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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论文范文精选

安全监督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在食物的生产过程中,肥料、饲料、农药以及原材料、添加剂等具有两重属性,一方面,这些资材都是商品,具有适用于自身的生产流通渠道和质量标准;另一方面,它们是作为最终产品———食物的一部分而被使用的,在与其余各种原料混合或者在食品的生产中为发挥某种功用而被使用了以后,其功用、效能乃至于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都是通过食品安全反映出来的。就产品质量而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检局、专营专卖管理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都可以进行监督,而就添加入食品的物质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由卫生部门得有权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该法第十一条指出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都具有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这些标准和管理办法也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有风险监测制度,虽然监测并不必然导致对某类食品的强制措施或处罚,但如若风险过高,监测部门将得向公众公布并进行警示,某种意义上说亦是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该工作也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添加剂的目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许可、以及新的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也都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应符合市场基本管理的诸多规范,作为商品的诸食品被纳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管理范围内。而这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就进一步增加了,食品从生产到加工、销售乃至于到消费环节工商局都要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协会也会与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不惟工商局,如卫生行政机构、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等面临职责跨度较大的问题。此种状况形成的原因首先是流通与消费环节不能僵硬地进行区分,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食品尤其是制成品从生产者手中产出后到最后进入消费领域流程比较长,流通中经销商、分销商数量较多,客观上导致违法者为牟取利益而忽视食品安全的风险进一步增加,某些食品的经销商既是向其余经销商或者销售终端供货的批发商,也是直接销售商品给消费者的终端。流通领域和消费环节的冗杂对工商局、卫生部门等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联合执法等手段只能突击解决相对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对此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动势在必行。事实上,就目前已经出现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在2008年《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批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纳入卫生部管理下,就前述的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都进行了分配,建立起了“分段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过该文件的表述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非以食物为区分标准,而是以对食物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处分作为不同部门职权区分的依据;其次,理论上看,各部门专门负责的领域范围较大但互不交叉;第三,农业部、质监局和工商局等职权相对变化不大,文件更多地是对其原有职权进行了概括,相对地,食药局承担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监督,这项职权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部门中独立,由该局专门承担。最后,主抓食品安全的“最高部门”是卫生部,卫生部不仅承担综合协调、制定标准等工作,还需具体承担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二、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与我国能够建立从上至下相对统一的一套监督管理体系有所不同,其各州政府主抓本州内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而联邦政府的专门职能部门主要是统摄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并负责州与州之间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配合。早在1902年,美国就颁布了《生物产品控制法》、《肉品检查法》以及《纯净食品药品法案》等法律法规并依据《纯净食品药品法案》建立了第一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称为农业部化学局,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可能带来的食药质量方面风险的日益清醒的认识,该局发挥了巨大作用并越来越受到美国政府的重视。1927年,该机构更名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职权不仅包括对于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现场调查、实验室科学研究,还可以以查禁、禁令乃至的方式对问题食品进行禁绝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此后,其部分职权逐渐被美国农业部设立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动物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以及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和海关等分割,并与上述机构一起组成了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从分工上看,FDA负责联邦领域内生产的或者进口的除畜肉、禽类、瓶装水和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饮料外各种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而肉类和禽类以及相关肉制品、含肉食物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FSIS承担,NMFS负责海产品的质量监控,而EPA主管饮用水的安全和农药,加之APHIS在防治病虫害方面、美国卫生部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在食源性疾病方面等等机构在各方面加以配合,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应特别指出的是,1998年克林顿签署了13100号总统令,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商业部、农业部、卫生部、环保局、管理预算办公室、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从其职权看,该委员会可向联邦政府的相关机构建议对食品安全的某些领域进行优先投资;制定食品安全的发展计划,并在计划发展执行中与相关州政府、消费者代表、制造业以及学界代表进行沟通和交流;该委员会还下辖一个食品安全联合研究学会,上述职权显然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议事协调,而进入了统一规划、领导的初期阶段。由此,美国建立起了以食品种类为基本分类标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在不同种类的食品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这一历史形成的前提下,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目前尤得彰显,呈现“由分而合”的趋势,在监督管理手段上,以检验、审查为主,禁令、限制为辅,对于某些破坏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主体采取的方式将之推上法庭,具有鲜明的普通法系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执法的特点。

