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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与婚姻心得体会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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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黑格尔精神哲学下的婚姻伦理观

黑格尔认为,伦理是一种本性上普遍的东西,考察伦理时应从实体性出发,否则是没有精神的。家庭是精神的自然、直接实体性的表现,以情感、爱为其规定,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是相互之间的情感关系或爱的关系,而是个别的家庭成员对其作为实体的家庭整体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而婚姻作为家庭建构的起点和基础,是以两性自然结合为直接实存形式的一种实体性关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黑格尔指出:“婚姻的主观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缔结这种关系的当事人双方的特殊爱慕,或者出于父母的事先考虑和安排等等;”“婚姻的客观出发点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为一个人,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在这一意义上,这种统一乃是作茧自缚,其实这正是他们的解放,因为他们在其中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1](177)无论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排除了财产、门第、政治目的等其他外在因素对婚姻本身的干扰,也无论是先爱后婚还是先婚后爱,婚姻都要以爱为规定、为基础组成一个统一体,“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并在其中获得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因此,在考察婚姻伦理时也必须从其实体性出发,认识到婚姻伦理关系不是夫妻双方单纯个体之间性、任意契约和抽象的主观爱的关系,而是婚姻个体与婚姻伦理实体之间的“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婚姻当事人双方意识到婚姻是伦理实体,自己与对方的人格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并在精神层面认同与坚守婚姻伦理实体的普遍本性,不是作为个体而行动,而是以婚姻伦理实体为目的和归宿,扬弃个体“单一物”行为的任性、冲动和偶然性,实现个体“单一物”与婚姻实体“普遍物”相统一的伦理关系。它以伦理性的爱为本质规定,体现了一种伦理性的情感,且离不开法的确认、约束,“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1](177)。黑格尔考察婚姻伦理时坚持“从实体性出发”,反对“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反对以男女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自然与民事契约为婚姻的基础,也不赞成将婚姻仅仅理解为一种男女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抽象的、主观爱的关系,而是将婚姻的实质规定为具有精神的伦理关系。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基于“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的理解,批驳了关于婚姻的三种谬论。

虽然,自然性关系是婚姻的一个必要环节,没有这一环节,婚姻就不完整、不完美。但是,单纯的自然性关系就如同只有地基而不是房子一样,还是极不健全的婚姻,而且是近乎动物式的结合,是没有爱情的动物式的欲求,而不是真正的人的婚姻[4](260)。黑格尔批驳道:“以前,特别是大多数关于自然法的著述,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成一种性的关系,而通向婚姻的其他规定的每一条路,一直都被阻塞着。”[1](177)这种仅从人与其它哺乳动物共有的自然属性来考察婚姻,以婚姻只是纯粹的男女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自然肉体关系、性关系的婚姻观,把人降格为动物,把婚姻中人的两性关系降格为动物式的性本能冲动,而没有从人的社会属性来认识性关系与婚姻,是非常浅薄的,必然导致婚姻偶然、任意与不稳定、不牢固。黑格尔认为,尽管婚姻是两性的结合,以两性关系为生理基础,但人在这种两性的自然结合中,各自否定自身而成为一个统一体,并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赋予其内在的爱的规定性,使两性关系超越了动物的自然冲动而升华为具有伦理精神本性的属人的爱情。

民事契约是婚姻作为实体性存在的必要环节,它以法的形式对婚姻关系予以实体性确认,并明示双方一定的独立意志与所有权的放弃,同时承担相应的婚姻责任与义务,使婚姻成为现实。但不能把婚姻仅仅理解为一种无精神的民事契约。黑格尔指出:“至于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到的观念,同样是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念,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1](177)“就其实质基础而言,婚姻不是契约关系,因为婚姻恰恰是这样的东西,即它从契约的观点、从当事人在他们单一性中是独立的人格这一观点出发来扬弃这个观点。由于双方人格的同一化,家庭成为一个人,而其成员则成为偶性。”[1](179)婚姻作为一种实体性存在,虽需要契约形式的介入,但黑格尔认为,婚姻不能归结为民事契约。因为民事契约是建立在个体当事人“单一物”的任意、经济理性基础之上的,出于双方各自的功利考量,相互利用,有利则随意约定,无利则任意解除;而不是从伦理关系、婚姻家庭义务出发,没有了伦理的内容和爱的精神内核,使婚姻成为“原子式”“没有精神”的“集合并列”,无法建构起伦理性、实体性的婚姻。因而,婚姻的实质不在于外部契约,而在于内在的精神、爱情。婚姻的基础是爱,爱的本质就是你在对方身上看到了自己或自己的理想,渴望与其合为一体。黑格尔认为,所谓“爱”,“一般来说,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我的自我意识”。“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1](175)“爱”的本质规定就是自我与别一个人的统一,就是“不独立”,就是对各自“单一性”的“独立人格”加以扬弃,就是在自我与别一个人的统一中获得和确证自己。爱扬弃个别性,造就统一性、实体性。但“爱”所建立的统一性,是通过感觉,通过情绪完成的,是自然的。

