏向于一种责任,可以解释为依照法律国家赋予的一种行政权力。因此,“”可解释为:具有行使特定国家权力的行为人在行使其权力时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力边界,或在其行使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行使其职务权力。总而言之,“”的行为模式包括超越权利范围和违反法律程序行使职务权力两种。至于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不作为是否是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当今刑法学界仍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的态度。笔者对这个问题持否定态度,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不作为不应被看做是一种特殊的行为。理由有三:首先,“”的文字含义是,只有客观上有所作为了才会存在滥用的可能,只是越过范围使用或者违背规范的程序和程度使用。如果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作为或根本没有使用职务权力归属于,与的具体含义不符;其次,履行职务过程中,不管是刻意的不作为,或非故意的不作为,都是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若将履行职务不作为作为“”的表现形式就不合理。最后,行政司法实践过程中,行政不作为案件是独立于案件之外的,二者不但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评价时争议的焦点不同,在最后判罚结果上也存在差别。因此,履行职务的不作为不能视为行为。具体到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监管者的“”,食品监管行为表现为:第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监管人员超过限度,或不加节制地使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权,超出法律规定管理范围之外的食品安全监管事务越权监管,比如,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出职务权力范围对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作出处理,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监管人员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权,但在行使食品监管职权时不遵守法律规定的标准程序和尺度进行监管,即违法处理,比如,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食品经营者具有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还帮助其逃脱处罚或予以轻罚,导致《刑法》第408条之一所规定的严重后果的发生。

二、对“”的理解

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没有尽到职责义务,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行为。没有履行是指行为人有履行职责且具有履行的能力,但违背职责义务而没有履行;没有正确履行,是指行为人有义务且有能力履行职责,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草率粗心,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不同的职权,同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位或条件不同,所肩负的职责也不一定相同。行为有各种不同表现。具体到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监管者的“”行为表现为:第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管职责内有足够能力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且客观条件也能履行职责,但其并未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即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比如,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管者没有对其职责范围之内的食品经营者具有严重的违法经营的行为进行检查,放任有毒有害食品经营活动的进行,从而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第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管者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放任了违法经营活动(没有认真履行)。比如,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管者在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查处中马虎大意,未尽到注意义务查出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刑法》408条之一规定后果的发生。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如下:第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监管者过度或不加节制地使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权,超出法律规定管理其职权范围之外食品安全监管事务;第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监管者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权,但在行使监管职权范围内,不遵守法律规定的标准程序和尺度进行监管;第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监管者在监管职责内有足够能力履行监管职务,但并未履行;第四,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管人员违反其职责义务规定,粗心大意、马虎草率。但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不限于此,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后,相关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真实、不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造成新的危害结果,也是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表现形式。

三、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客观结果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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