三、比较与思考

基于前述比较可提出的问题包括: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是否需要改革,应向什么方向改革,以及进一步地,是否应学习美国的监督管理体制建立起以食品种类为划分基础的部门监督管理模式。应首先指出,我国食药总局于2013年成立以来,组织了数次专项整治行动,因时间相对较短,不易从整体上对其工作成果作出评价。但仅就“分段监督管理”这一体制而言,最大的问题是“无缝对接”只是理论上的,实践中监督管理有诸多漏洞。虽然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设立与美国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类似,都起到了领导、协调的作用,但从本质上看,分段监督管理是主流,分段监督管理中的漏洞依然存在。相较FDA等部门某种意义上类似“警察”的执法权,我国监督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的方式上稍显薄弱。在美国,政府与资本家们的本质利益是一致的,然而一旦政府监督管理机关被赋予监督管理职权并且开始严格行使这种职权,就会出现经济利益和政府监督管理的对立,以食品生产者的庞大资金和社会影响力而言,之所以还要以如此“针锋相对”的态度抵制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作为者将之推上法庭使之承受“倾家荡产式”地赔偿应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权是与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庭审方式等法治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角度看,美国的监督管理机关身兼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某些特征;反观我国,监督管理中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性等措施中不包括提起,在实践中更未出现过“监督管理机关诉违法者”的情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行政机关缺乏相对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手段,笔者认为,上下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和严格的层级在此并不成为阻却监督管理执行力的“屏障”,反而应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有强大推动力和适应力的关键所在。由于政府对其组成部门、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这两个方面保持着相对稳固的领导,一方面在本级政府所辖领域内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另一方面也必须融入全国一个大的“上下级”的大局之中,这使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存在着诸多漏洞,但是在已经明确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责任可以落实得非常细致。必须看到,上述优势的基础是“分段监督管理”的模式,如将“分段监督管理”改为美国式的以食品种类为区别基础的监督管理体制,监督管理“线”更长,势必需要跨区域的、更加具有自和专业性的数个机构,即便可以建立这样的机构,其工作的开展也势必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及地方政府其他卫生机关、质量控制机关、司法机关相配合,名曰“食品链统一监督管理”,实际上某种意义上仍然是“分段监督管理”和“分区域监督管理”。由此观之,在能够有效领导的情况下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分段化、分区域化再进行有机整合未必不是明智之举,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划分基础上不能对美国完全照搬照抄,需要坚持适合我国国情之路线。首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漏洞形成不能仅仅将之归结为监督管理体制划分存在“模糊地带”,相应地,也不能仅靠将简单地运输、储存等环节纳入监督管理范围而希图达到目的,前已述及,在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无法进行大的变动的前提下,将“分段监督管理”中各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领域由原有的“区块”改变为“点到点”的形式以避免制度设计上的漏洞,同时在每个机关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可建立类似于美国的追踪机制和“一揽子”的监督管理职权;其次,国家食药总局目前属国务院直属,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这种模式与美国综合领导机关最高政府直辖,具体监督管理部门设在部委之中的体制十分相似,虽然美国各监督管理机关并不直接听命于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但仍需执行其所制定的计划等。我国各级食药局也并不能直接调动政府部门,则其究竟以何种方式“协调”值得怀疑,将食药局的级别略微提高能解一时之需,但长远看,建立专门的协调、沟通和调度渠道才是治本之策;最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轻微违法、违法、严重违法乃至于犯罪的尺度相对较难把握,美国监督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紧密配合给了我们“重典治乱”的另一种思路,即“典”也就是法律本身并不需要极端严苛,在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科学有效的情况下,在执法中更加严格地贯彻上述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将违法者进行惩处,事实上这正是美国模式最大的亮点之所在,法院的判决未必比行政处罚更为严厉,但是一旦违法者知道违法遭到惩罚将不可避免,距离监督管理的最终效果也就并不那么遥远了。

安全监督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模式

伴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地铁工程逐步在国内部分城市得到了推广和应用。它解决了城市地面交通拥堵问题,有利于城市交通的发展。地铁建设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由于其涉及到的专业和工艺较为复杂,没有形成一整套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再加上地铁事故频发使人们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十分有必要。只有不断总结现有问题,加强监督,才能促进地铁工程的发展。

1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状

1.1没有明确的监督机构

在现有的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地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不是很明确。以我国某市为例,该城市属于较为发达的二线城市,在对已经建成的地铁线路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时,一般是由省建设厅统一领导,由专业质监站成立的监督办公室对地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但是,通过对其他拥有地铁交通城市的调查发现,各城市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督机构。

1.2监督模式较为混乱

就目前来看,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同,在监督过程中所侧重的方面也不同,监督机构在监督模式上存在混乱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仅出现在城市中,而且也出现在城市监督站中。例如,部分城市把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给房屋建筑监督站,部分城市则交给市政工程监督站,但由于这些监督站的质量安全要求不同,且其与地铁工程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极为不符,所以对地铁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不能简单地使用这些监督站的管理模式来完成。

1.3质量与安全的监督不统一

我国大部分城市在对地铁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的时候,质量监督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分散在不同的监督站,加上两个部门的工作是相互独立的,没有信息交流,导致地铁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不统一。就目前来看,地铁工程的质量监督主要侧重于施工现场的永久性结构和实体结构,对临时辅结构的重视度不高;而地铁工程的安全监督主要侧重于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忽视了施工结构对地铁工程安全的影响。

1.4缺乏专业的监督人员

由于地铁工程的建造会涉及到很多专业,技术含量较高,且危险程度也比较高,因此,在地铁建造过程中,会使用到许多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材料等。但是,在我国部分城市的地铁质量安全监督中,存在专业人才匮乏的现象,而且现有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缺乏监督管理经验,甚至部分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部门仅有不到5个人员,导致该部门的监督工作无法有效进行下去,直接影响了监督管理的效果。

1.5报监手续存在滞后的现象

在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监督部门应当把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方法、出现意外事故时的处理措施、对岩石工程的勘察审核报告和施工图纸设计的审核批准书等作为安全报监的首要前提。同时,由于监督部门的不同,报监条件也不同。一般来说,在地铁工程质量安全报监中,安全报监的手续往往很简单,报监手续也能及时上交给监管部门。然而,在质量报监过程中,由于监督部门对工程勘察和施工图纸的审核文件等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但地铁工程建设会受到征地拆线和地下管道线路迁移等因素的影响,工程勘察和图纸设计单位会根据拆线和迁移的进度更改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图纸。一般来说,我国很难有城市能够做到在地铁工程建设之时就向工程监督部门上交完成的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图纸,甚至有部分城市直到工程建设完成之后,才能把质量报监的手续正式办理完成。因此,在我国的地铁工程建设中,经常存在先把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完毕,质量监督手续却迟迟未办理的现象,而相关的监督机构也未能及时对出现类似现象的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监督或勒令停工。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基本要求,也会对相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2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的优势