尽管爱是缔造伦理和伦理实体的基础,却是有局限性的,必须对其进行扬弃超越。[5](344346)黑格尔将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的特殊爱慕看得尤为重要,反对将财产、门第、政治目的等外在因素纳入婚姻选择视阈,反对使婚姻成为图谋其他目的的手段。但黑格尔对主观爱的肯定并不是绝对的,反对将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注重爱的合理性限度。他批驳道:“认为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爱既是感觉,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而这正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采取的形态。”[1](177)因此,“婚姻当事人的爱情关系,是婚姻关系的内核。但是,又不能仅仅把爱作为婚姻关系的全部内涵,至少在人们的文化教养与伦理水准还不足以单独维持这种两性关系的时候。爱本身是一种感觉,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与任意性。”[6](106)这种任意的、偶然性的、纯主观的爱若不能以统一为目的,与婚姻家庭义务相结合;若没有其伦理性的规定,没有得到理性的法的确认和约束,具有法的意义,就不具有客观性,就不能扬弃个别性,无法建构起伦理性、实体性、精神性、普遍性的婚姻。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下,作为直接的、实体性伦理关系的婚姻不仅仅单纯指两性的自然属性方面的关系,不仅仅单纯指任性的、裸的民事契约关系,也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主观爱,而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裸主观的因素”。[1](177)这是总结了历史上婚姻观的片面性所做出的比较全面的规定。

一、婚姻伦理的确认及神圣性的彰显

婚姻伦理要通过庄严神圣的婚礼仪式进行确认并彰显其神圣性,婚礼仪式是婚姻伦理精神的定在,是男女双方完成婚姻的重要一环,只有经过这一庄严神圣的时刻,明确意识并公开承诺摆脱爱的任性、偶然性、个别性,获得亲朋好友及相关团体的普遍认可,把夫妇的结合确认为伦理性的东西,方才构成正式结婚和婚姻实体性的现实。黑格尔说:“只有举行了这种仪式之后,夫妇的结合在伦理上才告成立,因为在举行仪式时所使用的符号,即语言,是精神的东西中最富于精神的定在,从而使实体性的东西得以完成。”[1](180)“缔结婚姻本身即婚礼把这种结合的本质明示和确认为一种伦理性的东西,凌驾于感觉和特殊倾向等偶然的东西之上。”[1](181)通过婚礼,男女双方“共同建立一个新的伦理实体,两个独立的个体合二为一,不独立不孤立,成为‘整个的个体’。借助婚礼,婚姻双方获得社会伦理秩序的接纳和认可,获得亲朋好友的祝福和认同”。“借助婚礼,婚姻双方完成社会伦理角色和伦理关系的转换,赋予双方新的婚姻伦理责任;借助婚礼,强化婚姻伦理法则,彰显婚姻伦理秩序,在婚姻双方内心深处烙下深刻的伦理印记,增强婚姻伦理的实体感、敬重感和敬畏感,接受婚姻伦理的制约,个体行为升华为伦理行为,个人成为家庭成员,构建和谐的婚姻伦理实体”。[7]因此,尽管婚礼仪式本身只是一种社会文化符号,但它赋予婚姻以神圣性和庄重感,承载着重要内容。且“往往有着深刻的伦理价值:它们既是获得世俗合法化的方式,更是以一种严肃、庄重、隆重的方式表明一种伦理关系及其相应责任的确立,表明当事人对此的庄重承诺”。[8](411)

