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安全保障

安全保障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安全保障义务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在我国城乡饮食服务行业迅速掘起,尤其旅店行业逐渐增多。毋庸置疑,旅店的增多为城乡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随之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比如,旅客的物品在旅店被盗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而产生的诉讼也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就是旅店的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对安全保障义务了解甚微,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阐述一番,以提高旅店的经营者法律意识,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社会主体基于某种特殊关系的存在而负有的在一定范围内保障相对特定的社会主体的人身、财产不受自己和第三人侵害的行为规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分为四种类型:一、装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即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的硬件没有达到安全保障的要求,存在缺陷或瑕疵,造成他人损害的。二、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般称为服务软件上的瑕疵或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三、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第三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在防范和制止第三人侵害方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四、违反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实施某种在先行为而对他人负有某种保护义务的情况,如果违反这种保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一、直接赔偿责任。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唯一原因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组织者对受害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害损失。二、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或管理者、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组织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对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着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条规定:“铁路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或者损害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的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全文阅读

游客安全保障

[摘要]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是民事法律为保护游客人身安全而确定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来自法律的规定及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提醒、警示、警告、疏导、制akrON的救助。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景区不是对一切损害都承担责任,景区可举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游客的故意或过失、第三人已承担了责任、不可抗力等情形予以全部或部分免责。旅游景区侵害行为与旅行社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旅游景区侵害行为与旅行社过错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赔偿责任;抗辨事由;连带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全文阅读

IC卡安全有保障

IC卡市场前景广阔,但其安全性问题也日益突出。近日,国家成立了IC卡产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让IC卡安全得到了保证。

4月8日,国家金卡工程IC卡产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简称IC卡安全测评中心)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它是由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原信息产业部计算机安全技术检测中心组建而成的,是从事IC产品信息安全测评的专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有三点:一、为协助国家金卡办对全国IC卡市场进行监督和指导,为金卡办提供国内外IC卡产品信息安全的第一手资料,以便于金卡办对金卡工程的各行业金卡进行监管和指导,规范IC卡市场;二、通过展开对IC卡产品的信息安全评测,引导国内企业规范生产研发过程中的程序控制,促进企业将信息安全的理念灌输到产品设计开发及生产的各个环节,以提高IC卡产品的安全技术和安全保障能力;三、为行业用户提供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便为用户合理选择产品、降低选型风险,维护用户利益。

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琪表示:“IC卡安全测评中心的成立,是国家金卡工程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金卡工程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根据智能卡供应商联盟Eurosmart统计和预测,2007年全球IC卡出货量达42.85亿张,预计2008年将达47.55亿张,主要应用在金融、电信、交通、医保以及电子身份认证领域。IC卡市场前景广阔,但其安全性问题也日益突出。IC卡在许多应用中都是为系统提供身份识别功能,一旦IC卡被破坏或复制,除对持卡人造成损失外,对发卡组织和整个应用系统将会造成巨大影响,甚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的国际国内影响,因此,其安全性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为此,IC卡安全测评中心的成立是正当其时。

据张琪介绍,新成立的IC卡安全测评中心在IC卡产品测评方面,可依据国家信息安全产品强制认证目录,对IC卡产品开展信息安全EAL4增强级强制认证测评。同时,也可针对IC卡产品,包括IC卡芯片、智能卡COS、IC卡读写器、POS机、IC卡应用系统等开展第三方委托的信息安全测评服务。(胡镌芮)

全文阅读

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平安是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没有平安就没有和谐。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和改进社会安全管理,构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是推进平安江苏建设、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

一、江苏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形势

江苏省委、省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措施,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趋于好转的态势。2002年至2007年,在全省国民经济保持较快增长的情况下,我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已经保持了六年“双下降”,年均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4.57%和7.26%。2007年全省发生各类事故27263起,死亡6644人,同比分别下降36.04%和12.79%,为降幅最大的一年。亿元GDP死亡率、10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四项相对指标全部控制在国家考核指标范围之内。