2.1科学配置监督资源

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模式改变了以往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分离和信息不通的局面,通过科学、合理地配置地铁工程监督机构,抽调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一个专业的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站。专业监督站的成立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地铁建设标准滞后的问题,完善相关的建设法规,建立健全系统的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同时,还能够通过已完善的监督模式,实现对地铁建设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和较危险分项工程的监督。

2.2统一了监督模式

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之时,通过借鉴现今成熟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监督模式,根据地铁工程项目自身的状况,取其精华,逐步形成一整套与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监督模式,把铁路工程从报监开始一直到竣工验收为止这一系列流程都作统一规范,从而有效解决地铁工程长期存在的监管分散问题。

2.3统一了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

2011年,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联络员会议明确提出了我国各城市要逐步在轨道建设中加强对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的探究。而在地铁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想保证地铁的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就必须有效管理施工中所采取的方法和施工过程。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密不可分,在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地铁基坑的挖掘和钢支撑的架设工作等无法简单地归结到工程质量或工程安全中,而且大多数施工技术的质量和安全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质量和安全这两者关系十分密切。例如,在地铁隧道的挖掘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盾构机始发、掘进和旁通道挖掘等风险较高的环节。如果把控不好安全风险节点,盾构机就很难继续顺利挖掘下去,会对管片的拼装质量和防水性能造成影响,一些城市也存在因隧道推进不平稳而导致地下水倒灌,最后不得不废弃地铁工程隧道的案例。因此,在对地铁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时候,监督站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使监督站工作人员既具有一定的质量监督知识,又掌握了有效的安全监督方法,并使两者融会贯通,从而更好地应用到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去。此外,监督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时,既要查看地铁工程的质量,也要重视工程的安全。当勘察完施工现场后,要给施工单位签发地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两份监督文书。

2.4引进了专业人员参与监督工作

由于地铁工程的建设涉及到的专业和技术较为复杂,同时,由于自身性质的限制,监督站很难拥有所有与地铁工程相关的专业人才。因此,在现有人才基础上引进专业人员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不仅能有效解决监督站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也能弥补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和经验上的不足。另外,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建立数据库,记录相关专业人员的特长,然后根据特长分类管理人员。通过引进专业人员,使他们参与到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去,既能发现地铁施工现场存在的深层问题,又能通过细致的讲解,丰富其他监督人员的见识,逐步壮大质量安全监督队伍。

2.5优化了报监程序

2.5.1实现了质量与安全共同报监

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能够实现质量与安全报监要件的有机结合,把地铁项目工程作为一个监督单元,从而实现了地铁工程施工前质量与安全报监的同时办理,最大程度地简化了报监程序,减少了施工单位的报监时间。

2.5.2实现了分段报监

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的实施使地铁施工单位能够根据工程勘察和图纸审核阶段性的实际情况,以项目工程为一个报监整体,根据施工阶段的不同,划分成不同的报监阶段,从而实现了分阶段的报监。

2.5.3实现了提前介入

对于工程勘察和施工图纸审核文件齐全的施工单位,由于在其他手续上存在问题不能办理报监的,可以经过建筑单位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递交申请,然后监督管理部门会根据主管部门的批示意见提前介入到项目工程实施的质量安全监督中去,从而避免了因报监滞后而埋下的质量安全隐患。

3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交通越来越拥堵,而地铁的出现减轻了地上人流量的压力。但是,由于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不健全,地铁事故时有发生。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实现了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机结合,优化了报监程序,完善了监督模式,从而提高了地铁工程的安全性,使其质量得到了保障,促进了地铁交通业的发展。

作者:戴锦韬 单位: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质量部

参考文献

[1]任新伟.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督管理[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4(10).

安全监督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一、水电安全管理的工作特点、主要现状

水电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众多,由于很多的水电站建于深山、崇山峻岭、陡峭山坡中,加上设计、施工手段、施工环境、施工时间等的差异,使得水电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不可控性增大,复杂程度增加,使水电的安全管理难度增加。目前,水电安全管理工作压力大、安全隐患多,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不足;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将安全和效益之间的关系搞清楚,争取效益的同时放松了对安全的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的责权不相符,安全管理人员力量不足;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够等等。

二、水电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点

1、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一是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并促进安全监管网络的建设,建立项目第一责任人为首的安全委员会管理机构。进行水电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以安委会的指导为基础,安全管理工作要按照“整体设计、集中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实施。克服长久以来的多头管理、多头执法的问题,减轻水电安全管理的负担,使监管力量分散到各级各地,逐步解决现存的安全会议多、例行检查多、危险排查少等问题。二是要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指导原则,开展对各级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劳动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安全法》、消防管理制度、奖罚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为依据,促使各个部门的人员清楚自己的责任,用严格的制度使员工的行为受到约束,推进安全管理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在安全管理部门,采用轮岗制度,使安全生产意识真正深入人心。三是划清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由于专门性的安全管理工作比较缺乏,当前主要存在于安全管理部门的问题是职责划分过多、专业性不足,必须成立专门性的安全管理部门;增加水电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数量,保证各项规定等能够落实到人,加强对水电安全的管理工作。