二、婚姻伦理以一夫一妻制为绝对原则

婚姻以爱为基础,爱的本质规定就是自我与别一个人的统一,就是“不独立”,就是对各自“单一性”的“独立人格”加以扬弃,就是在自我与别一个人的统一中获得和确证自己。在此统一体中,“人格具有排他性,你把对方当作自己,在对方身上看到自己,你只能是在一个人身上,而不能同时在好几个人身上看到自己,这是具有排他性的。”[9](217)因而婚姻不可能出于双方爱慕之外的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其他异性,应严格遵循婚姻双方相互爱慕、人格平等的道德要求,全身心地、排他性地相互委身。“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而投入到那个“我不是我”的婚姻统一体中,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绝对排斥其他异性的参与,使婚姻具有排他性、单一性和神圣性。并且,通过庄严神圣的婚礼仪式以彰显婚姻伦理的排他性、单一性和神圣性。黑格尔指出,“大家都理会到必须等待,以俟时机的到来,并且每个人只能把他的爱情用在一个特定人身上。”[1](178)“婚姻本质上是一夫一妻制,因为置身在这个关系中并委身于这个关系的,乃是人格,是直接的排他的单一性。因此,只有从这种人格全心全意的相互委身中,才能产生婚姻关系的真理性和真挚性。”[1](183)而蓄妾与婚姻不同,它主要是满足男人单方面的性需求,违背了婚姻双方性生活的平等原则,也违背了双方人格平等的道德要求,不能产生婚姻关系的“真理性和真挚性”。黑格尔强调:“婚姻和蓄妾不同。蓄妾主要是满足自然冲动,而这在婚姻却是次要的。因此,在婚姻中提到性的事件,不会脸红害臊,而在非婚姻关系中就会引起羞怯。”[1](179)因此,“婚姻的真谛不在自然冲动的满足,而在婚姻伦理精神的认同与回归。一夫一妻制婚姻是婚姻伦理精神的理想范型,为婚姻伦理精神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7](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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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里去爱

有这样一个神话:在很早的时候,男女是合体的,但是由于触犯了天上的神灵,被天雷劈成了两半,所以人的一生都在寻找他(她)的另

>> 在婚姻里梦游 在婚姻里吃饭 在15年的婚姻里,我为什么找不到爱 幸福婚姻的密码:婚姻里不能丢了爱 在婚姻里寻找“初恋” 在婚姻里继续成长 在婚姻里做自己 在婚姻里做个大人 在婚姻里忘掉亏欠 在婚姻里植株花 走吧,去“蹭爱团”里蹭点爱 简单爱,让婚姻里的性充满芳香 胡适:困在无爱婚姻里的名人 婚姻的目光里到处都是爱的影子 婚姻里最长的路,是爱的套路 在婚姻里以退为进 莫在婚姻里谈恋爱 在婚姻危机里重拾爱情 在婚姻里“较劲儿” 年龄,在婚姻里站什么位置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论文网 > 艺术 > 在婚姻里去爱 在婚姻里去爱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张丽芬")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有这样一个神话:在很早的时候,男女是合体的,但是由于触犯了天上的神灵,被天雷劈成了两半,所以人的一生都在寻找他(她)的另一半,尽管路途遥远而艰辛,尽管有的人找到了,有的人没有找到。  其实,生活中的我们,在另一半不曾出现时,也同样在苦苦寻觅。感谢上苍制造了丘比特神箭,在某时某刻的某个地方,我们与自己的另一半不期而遇,彼此心仪,不需要太多言语,就像另一半的浑然回归。于是,我们开始了久别重逢的热恋,当相互感觉离不开对方的时候,我们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 从此,我们开始了围城内的生活,婚姻带给我们快乐,也加重了我们的责任感。我们再也不能像恋爱时那样随心所欲,我们有了自己的家庭,我们需要承担起家庭的义务;我们还会有孩子,我们需要承担起培养孩子的责任;我们还有自己的工作。这―切的一切,让我们觉得疲惫不堪,天长日久,最初那种令人心动的感觉荡然无存,有时,我们以为对方对自己失去感觉,不再在乎自己,于是我们为时光的流逝悲哀,为现在的物是人非感伤,在婚姻近乎麻木的状态下,家庭矛盾应运而生……  有朋友说:恋爱就如发高烧,婚姻则成了恒温。  有人说:爱情与婚姻无关。我说这只是大脑思考时的一种极端。其实,在婚姻里,在忙碌的生活与工作中,我们不能忽视爱情的存在,只要爱情还在,我们的婚姻就会坚如磐石。有时,我们并不是对对方失去了感觉,而是因为我们太忙找不到合适的表达方式来展示对方的心灵,或者是简单地认为自己已经不需要表白了,其实爱是需要表白的,是需要说出来的,恋爱时我们可以每天说“我爱你”,然而在婚姻里,我们却很少听到,因为隔得太近的缘故;往往我们觉得没有必要说,于是干脆就不说。“近之则不逊”,这几乎是一个规律,任何人距离过近了都无君子可言。夫妻也一样,一旦没有距离和独立,分寸感丧失,随之丧失的是美感、自由感、彼此的宽容和尊重,最后便是爱情。由此可见,结了婚后不应成为一体,而应是两个独立完整的人携手共走人生路。好的爱情应该有韧性,拉得开,但又扯不断。相爱者互不束缚对方,这是我们对爱情、对自己有信心的表现,谁也不限制谁,到头来却谁也离不开谁,这才是真爱的表现。爱是一门艺术,婚姻里的爱则是一种更高境界的艺术,我们不能有了婚姻而忽视了爱情,想要巩固自己的婚姻,想让自己的生活更上一层楼,那么,请学会在婚姻里去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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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孔雀东南飞》,探讨幸福婚姻的秘密