当前,江苏正处于工业化转型、城市化加速和经济国际化提升的发展阶段。由于我们的工业化进程具有明显的赶超型特点,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在江苏集中出现,使现阶段成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高发、易发的时期。特别是江苏人口密度大,境内道路、河湖密布,人流、车流、物流密集,工矿商贸企业面广量大,安全监管任务繁重。同时从全省的产业结构现状和事故发生的分布情况看,面临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比如江苏化工企业数量居全国首位,全省共有12346家化工生产企业,且小而多、广而散。主要分布在长江两岸、河流两边、环湖周边,发生事故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群众转移等重大社会问题。全省34对矿井年产2800多万吨煤炭,多数矿井采深接近或超过1000米,生产条件复杂,直接从事煤炭开采的作业人员3万多人,煤矿面临瓦斯、煤尘、水患、火灾、冲击地压等方面的威胁,属于高危行业。

二、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阶段性特征

目前,江苏省安全生产的阶段性特征,除具有经济社会发展的普遍阶段性特征外,也有其特殊性。一是社会化特征。当今,复杂开放的安全生产系统,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安全生产范畴,经济实力、文化、教育、宗教、公民意识、社会道德准则等,都与安全生产密不可分。二是继发性特征。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空前所未有的程度。如果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就会引发环境污染、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问题。三是区域性特征。目前江苏三大区域(苏南、苏中、苏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产业结构分布不均衡。在此种情况下,一些地方盲目发展,形成了化工、建筑等高危行业集中区,使生产事故的预防、应急、控制等呈现出区域性。四是隐匿性特征。我们对一些新增生产领域的危险、危害,尚缺乏明确和科学的认识,加之安全生产监察技术发展方面的缺陷,使得对一些新的隐患难以实施有效的针对性监察。

江苏省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主要矛盾,除带有安全生产自身的阶段性特征外,也受到其他各种因素的重要影响。一是安全生产理念没有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有的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生产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二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但从实际情况看,相当一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没有真正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条件给安全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安全管理松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二三违”现象还较严重等等。三是一些高危行业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以化工行业为例,据江苏省安监局调研,危险作业岗位的操作人员绝大多数不具备化工专业知识。全省中小化工企业中危险作业岗位的操作人员,80%以上是省内外的农民工和临时工。连最基本的化工学校中专文凭都不具备。让不懂基本知识的人来操作生产最危险的环节,本身就是巨大的隐患。2001年以来江苏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中,有6起是由于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

三、构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对策思路

全文阅读

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论文摘要 社会发展迅速,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社会交易日益增多,使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者、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就使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意义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论述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及类型。

论文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严格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补充责任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在一定场所范围内保障处于该范围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免受损害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性质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学界有三种观点:(1)属于违约责任;(2)属于侵权责任;(3)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本文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须按照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相对人的具体关系以及安全保障义务来源的不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在缔约过失的情况下,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建立了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从而使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相对人存在一定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因为缔约上的过失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但是,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并未建立合同关系,故不属于违约责任。

2.在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合同义务,从而导致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收到损害的情况下,应该视具体情况分析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1)当安全保障义务合同以给付义务为内容时,分两种情况:第一,当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的给付义务为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对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时,如在合同中约定对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保管合同以及对人身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警备合同、安保合同等。在此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而成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的给付义务,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由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仅侵害了相对人的履行利益,并未侵害履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当事人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二,当安全保障义务虽属于给付义务的内容,但该义务需要实现和保护的是履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2)当安全保障义务为保护性附随义务时:保护性的附随义务的旨在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固有利益不受侵害。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保护性的附随义务即侵害相对人的固有利益,应该构成侵权。同时,附随义务亦属合同义务的范畴,所以违反保护性的附随义务亦属违约。因此,理论上讲,违反保护性的附随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相对人可以选择追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理论,基于违约的损害赔偿是以损害的可预见性为基础的,而在订立合同时,相对人对违反保护性的附随义务所造成的损害能够预见到的内容是难以确定的,因此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存有很大的法律障碍。③但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在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往往受到来自举证责任的阻力,主要原因是因为过错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为保护相对人,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采过错推定原则,以便大大降低相对人举证责任的难度。因此,综上所述,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保护性附随义务时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保护相对人。但是,相对人也可选择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全文阅读