2、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工作有综合性的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共同构成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安全检查活动要每月定期、不定期举行,主要检查水电站的设备、环境等,并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然后对其中的安全隐患及时分析,采取有效手段进行预防。一些安全管理硬件一定要到位,比如消防水带、安全绳,充分利用宣传栏等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公布等。完善水电监测设备、汛雨情测报设施、预警设施等。还可以制定安全日志制度,给安全管理人员发放安全检查工作记录本,在公司内网上设立安全检查日志管理一栏,监督安全管理开展实际工作,做好安全检查,及时巡查,不断纠正隐患,限时整改,防范风险。

3、做好安全管理培训工作

现阶段,水电安全管理任务繁多,安全培训的次数、效果不符合实际要求。具体是:在安全管理培训的认识上,认为其浪费时间、精力,缺乏培训的积极性;在培训的资金投入上,很多水电站不愿投入,让员工自费进行培训,员工不愿意;培训次数过少,安全管理培训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安全管理培训的进行必须是全员参与的,横贯全部安全管理活动,要加强对管理层的安全管理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丰富其安全知识。在水电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培训,提高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在水电站的高风险的环境下,安全管理人员也要取得安全员等相关证件,当地政府应该建立专业性培训机构,组织水电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获得相关证件。

4、危险源的辨识与防控工作的进行

一是要组织管理层开展危险源的自查和辨别工作。组织管理层按周进行危险源辨识活动,在每天的工作中,仔细查找危险源,加以辨别,明白危险源有哪些、怎样控制这些危险源,从而采取各种有力的措施。比如通过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约束;对物的危险状况进行消除;既要做好对人的安全隐患的制约,又要消灭掉物的危险因素;在人和物之间建立安全防护屏障,从而避免危险性因素。二是要尽快建立并完善重大事故应急处理以及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实战演习。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完成,要依照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比如做交通事故、消防、地质灾害、防汛预案,必须定期组织演习,不断发现问题,加以改进,通过认真的演习,对救援、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应急水平等有所提高,增强管理层的安全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比如,应对泥石流地质灾害现象,必须提早了解泥石流发生的环境、天气等因素,知晓一些避灾措施,提高安全防范的意识、应急处理能力,在泥石流发生时确保尽快转移,避免灾难的发生。

安全监督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辽宁省水利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门户网站、数据采集、信息查询、巡查管理、隐患自查自报、安全事故管理、水利安全月报系统、统计管理等功能模块。

1.1数据采集

安全信息涵盖了水利工程的基本信息、危险特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危险设备、许可证照、安全风险较大作业、职业病危害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获奖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信息等。在采集手段上可采用2种手段:

1)基于互联网的网页填报;

2)基于移动3G信号的移动终端采集系统。

1.2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贯穿工程开工到验收的全过程,主要分为工程概况、参建单位、建设程序、工程进度、工程重量、施工安全、工程验收、质量安全监督、公众留言等9个环节。

1.3巡查管理

通过安全巡查管理平台,推送基层巡查员巡查任务;基层巡查员通过手持GPRS指纹巡查终端,接收巡查信息。巡查终端将通过指纹识别身份信息和巡查轨迹上传到巡查管理平台,管理者可根据基层巡查员的任务轨迹,保质保量地开展水利安全监督工作。同时借助巡查终端,可将巡查发现的问题和实时照片上传到管理平台,辅助管理者远程指挥和科学决策。

1.4安全事故管理

将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流程化、常态化和科学化,通过数据伤亡人数和影响程度,自动判断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数据处理方案,并按照预定流程开展数据处理工作,同时对整个数据处理进行登记备案,确保数据处理及时、合理、规范。3数据库设计水利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数据库由属性、空间和多媒体等数据库组成。其中在存储设计上实现属性、空间和影音图等信息的分开独立存储和管理,以松耦合的方式关联,最大化方便属性、多媒体数据的扩展及与空间库关系的维护。数据库内容上充分利用辽宁省第一次水利普查成果,包括属性和空间数据,并以各类工程管理单位的注册机构码为唯一识别标识码。通过数据采集系统,补充获取在建或已建工程的安全生产信息及相关音像文件。

2网络与信息安全设计

2.1网络安全

依托辽宁省防汛骨干网和防火墙技术,将系统的所有服务器都布设在水利厅信息中心机房,并用防火墙隔离。只允许安全的网络协议(如HTTP协议等)通过,其他如FTP,Telnet协议限制执行。同时用ISAPI将对系统具有访问选线的用户的IP地址限制在某一范围内。

2.2Web服务器安全

采用Web服务器IISS10,对允许访问的用户、组、IP地址或域主机名进行授权,实现网络访问控制,同时与WindowsServer结合,控制用户访问权限。

2.3数据库安全

利用数据库管理系统提供的强大安全功能,如数据库账号、数据库视图、账号操作权限等对访问机型控制。具体如下:1)使用身份认证,使SQLServer的登录安全与操作系统安全性高度集成,保证系统用户的登录安全;2)创建预定义的数据视图,使用户只能访问需要观察的视图;3)利用存储过程。从安全的角度来看,存储过程只存取安全表的实体,用户程序访问的只是存储过程,而不是数据表,从而保证了数据库的安全。

2.4通信安全

系统用2种不同的加密手段实现网络数据通信安全性的设计:

1)采用安全协议加密客户端和Web服务器之间传输的信息;