摘 要:《孔雀东南飞》反映了封建社会压迫下青年男女的爱情悲剧,他们的婚姻无法美满,现代社会的青年男女早已摆脱了压制他们婚姻的枷锁,可是他们仍然在婚姻生活中矛盾重重,其实导致婚姻不幸的原因并不在于其他,而是夫妻双方。只有夫妻相互关爱,共同努力,一起面对生活的种种考验,才能获得幸福美满的婚姻。

关键词:孔雀东南飞;幸福婚姻;秘密

《孔雀东南飞》是我国古代最早的一部长篇叙事诗,它通过描写焦仲卿和刘兰芝相爱却不能相守的婚姻悲剧,以血的事实有力地控诉了封建礼教的吃人罪恶,寄托了青年一代对幸福婚姻的热烈向往,表达了对自由的爱情与婚姻的追求。历来被人们视为讴歌爱情与自由婚姻的标本。的确,千百年来,中国的青年男女为了追求自由的爱情与婚姻始终不懈地努力。时至今日,爱情与婚姻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但是今天的爱情与婚姻状况并不让人乐观,那到底是什么原因呢?什么才是婚姻幸福的秘诀呢?这里我们就来探讨一下。

在《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和焦仲卿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他们相互扶持,互敬互爱。但是因为母亲的阻拦,封建家长制的干扰,他们不得不忍痛分手,最后落得双双殉情的悲惨下场,酿成了遗恨千古的悲剧。究其原因,是因为在封建社会他们没有追求爱情与婚姻自由的权利。那么,如果拥有这种权利,婚姻是否就能幸福呢?现在的青年男女应该说都有追求爱情与婚姻的自由了,可是他们的婚姻仍然状况百出。这不得不让人疑惑:导致掌握了婚姻自的现代人婚姻不幸福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我认为关键在于青年人对于婚恋的观念和在婚姻生活中的表现。

所谓婚恋观念,是指男女双方对恋爱、婚姻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包括对爱情本质、择友标准、恋爱道德、恋爱与婚姻关系、婚姻道德与责任等一系列问题的看法和态度。婚恋观念是人生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恋爱、婚姻行为的价值取向,对青年的择偶行为、婚姻生活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甚至影响其一生的发展与幸福。当代青年的婚恋观和婚恋行为呈现以下特点:

1.对婚姻的期望高,未婚青年对未来婚姻普遍呈现乐观心态。据有关调查反映,从心理认知、心理测试和心理咨询三个方面来看,93%青年朋友们对未来婚姻的态度是乐观的,认为通过双方的努力,有信心使自己的婚姻幸福,愿意为营造幸福的婚姻付出真诚的感情;99%的青年朋友相信爱情是维系婚姻的重要条件。

2.情感的需求和满足成为第一要素,爱情在现代婚恋观中的基础地位不断确立和提高。青年朋友们对自己和对方的情感更尊重,更注重婚姻中内心的感觉与判断。“合则聚,不合则离”反映了他们对现实婚姻关系的现状进行感性认识后的一种开放式的自我判断和自我选择,这是对自己及双方情感的尊重,但在洒脱宣言的背后,同时暗藏着男女青年们对家庭稳定的不安心理,对家庭稳定性、持久性和趣味性的忧虑。

3.金钱在当今婚恋观中的地位上升,经济基础成为婚恋双方考虑的重要因素。虽然情感越来越成为男女婚恋的基础,但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使婚恋的“含金量”急剧增加。其中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市场经济提升了金钱在人们心目中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人们在现实婚恋中感受到了它的“魔力”;另一方面,市场竞争和消费诱惑给婚恋生活带来了压力。因此,青年在婚恋中追求情感的同时,金钱等物质的因素成为重要条件甚至是硬件,应以感情为首选条件的婚恋,被车子、房子、票子、位子等情感之外的东西左右着,影响着婚恋双方的正确判断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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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傲慢与偏见》中女性婚姻观

[摘要]《傲慢与偏见》通过对不同的爱情故事的真实描写,生动地反映了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处于保守和闭塞状态下的英国乡镇生活和世态人情,探讨了爱情与婚姻这一亘古的主题。主要针对贯穿整部小说的三种婚姻观来进行讨论。