培育全员安全文化 保障电力信息安全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力企业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信息安全形势日益严峻。文章结合电力企业实际,从影响企业信息安全的人为因素、培育全员安全文化的途径等方面,探讨了如何培育全员信息安全文化,为电力信息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安全文化;电力信息;信息安全;人员岗位调动;存储介质;计算机互联网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04-0152-03

伴随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力企业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网络与信息系统有效支撑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全面提高了电网安全、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其基础性、全局性、全员性作用日益增强。信息安全作为信息化深入推进的重要保障,与电网安全生产密切相关,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重要意义,对电网安全有着重大影响,面临的形势严峻。

培育全员安全文化,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健康发展的理念。在信息安全管理中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坚决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升人员信息安全和保密意识,全面保障电力企业信息安全。

1 影响信息安全的人为因素分析

1.1 员工岗位调动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

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发生人员岗位调动的情况,尤其是在“三集五大”体系建设过程中,员工岗位调动较多。一方面,岗位的调动必然带来相关信息系统权限的变更,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信息系统权限的变更远远滞后于岗位变动,给信息系统带来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岗位交接过程如不严格把关,会产生企业生产、管理等信息丢失的风险。

全文阅读

信息工程安全保障研究

1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设计保障

通过安全设计保障功能和系统设计的前后关联,一个被选择的系统体系结构可被公式化,并转换为稳定的系统设计。对信息系统而言,这种转换一般包括软件开发和软件设计,还包括信息数据库或知识库的设计。安全体系结构只是从安全的角度对整个信息系统体系结构的一个简单视图。它提供了对那些能满足信息系统需求的安全服务、安全保障机制和安全特性的深刻理解。信息系统体系结构的安全视图把集中在系统安全服务和安全机制上,分配与安全有关的功能到信息系统配置项、接口和较低级的组件,确认与安全相关的组件、服务和机制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安全视图仅是许多信息系统体系结构视图中的一种。

2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分析

安全运行分析把影响产品,尤其是过程、系统安全需求的解决方案。通过反复地进行安全运行保障分析,并结合安全保障设计支持功能。在系统生命期内反复进行的安全运行保障分析应集中在:(1)自动化联结和其他与信息系统进行交互的环境元素一交互是直接进行的,还是经过整个信息系统与业务环境内部的远程,外部接口进行的。(2)用户扮演的角色。而自动化的角色可能是数据源、数据集散点、远程应用功能的操作员或网络服务命令的发出者等。(3)确定在其业务环境中用户与运行系统交互的方式和模式。信息系统运行保障分析不包括任何与信息系统行为和结构相关的内容,也不包括直接不可见的观象或外部自动化接口。如:计算机存储器和磁盘空间的精确配置一般与运行分析无关,运行分析和审核信息系统运行梗概相关,自动仿真和建模的工具通常在分析和提交运行梗概时很有帮助。需要考虑的典型运行情况包括:一是在正常和不正常条件下,信息系统启动和关机;二是系统和人与对错误条件的环境反应或安全事件;系统组成单元失灵时,在一个或多个预先计划的备用方式下维持运行;三是在和平时期及其他敌对模式下维持运行;安全事件或自然灾害的响应和恢复模式,例如,与病毒事件有关的系统冲突必及响应或恢复;四是系统对关键性和常见的外部和内部事件的反应;五是如果配置多个系统,对每个系统惟一的环境或场所梗概;即在整个正常应用期间.系统行为、环境与人的相互影响以及与外部自动化的接口。一般可采用叙述的形式说明信息系统原理和正常、非正常运行活动的流程的说明。