2)通过专门的加密算法实现客户端与数据库服务器之间重要数据的加密传输。

3结语

安全监督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全旗总人口为34.8725万人,其中,农村总人口32.8009万人。农村中饮水安全及基本安全人口为17.5612万人,达到安全及基本安全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53%,不安全人口13.1422万人。截止2014年,已解决了约248个自然屯、27万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到2015年,将全部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使广大农户、牧户用上了健康安全的饮用水。但经过长期的工程建设和管理,在其过程中也探究并发现了一些问题。

2饮水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

2.1投资相对紧张

由于国家投资资金有限,在设计中压缩了人均投资额度,使工程在投资与实施中出现了矛盾。科右前旗饮水安全工程人均投资700元左右,对于比较大的200~300户以上的村屯,设计和施工还可以,较小一些的100户以下的村屯,工程投资在10~20万元左右。除去饮水井,管理井房、消毒设备等主要建设项目外,引水管道安装等其他工程所剩资金极少,个别的工程只能采取改变供水管道长度、减少工程量来完成,对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等方面增加了难度。

2.2施工水平较低

由于投资及工程规模小,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即使是正常招投标的施工企业,除主要施工人员外,很多施工人员都是从当地雇用。由于施工人员技术水平的差距,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在2013年招标的安全饮水工程中,有的一个标段就有9个工程地点,项目多、规模小且位置分散,在有限的施工工期内,固定的施工人员根本无法满足工程需要。

2.3监理人员配置不足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项目多,范围又广,且大部分的工程又分散在比较偏远的乡村,一个监理要负责几个工地,要求监理巡视都有难度。仅2013年科右前旗的安全饮水工程就有87处,14个标段。因此,在监理监管方面就会出现漏洞,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2.4水费征收率很低

由于认识不足,部分地区农民收入较低,承受能力较差,因此农民对供水水价很敏感,加上部分农户还有其他水源取水,可以不全用自来水,所以不愿多花钱交水费,即便安装了自来水也不使用。还有部分农户因不想交水费而拒绝安装自来水。

2.5管理及维修困难很多

对于我们这样偏远旗县的农村供水工程量大面积广,而单个工程规模又小,管理难度大,相当一部分的供水工程只有1~2人管理,且大多数是没有经过培训的本村农民,一旦出现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只能停用。加之地方财政困难,没有资金补助,该维修的工程不能维修,该更换的设备不能更换,甚至有不少工程连正常运行的资金都无法保证,严重影响了工程效益的发挥,也使当地的农户对饮水工程产生质疑,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3解决问题的几个建议

3.1提高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设计人员应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根据投资额度和工程项目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设计方案,针对一些空间分布不规整的村屯着重强调前期勘察工作,而后根据其独有地质地貌特点进行合理设计,以减少工程由于投资低造成的矛盾,使有限的投资得到合理安排,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3.2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体系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派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技术人员现场督导,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技术或商务问题及时解决,对施工企业在施工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工程按设计要求施工。

3.3加大对监理人员质量体系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加大对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合理安排监理人员,对不合格、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调整清理,确保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作用,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3.4提高水费的征收力度

可以通过讲座和发放传单等形式,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宣传,使农民群众提高对饮水安全的认识,了解这一民心工程的重要性,不要因为个别工程出现的小问题而影响了整个饮水安全工程在农民群众中的印象,进而产生了排斥思想,不利于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针对特殊群体采取保障措施,联合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客观调查备案,针对一些确实比较困难的村屯或农户在水费或电费上给予一定的补助或者减免,使一些想吃水又怕吃不起的农户打消顾虑,积极缴纳水费,真正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的好处。

3.5有关部门制定并推行合理的管理制度或办法

安全监督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目前,国内企业经常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笔者建议应该创新安全监督模式,创建企业安全监督体系,协调好安全管理与监督两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以及监督责任,从而健全企业的安全监督体系,保证企业可以安全的生产。

关键词 安全监督 体系创新 企业管理

现代管理理论提倡的是人性化管理,以人为本位,M一步提升人的素质,激发个体的创造力,提高他们的主动意识,而且管理模式越来越有弹性,组织机构更加灵活,可以很快的传送信息,适应环境的能力较强。在企业的安全监督方面,应用现代管理理论,可以保证企业长期的生产安全,使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的预防,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管理制度以及办法,不断的创新制度、技术以及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督体系,打造完善的企业安全监督体制。

一、创新企业安全监督的方式

企业之所以频发生产事故,主要是因为:缺乏先进技术、设备落后、操作错误以及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在这当中,最关键的原因就是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按照现代管理理论,管理要以人为本,安全管理实际上是对人的管理,然后才是管理技术以及设备。企业安全监督指的是,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之下,监督料、机以及人等,其把安全放在首位。国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特征为:政府监督和其他监督相结合、国家监察和地方监察相结合以及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企业的安全监督不能脱离这个框架,同时,各个企业的生产情况不一样,因此,要结合他们的具体情况,紧紧围绕事实和法律,创新有利于本企业的安全监督模式。

现阶段,国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主要是国家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负责以及群众监察。在这种框架之下,企业要实现精细化管理,创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安全监督制度,发挥出现代管理理论的创新作用。以往的安全监督机制提倡的是物本管理,利用管理制度控制人的行为,从而实现管理效果,特点是把生产效率摆在首位,而忽视了人。但是,现代管理理论提倡的是人本以及心本管理,人本管理更加的柔和,将人作为主体,通过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员工的主动意识,在管理时,会更多的关注人,从而实现管理的效果。人本管理的进一步深化就是心本管理,这种管理更重视把握人心,让员工可以主动的参与安全管理。在创新企业安全监督机制时,要更多的应用到人本以及心本管理,这样才能使管理机制的内容更加的丰富,提高安全性。