[关键词]《傲慢与偏见》;爱情;婚姻观

中图分类号:I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1)09-071-01

《傲慢与偏见》是英国著名现实主义女性小说家简・奥斯汀的杰作。在这部作品中奥斯汀精心地描绘了19世纪时一系列栩栩如生的女性形象,通过对贝内特家的二女儿伊丽莎白与贵族达西婚姻的描述,以及伊丽莎白的几个姐妹和女友对婚姻大事的不同看法以及处理态度,我们发现作者将自己对婚姻的看法及理想着重体现在女主人公伊丽莎白的身上。她认为,建立在爱隋基础上的婚姻才是幸福美满的婚姻,但同时爱情又是有条件的,是以性格、财产、阶级等级为基础的,幸福的婚姻应该是精神与物质同在的,而光贪图金钱和的婚姻是不会幸福的。

一、爱情是文学作品中一个永恒的主题

关于爱情这个话题,从人们最初的文学作品中就表现了出来,我国的《诗经》中就有这样的诗句:“山无棱,天地和,乃敢与君绝”及“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等等。而西方文学《圣经》中就有亚当和夏娃的故事,就连希腊神话中也流传着与人神之间、人与人之间多姿多彩的爱情。随着时代的发展,文学作品的多样性也就逐渐呈现在人们的面前,而各种文学体裁中,爱情又是一个永恒不变的主题,在舒婷的《致橡树》中化做一棵独立的木棉,在徐志摩的《再别康桥》中寄寓在怀旧的情绪中,还在曹雪芹先生的《红楼梦》中述说着宝玉与黛玉之间的惺惺相惜。这些足以见证爱情是人类必不可缺的情感,是文学作品所要表达的一种最重要的感情之一,也是文学创作永远不可能遗弃的内容。

二、莉迪亚和威克姆的婚姻

在《傲慢与偏见》中,如果要选出一桩最荒诞且最不被看好的婚姻,无疑就是莉迪亚和威克姆的婚姻了。作者甚至没有正面交代二人是如何走到一起,继而出走的。只是简单的通过简和M・加德纳舅妈写给伊丽莎白的信,让读者了解情况的大概。两个人之间很难说有什么爱情,即使勉强有,也只能算是“之爱”产生的盲目激情。简・奥斯丁对他们的婚姻持一种批判的态度,莉迪亚的轻浮、卤莽和无知即使在小说的结尾也没有改变,威克姆的狡诈、野心和肤浅也使我们感到厌恶。理智、感情与道德可以说是婚姻精神层面上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这对婚姻不具备其中的任何一项,他们婚姻的失败早已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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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婚后心理相关研究

[摘 要] 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为适应新形势与新局面,婚姻家庭中随之而来的各种深刻而复杂的变化接踵而至。本文就婚姻家庭领域中女性婚后心理,从心理学、社会学等角度展开论述,全面阐述当代女性婚后心理现状、特点、原因分析和婚姻前后的心理差异,并就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出解决对策等,致力于建构更为理想与和谐的婚姻生活及其实现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女性婚后心理;主要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B8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42-2

一、引言

婚姻是个体发展的重要转折点,对男女双方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已有研究表明,女性在婚姻前后心理特征表现是截然不同的。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婚后心理变化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屡见不鲜,那么又是什么样的变化使得女性对爱情、婚姻和家庭等的心理表现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呢?这值得我们谨慎、理性地进一步探究。婚后心理与婚姻和谐以及家庭关系密不可分,为了认识我国婚姻家庭所发生的复杂、深刻的变化,需要对女性婚后心理变化进行深入地研究,以便尽早识别出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各种危机,并及时有效地予以干预,以免婚姻矛盾升级、恶化,乃至家庭危机、家庭破裂等严重问题的产生。

二、研究概述

(一)女性婚姻前后的心理特征

女性婚前心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1)盼嫁。在我国,比较发现,通常女性的适婚年龄段要远远少于男性,使得适婚女性急于找到归宿,这也就意味着,女性要在相对短暂的时间里找到理想伴侣,否则就成了“大龄剩女”。(2)多愁善感。人类的感情复杂不一,爱情更是学者们争相研究的谜题,女性本就多心思细腻、敏感,在婚前阶段更具其独特性。(3)踌躇矛盾。婚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结婚对大多女性来说意味着彻底地改变现有生活,婚前疑虑、矛盾、复杂的心理不容忽视。(4)追求自由、理想的伴侣。在婚姻的问题上女性往往表现出特有的干脆和直截了当,她们勇敢追求理想、满意的婚姻生活。尤其是当下更加自由和开放的世界氛围下,女性更多时候表现的并不那么脆弱,她们往往表现出不屈不挠的反抗心理。(5)重美慕誉。随着人们婚姻思想水平的发展提高,人们也越来越看重婚姻的爱情基础,毋庸置疑,强调情感互爱和精神结合的爱情婚姻,是一种高级形式婚姻观。爱情作为人类抽象的情感,形成具有条件性,重美慕誉是爱情产生的影响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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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夫妻关系的内容与形式