3信息系统保障的实施步骤

第一,弄清信息系统的全部情况。如:系统的功能、可能具有的工作模式及其变化规律、所处的环境及其变化、故障判断和相应的可靠性等。第二,正确划分信息系统的功能级。一般大致分为五个功能级,前一级的故障影响是后一级的故障模式。功能级的划分是相对的。第三,按要求建立分析系统的故障模式清单,不可遗漏。第四,分析造成各种故障模式的原因。第五,分析各种故障模式可能导致的局部影响和最终影响。第六,研究故障模式及其故障影响的检测方法。第七,针对各种故障模式、原因和影响提出可能的预防措施或改正措施。第八,确定各种故障影响严重程度等级。第九,确定各种故障模式的出现概率。

作者:袁北颖 单位:七台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保障中心

全文阅读

简论安全保障义务

[摘要]1998年的“银河宾馆案”是我国第一例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诉讼,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首次提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安全保障义务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首先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从而全面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容。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行为 义务来源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7-0016-01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有很多不同的称法,包括安全保障义务、安全关照义务、公共安全注意义务等,称法虽然不同,但是内涵基本上一致。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概念,是来自于德国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安全保障义务在国内被定义为行为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对与其有特殊关系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负有的在一定范围内保护相对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特征

第一,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义务主体以积极的作为来保护相对人的安全,义务主体应当凭借自己基本的判断能力和预见能力,通过自己的能力或者借助一些手段有效地防止危险的发生,或者缩小危险的范围。在行为人应当作为而没有作为的情况下,就必须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第二,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定性。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义务在时间、空间和对象上都存在一定的限制。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因其从事经营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而与他人存在密切关系的存续时间是对时间的要求;在空间上的要求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场所;对象上的要求是,在特定的时间内进入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场所的相对人。

全文阅读

再议医院安全保障义务

转眼间,“上海宝钢医院失火事件”已经发生快2年了,此事件带给社会的震撼,已经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淡化,但是,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却是个永远不能掉心轻心的话题,希望全国各级医疗机构对安全保障义务都时刻打起十二分精神。“上海宝钢医院失火事件”绝非偶然

“上海宝钢医院失火事件”事后分析是由该院三楼2号手术室一通电工作中的挂壁式空气净化器故障所致。故障原因分析:①电源插座老化,年久失修。②手术室工作人员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报修。③手术室工作人员已经报修,负责维修的职能科室没有及时落实,留下隐患。④净化器质量问题。

无论是以上哪种原因导致的机器故障,都是引起“上海宝钢医院失火事件”的源头。因此,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无可厚非的事实,医院相关责任人难辞其咎。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分类

一是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应保证其所使用、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服务设施、消防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隐患。

二是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配备数量足够、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而且所配置人员应恪尽职守,尽到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积极履行照顾、保护义务,为权利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全文阅读

论旅馆的安全保障义务

近年来,旅馆业在经济、旅游和商展会等产业的带动下蓬勃发展。旅馆行业直接涉及到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于实务中常见的旅馆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以及过错程度等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引发的旅客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案件屡屡见诸于报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使旅馆和旅客之间达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利益平衡,本文将从相关的理论基础、义务来源、责任形式等角度出发,对我国旅馆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论述。

1.旅馆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其权利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其中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旅馆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从广义上看,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车马站、客货站、浴池、度假村等不同业态。[1] 根据《若干解释》,旅馆理所应当地成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所以,需要确定的是旅馆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如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经营饭店旅馆,开启往来交通,引起正当信赖,对于进出旅馆,利用其设施之人,包括住宿客人的访客,进入旅馆准备订约者及其他人,应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 [2] 对此,旅馆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可以分为四种:一是与旅馆订立合同或潜在的订立合同者;二是无意与旅馆订立合同的“访问者”;三是“公共人”,是有权进入他人占有的土地利益范围的人,如邮差、税收官、政府的调查人员、收电费的职员等。四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旅馆负有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只要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旅馆主人就必须确保儿童不受该危险的损害。[3]

2.旅馆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确定与判断标准

2.1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4]

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始于德国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旨在“从事交易或者社会活动,肇致形成或者持续特定危险源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护他人免受伤害。”德国侵权法上有“基于侵权行为法旨在防范危险的原则,发生所谓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而有从事一定作为的义务”。

首先我国立法对安全保障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等等。另外,在我国的《消防法》和《建筑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这类的规定。

全文阅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