二、协调好安全管理与监督两者的关系

企业安全监督体系是独立的,不过从整体上来说,其仍旧是安全管理的内容,因此要明确他们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所担负的安全管理以及监督的责任,这样才能保证各种措施真正的执行。

(一)要明确安全监督的具体内容

企业安全监督包含以下内容:首先,监督生产过程的安全性,比如生产工艺流程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规定步骤进行操作、安全制度以及生产方案是否真正落实、重要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基层岗位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以及是否实现生产指标等,上述内容可以保证生产的安全性。其次,安全活动与安全检查,比如现场安全检查的实际情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日记是否记录以及事故预演的演练情况等,这也属于安全监督的范畴。最后,重点控制内容,其中有生产关键环节的监督情况、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手段是否落实以及关键设施的现场监控情况等。

(二)提高安全监督技术以及方法

安全管理包含在管理科学当中,指的是为了达到安全效果,而展开的组织、计划、控制以及决策等活动,而安全管理又包括安全监督,其非常注重监督的技术以及手段。在实践当中,安全监督会遇到很多问题,当然也会遇到很多障碍,这要求安全监督工作人员要丰富自身的专业知识储备,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创新工作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督的运行机制以及办法,需要从制度、技术、监督流程以及人员配置等方面着手。

总的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企业安全生产开始成为关键的问题,为了使企业获得更多的收益,在竞争当中占据优势,必须保证企业可以长时间的安全生产。企业安全监督体系是依据安全管理所创建,应用了现代管理理论,从制度的角度上,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明确安全以及监督的责任,这样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实现较好的安全业绩,所以,安全监督在大多数的企业当中得到普及。实践表明,安全监督体系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安全监督管理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制度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有助于推动企业向标准化、规范化迈进,有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助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是强化制度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责任主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是现阶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牛鼻子”工作。济宁市结合本地实际,在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实践中进行了思考、探索和创新,现就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制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管理制度、安全达标管理制度、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档案管理制度五项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介绍。

一、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资料审查制度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进行安全措施资料审查,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这个制度是一个前置关口,执行好这个制度可以提前介入,提前告知,打好预防针,把工作做到前头。在这个制度执行过程中,针对现阶段比较常见的违法先开工工程,我们增加了现场勘验环节,把现场勘验与资料审查结合起来(见图1),实现安全监督内外业联动。对有些违法先开工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标准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出现“隐患累积”、“积垢难除”现象。这项制度的申报主体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监理、勘察、设计及一些平行发包的施工队伍,必须发挥建设单位的牵头协调作用。充分执行好这个制度,可以强化建设单位安全意识,发挥好建设单位作用,更好地实现对建设单位牵头的各责任主体的全面监督。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管理制度

必要的资金投入是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前提和基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在招标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已经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全额计取,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该费用挪作他用或直接让利、没有或没有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我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制定出台了《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办法》(图2),市建委配套出台了《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设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工程中标后,施工单位到监管银行(与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费协助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管账户。建立专用账户后,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审核备案表》,将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入专用账户内。施工单位按照《济宁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分阶段达标申报,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工程项目分阶段达标合格的,施工单位凭监督机构出具的《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表》向监管银行申请提取阶段性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项目分阶段达标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向监管银行出具返还支付通知,由监管银行将该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返还至建设单位账户。这个办法重点解决了建筑安全生产的资金保障问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制度的实施,在“不增加工程造价,不改变资金性质”的前提下,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了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了强有力的抓手,做到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户存储、分阶段提取和使用,有效地避免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现象。这既能极大提高施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又能增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为做好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奠定了基础,必将大大提高我市建筑安全工作水平,减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是对现有建筑安全监管模式质的改变和提升,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治本之策。

三、安全达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管,我们出台了《济宁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办法》(图3),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行达标管理制度。即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范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阶段监督检查并给出结论。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分为阶段达标和综合达标。阶段达标包括基础阶段达标、主体施工阶段达标、主体完工阶段达标和装饰装修阶段达标;综合达标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达标结论。工程开工之初,企业根据工程实际,结合自身特点,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创优达标策划书,分阶段逐步实施既定目标。安全生产分阶段达标采取施工企业自查自评,建设、监理单位检查,安全监督机构验收评定的方式进行。施工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建设、监理单位在施工企业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进行检查,并作出评价意见,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组织验收,并作出阶段达标结论。根据各阶段达标平均分并结合工程施工期间安全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最终确定工程项目综合达标评分结果。我市还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情况与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挂钩结合起来,分阶段达标验收,优良等次以上才有资格申报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工程管理后期的阶段验收如达不到优良等次,也不能授予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称号。这项制度体现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全过程一贯性的思路。

四、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监督管理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安全监督 打造 完善 开展 建立

安全监督工作是一份责任心非常强的工作,需要监督人员热爱安全工作,有较高的思想素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一定的HSE业务工作能力,有现场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组织能力和自我学习意识。必须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目前,我国安全生产仍处于严格监管阶段,面对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等诸多特点,监督人员要一如既往的开展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贯彻落贯彻落实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环保文件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强化责任落实,强化重点施工项目过程监控、监督管理,强化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大项目的安全检查和巡视,强化非常规作业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风险识别与消减措施,强化监督服务职能,强化各项标准宣传教育和培训。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究竟如何才能做好安全监督工作呢?