任何事物都有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都是内容与形式的对立统一物。夫妻关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基本、最古老的社会关系,自始至终都蕴涵着其固有的内容并采取着其相应的形式。夫妻关系也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对立统一物。

一、爱情是夫妻关系的内容

一个发育正常的人,无论是男是女,到达一定的年龄,都会产生,都渴望与异性相结合,实施,享受性。这是人的本能,是人的生理需要。德国社会主义者奥古斯特・倍倍尔说过:“人有各种自然欲望,其中,除了为生存而吃喝的欲望之外,最强烈的是。繁殖种类的欲望是‘生存意志’的最高表现。这种欲望深深地蕴蓄在每一个正常发育的人体内,在其成熟以后,满足这一欲望是其身心健康的基本条件。”(《妇女与社会主义》第90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同时,一个人,无论是男是女,除了生理需要之外,还有与一般动物不同的非生理需要,即人的社会需要,这是由人的本质所决定的。就像马克思曾指出的那样:“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人在实现社会需要时,必然发生人与人之间(包括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关系,而维系这种关系并使这种关系给双方当事人同时带来益处,就必然被等价规律所决定、所支配,从而要求当事人遵循平等、互利、合作、有偿的原则行事(虽然这一原则在缺乏正义、缺乏秩序、缺乏效率的时间和空间内有时被某些人所违背――这是社会的支流,定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逐步趋于消亡)。满足人的生理需要(这里主要指性的需要),只有同异性相结合,发生两性关系;满足人的社会需要,只有遵循平等、互利、合作、有偿的原则,才能使这种需要合理、持久、有保障、有自由。而同时能够满足人这两种需要的东西,在这个世界上只能是爱情。在这方面,爱情是唯一的,除此之外,其它任何东西都不同时具备这两种“职能”。爱情对人生来说既甜蜜又美好,既幸福又高尚,既有肉体接触中的惬意又有心灵沟通中的愉悦;爱情让青年人憧憬,让中年人珍视,让老年人留恋;爱情成为自人类有文字记载以来,一直被古今中外无数文人墨客记述、描绘和颂扬的永恒主题,等等――所有这些,无不源于其所具有的这两种“职能”。于是,爱情自然成为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结为夫妻从而共同生活的最基本的要素,亦即成为男女确立夫妻关系的内容。

二、婚姻是夫妻关系的形式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种结合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没有婚姻这种组织形式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不称其为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夫妻关系。因此,当一对男女产生爱情,并在此基础上要求确立夫妻关系时,就必须通过婚姻的建立即结婚这种形式方可有效。同样,当夫妻双方爱情消失,要求解除夫妻关系时,也必须通过婚姻的终止即离婚这种形式才能实现。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从古到今,大体上经历了蒙昧时代的群婚、野蛮时代的对偶婚和文明时代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这三种形式。从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婚姻转变过程中,还存在两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即一夫多妻制婚姻和一妻多夫制婚姻。诚然,上述每种婚姻形式的出现,从最终决定意义上来说,均取决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各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如同马克思所说:“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47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即从宏观上看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婚姻形式;但无论何种婚姻形式,从微观上看,最直接的决定因素则是顽强地与那个时代相适应的男女爱情。特别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式的出现,更是爱情本质的直观与现实的反映。