(一)加强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打造一流安全监督队伍

一是要努力创建阳光机关、效率机关、责任机关。必须建立季度安全例会制度,组织基层单位安全经理、安全组长召开季度例会,共同分析现场存在的问题,听取基层的反馈意见,制定解决方案,打消基层单位对安全监管的抵触情绪,营造与监督队伍不隔心的良好氛围。二是严于律己,全体监督人员要严格执行“四做到,四确保”。做到24小时不关手机,确保有事招之即来;做到对油区内生产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隐患都要有书面整改意见,并按时复查,确保工作无漏洞;做到节假日24小时值班,确保有事无事不脱岗;做到一旦发生事故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确保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三是努力改进工作作风,着力塑造四种形象:从普及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文化、营造安全氛围、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入手,努力塑造安全“宣传员”的形象;从推进沟通协调、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深入基层解难题入手,塑造安全监管的“服务窗”形象;从严格执法、查处隐患、减少事故入手,塑造生命和财产“保护神”的形象;从服务中心、服从全局、令行禁止、抢抓机遇入手,塑造实施企业跨越式发展的“护航员”形象。

(二)不断完善职能部门各项规章制度,以考核促进责任落实

要完善并实施《HSE监督职责》、《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HSE监督指导手册》。必须坚持原则、严肃执法,禁止对违章行为包庇、纵容、讲情。必须遵守纪律、坚守现场,禁止脱岗、睡岗、酒后上岗。必须依据标准、程序规范,禁止违规监督、违章指导。必须严格检查、排除隐患,禁止监督现场存在隐患施工。必须文明执法、耐心解答,禁止与被监督单位现场争执、说脏话。必须注重形象、言行统一,禁止做影响监督形象的事,说影响监督形象的话。必须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禁止驻井期间无故在值班房逗留、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必须清正廉洁、公正无私,禁止以监督名义吃、拿、卡、要。必须劳保着装、穿戴整齐,禁止违规进入施工现场。严格执行监督升降级考试制度,让每位职工都有危机感,时时刻刻绷着怎样干好工作这根弦。同时,每月按照《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监督站内监督进行月度考核、培训、考试,重点对监督在施工现场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使责任进一步落实,措施进一步完善,做到了安全责任人人承担、保证措施环环落实、考核奖惩从严从实,进一步约束和规范监督行为,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积极开展培训工作,以学习促进整体素质提升

在外部培训学习方面,应该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干部培训班,井控学习班,H2S和CO培训班的学习,鼓励成员参加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对取得优异成绩的成员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使监督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在内部培训方面,要定期培训,覆盖全体监督人员,形成培训笔记,培训内容要涵盖安全理论、安全知识、安全形势任务教育等。为了检验培训效果,每月必须组织监督考试,并对考核未达到分数的监督进行处罚。通过培训学习,使安全监督从安全理论、实践、操作三个方面都得到很大提高。各项标准、制度能够入脑入心,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切实做到行有则、查有据、罚有度、答有理。

(四)建立信息沟通交流机制

部门领导应该利用生产会对监督员工进行形势任务教育,及时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强化安全是一切工作的立足之本和出发点、落脚点的安全发展理念,要求监督人员充分发挥监督与服务职能,驻井监督加强过程控制;巡检监督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了解基层实际情况,查找现场问题,找准薄弱环节,帮助基层单位分析存在的管理问题,将安全防线建立在基层一线,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以集团公司“反违章六条禁令”为检点,加大检查和夜查频次,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在每天会议上进行安全经验分享,要求每名监督人员对头一天监督出现的情况进行反馈,部门全体人员进行剖析,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另外每月要定期召开监督例会,及时传达有关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安全工作相关规定要求。并及时对部门内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对不能适应新形式的制度进行修改,强化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隐患大排查、大讨论的要求,号召全体人员积极参与,及时发现生产中还存在安全隐患,制定解决办法,为企业生产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在加强外部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与外部施工队伍一起对监督进行评价管理,由项目组领导按时反馈安全监督履职情况表,规范监督行为,严肃监督纪律,促进监督更好履职。确保监督更好的完成外部市场监督工作。

总之,安全监督工作是一份“行善积德”的工作,它要求我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要把它当做生命的一部分,去尊重它,敬畏它,不离不弃,生命之花才会永不凋谢。

参考文献

安全监督管理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制度是行动的先导,特别是对于建筑工程来讲更是如此。为此,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施工企业内部人员生产考核制度;二是,建筑工程施工备案制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制度;三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器械备案制度;四是,与施工相关的工艺、材料制度,监管执法制度;五是,施工风险金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等。

2.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在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需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并且确立系统、全面、严肃的监督执法工作基本法则,来统一并规范建筑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

(1)强化安全监督的执法手段

要真正做好建筑项目在建设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中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需要强化建筑安全巡查与跟踪监督方面的工作,如果发现有安全隐患,需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且将违规行为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录入台账,并且监督到位,对整改后的结果进行验收,实行整改和工作监督的闭合式管理。二是,根据相关的工作程序,及时上报责任人员与单位,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三是,对违反相关规定,并且不执行限期整改通知的,需要根据法律从重进行处罚,在进行处罚的同时,也需要加快整改步伐,不能采取以罚代改的方式。可以采取上报施工企业直接管理部门,对其采取停业整顿、吊销安全施工生产许可证等。

(2)规范建筑市场中的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条件应该和施工资质相配合,必须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来建设工程,确保资质管理和安全管理,并实现与投标管理的高效互动,奖优罚劣,采取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创建并完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系统,构建企业与个人安全信用方面的档案,对违法的个人与企业进行制裁,并且推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能克服在建设进程中的一些弊端。

(3)加强施工现场工程安全监理

监理工程师与工程监理单位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基本标准来进行监理,并且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负有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的整个过程中,对出现的一些事故隐患,需要让建筑施工单位限期内整改,如果是情况非常严重的,需要让施工单位暂缓施工,并上报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同意进行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将其上报给管理部门。在建筑安全监督过程中,给与监理单位施工安全方面的监管权力,在对工程开展监督过程中,可以充分借助其技术措施并审查施工方案,采取巡视、现场旁站以及组织验收等相关步骤,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危险源进行控制。做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能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起到重要作用。此外,还需要充分发挥好监理机构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能,对于工程的监理机构来说,需要加大审核力度、调查例如,选取信誉好、技术强的监理单位,并且对施工中的监理活动,实行责任制。由施工企业协同来完成的管理任务、安全监督等方面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到施工单位,并且对其进行现场整改,等到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展施工,最大程度发挥其作用,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二、建设高素质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队伍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比较复杂,并且涉及到的面比较大,并且与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工作密切相关,在法律性、政策性、责任性以及业务性等方面都较强,采取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大力提升施工监督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思想政治素质以及应激处置能力,加强执法队伍的执政为民意识,大力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态度,构建业务精通、政治坚定、充满活力的监督队伍。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

采取民主生活会、政治理论探讨等多种有效的方式,深入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方面的学习。把握好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与政治理论的衔接点,深入研究,全面理解安全监督工作和和谐社会建设、科学发展观之间的关系;探讨采取何种有效措施来落实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文化与安全投入,明确在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能把握好监督人员的思想理念,有针对性开展思想政治方面的工作,提升广大监督人员的拒腐防变能力,防治建筑工程监督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存在不正之风与违法现象。与此同时,将思想政治方面的工作与解决生活实际问题充分衔接起来,并且创造切实有效的条件,完善后勤服务,并丰富广大监督执法人员文化生活,加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2.丰富的安全监督业务知识

创建完善的建筑安全监督人员培训体系,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方面的知识能不断更新。可以采取任职培训、人员资格培训等制度,坚持缺补相结合的制度,强化对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新知识新技术、专业理论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强化岗位大练兵,进行执法监督方面的交流,提升监督人员的法律素养,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确保每一名监督人员拥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与过硬的素养,树立建筑安全监督队伍的好形象。

3.做好建筑施工招聘工作

为了构建建筑工程监管高素质队伍,需要做好人才引进方面的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录优秀人才充实到安全监督队伍中。对新引进的人员采取集中岗前培训,让其能全面了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操作流程,以及需要注意的一些具体细节,真正让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发挥其实际效能。

三、落实具体的监管责任,构建长效保障机制

1.落实就具体监管责任

安全工作涉及到的面比较多、流程比较复杂,落实好具体的监督管理责任是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核心。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整个过程中,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机构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落实相关的安全管理标准与规范,并且企业内的领导也需要提升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识,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相关的执法力度,积极组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并能掌握项目具体设计进度,从中分析并找出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一些薄弱环节,采取预防为主,并实行相关的防控措施和管理制度,对工程实体开展的安全监督、生产作业管理活动进行约束,充分结合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将生产责任制能落实到现场中的每一个工作岗位内,形成完善、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在进行实际监督的过程中,将原先实行的应急挂历方式转化为安全隐患的排查、预防以及治理,采取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调控机制,将风险控制在萌芽内,提升管理工作、安全监督工作的质量,确保项目施工能正常进行。

2.构建长效保障机制

建筑工程项目中采取的管理工作、安全监督工作,因为受到岗位人员业务能力、综合素养以及安全意识等多个方面因素的制约,会出现多岗位兼职、消极怠工以及形式化管理等不良现象。因此,可以采用宣传教育等方式提升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与管理意识,让其能更加积极、更加主动地投入到工作之中。将培训分成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构建安全生产的生命线,并且确定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做到责任到人,保证安全工作的上下畅通,消除安全隐患。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也需要进行施工监督的轮班制,做好质量验收工作,杜绝出现安全隐患。

结语:

总的来说,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是一项时间跨度长、涉及到的项目比较多的复杂工程,需要各个工种展开协同作业,建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比较大,为了能确保施工安全,需要采取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队伍,落实具体的监管责任,构建长效保障机制等措施,将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能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王志荣.试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 2010(06)

[2] 黄志强.浅谈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J].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0(24)

[3] 陈世秀.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几点思考[J]. 广西城镇建设. 2008(05)

安全监督管理论文范文第10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

(三)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规划选址文件;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在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不全面的;

(三)对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四)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五)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六)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的。

第十二条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一)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主要技术、工艺、生产方式以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生产的规模、范围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规模、范围的。

第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立项许可证明文件;

(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的;

(二)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出充分论证和合理说明的。

第十八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投资建设单位。确需修改设计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后,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类型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五条投资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五)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七)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评价报告;

(九)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应当到现场进行验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验收审查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提供虚假文件的;

(十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有关单位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前,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投资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合格,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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