三、爱情和婚姻的辩证关系

爱情和婚姻的关系是夫妻之间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首先,爱情决定婚姻,在夫妻关系上处于主导地位,起决定作用。有什么样的爱情,就寻求与之相适合的什么样的婚姻。感官满足型爱情,决定了其婚姻类型为体貌吸引型。男女双方相互注重对方的体格、容貌、风度、举止等外表美感。男性多倾向于这类婚姻,将直观上的美感享受或吸引看得高于一切。功利满足型爱情,决定了其婚姻类型为物质吸引型。男女双方均着眼于对方有无可追逐的物质利益以及物质利益之大小,诸如经济收入、住房条件、消费水平和有无进城出国机会等。女性多向往这种类婚姻,企求借助婚姻提高自己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社会生存地位,正所谓“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精神满足型爱情,决定了其婚姻类型为人格吸引型。男女双方有共同的人生观、价值观,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有相互吸引的情操、志趣、气质、心灵、学识和品位,更容易做到相互理解和尊重,双方均将人格魅力这一无形资产作为确立婚姻首选或主选目标。爱情发生了变化,曾与之相适合的婚姻也或早或晚地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其次,婚姻也不是消极被动的,它对爱情具有反作用,而这种反作用又分两种情形:第一,凡是适合于爱情的婚姻,对爱情的巩固和发展起积极的保障与推动作用。譬如,人格吸引型婚姻,大都不会因为经过了新婚磨合期,随着浪漫、新鲜感和较高的生理唤醒水平逐步衰减而使夫妻爱情受到影响。相反,基于婚姻的社会和法律保障作用,夫妻双方更加依恋,更加信任,更加志同道合、休戚与共。第二,凡是不适合于爱情的婚姻,对爱情的巩固和发展起消极的动摇与阻碍作用。譬如,体貌吸引型婚姻适合感官满足型爱情;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的体貌必然发生变化或老化,一方或双方不再倾心对方的体格、容貌等外在的东西时,而是开始注重对方能够创造与获取多少物质利益,使自己或家庭得到享用,即满足爱情的需要发生了变化,由初婚时的感官满足型变为后来的功利满足型,于是,原来的体貌吸引型婚姻则成了其爱情巩固和发展的桎梏,而物质吸引型婚姻取而代之便成了早晚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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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婚姻伦理的变化及存在的问题

【摘 要】当前我国的经济不但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而且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个人主体意识越来越强烈,社会价值观也越来越趋向于多样化,与此同时对婚姻生活的质量也有了越来越高的追求,在此基础上婚姻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观念就悄然发生了变化,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当前我国;新阶段;婚姻伦理;变化;问题

当前我国的经济不但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而且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个人主体意识越来越强烈,社会价值观也越来越趋向于多样化,与此同时对婚姻生活的质量也有了越来越高的追求,在此基础上婚姻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观念就悄然发生了变化,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说来,当前我国婚姻伦理关系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 当前我国婚姻伦理的变化

1.1 注重婚姻自由和婚姻质量

过去我国婚姻的缔结多以父母操办为主,男女双方较少有或甚至没有婚姻自由。而当前我国婚姻的缔结或解体多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男女双方自己决定或与父母共同商量的婚姻已越来越普遍。现代婚姻注重追求婚姻关系中的爱情,衡量婚姻质量的标准在于夫妻之间的爱情。爱情不一定会有婚姻,但一个美满的婚姻必须要有爱情的支撑,否则这个婚姻将不完善。以爱情作为婚姻的基础是社会的进步,是婚姻与家庭质量提高的表现,它说明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都得到了提高。没有爱情的婚姻将如一潭死水,它会令夫妻双方感到室息,这样的婚姻是不幸的。爱情、婚姻与道德联系在一起,婚姻的质量、状况也与道德相关,以是否有爱情来判断婚姻是否道德,这是人类进化发展到近代以来才有的事。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但同时过分追求婚姻自由和所谓的“爱情”,极易导致对婚姻缺乏责任,忽视婚姻家庭的社会意义。

1.2 离婚观念的变化

离婚伦理是婚姻伦理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婚姻自由平等的实现。对于离婚伦理,在改革开放之前是避之不谈或少谈,而且在制度上对离婚自由有较大的限制,只有当婚姻双方中的一方在政治或性道德上出现问题时才允许离婚。而且对离婚的人也予以道德的负面评价。尤其是对离异女子常常被疑为行为不检点或缺乏传统美德被贬。而当前我国强调婚姻自主自由,把离婚自由视为婚姻自由的一部分,认为婚姻双方感情破裂就应该离婚。现在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在下降,离婚再婚已不再被人当成丑事,多数人认为实在合不来就该离婚,不再奉行传统的“从一而终”。同时也有一些年轻人对婚姻严肃性淡化,视婚姻为儿戏,草率结婚,轻率离婚。在离婚方式上,讲求好合好散、文明离婚,协议离婚已成为离婚的最主要方式。这使人们可以不必再为一次错误的婚姻而付出终生的代价。但是它也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对孩子的影响,其中包括心灵的创伤、母爱或父爱的丧失、教育的困难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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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落的伊甸园

摘 要: 本文以池莉小说中的婚恋世界为视角,探讨池莉所描写的爱情婚姻的艺术多样性。在池莉笔下,爱情、婚姻成了“失落的伊甸园”,她要还给读者一个真实的婚姻世界。小说中有关婚姻、爱情的平民意识,即是对有缺陷、很现实也很温馨的世俗婚姻的认同。池莉对各色理想爱情进行消解,并从认同和逃离两方面重构了不同形态的世俗婚姻,形成了新时期文学中独具特色的从理想走向现实的物质至上的婚恋观。

关键词: 池莉小说 理想爱情 世俗婚姻 消解 重构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强化了人们求实、务实的精神,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增强了人们实用主义、急功近利的价值观念。时代潮流的变迁,有力地制约着百姓普遍的心态。英雄式的理想主义减弱,激情渐渐消解,代之以极大的精力关注个人的生存。

池莉是一位“新写实”的作家,“新写实”的真正涵义在于它提供了一种新的“现实”的观照角度,也就是说新的现实观。这里没有英雄和普通人的对立,没有超凡脱俗的“神圣”原则和精神意志,人们不再轻易相信甜言蜜语,而相信自己眼睛看到的事实,坦率和真诚成为他们赞赏的品德。池莉对市民的生活是予以充分理解的。

婚姻恋爱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生活事件与社会文化现象,决定着个体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维持着社会的文化秩序。在池莉众多的作品中,婚恋小说占有重要的分量,她以女性的细腻情感与笔触,从生活的底层潜入这个世界,将这个世界中那些处于爱情漩涡中的男女主人公们的婚恋心态及由此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做了淋漓尽致的描写和表现。

在池莉笔下,爱情、婚姻成了“失落的伊甸园”。在这个失落的世界里,既没有缠绵缱绻的柔情,又缺乏摄人心魄的炽情,更不见魂牵梦萦的纯情和赤诚挚爱的真情。虽然这个世界尚不乏家庭那固有的一点“温馨”和“甜蜜”,但有生命的光环和为人母、为人妻所增添一些光亮色彩,但总的来说,这一切都遮盖不了作者在情爱婚姻这一美丽诱人外壳里充填的那些太多的惆怅和酸楚无奈。

池莉曾说:“我只有一个愿望,好好过日子。”由此可见世俗之爱的构建,不是从爱情本身出发,而是从过日子中体现出来的。因为生活中有许多事等着我们处理,不可能是光为爱情而活着,所以爱情并不是至上的,至少在必须为生计而奔波的老百姓看来是这样的。爱情是理想的浪漫的,而婚姻是世俗的平淡的;爱情是充满激情的愉悦,而婚姻是不再有激情的二人相处。因此,再心诚意笃的爱情一旦与婚姻相接通,就会在琐碎、繁杂的夫妻生活的磨砺下逐渐淡化消解。池莉是比较现实的,她不再步前人的后尘构建爱的海市蜃楼,她要还给读者一个真实的婚姻世界。池莉小说中有关婚姻、爱情的平民意识,即是对有缺陷、很现实,也很温馨的世俗婚姻的认同,这与追求精神高度契合和谐、难容世俗的婚姻观形成强烈的反差。

《一冬无雪》中的李剑辉在别人的眼里是个幸福的女人:事业有成,家庭幸福,有一个英俊体贴的丈夫和聪明可爱的女儿。事实上她却在世俗婚姻的外壳下过着一种没有的婚姻生活,因为她的丈夫是一个性无能者。他们表面上是恩爱夫妻,实则夫妻间的感情已经非常淡漠。李剑辉年轻时是一个十分漂亮的女人,她认为:“别的什么我无法选择,只有爱人可以选择,我才不在乎别人怎么说,我就是要挑要选,一定要找个十分理想的。”老楚就是她千挑万选才选中的如意郎君,但是婚后的生活却令她十分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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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慢与偏见》中简·奥斯汀的婚姻观分析

【摘 要】简・奥斯汀作为西方著名作家,是英国作家群体的代表人物之一。她通过描写英国普通民众的生活,创作出了经典巨著《傲慢与偏见》。书中通过描述各种不同的婚姻类型和人世间的人情冷暖,反映了她心目中的婚姻价值观念。

【关键词】《傲慢与偏见》 简・奥斯汀 婚姻观 作品分析

《傲慢与偏见》中,简・奥斯汀把四对男女的爱情与婚姻进行了详尽描述,简・奥斯汀以其女性的独特视角揭示了19世纪社会的价值观与年轻人的婚姻观与价值观,同时通过对这些故事的描述揭示了简・奥斯汀自己对婚姻观的理解。简・奥斯汀在书中描写的四种婚姻,本质上反映了当时的英国资产阶级的婚姻现状,金钱和利益相结合成为了当时婚姻的普遍现象。这些婚姻现状的事实既与简・奥斯汀的婚姻观有出入,同时又有些类似。简・奥斯汀本质上认为婚姻的美满与否其关键在于爱情和互相的尊重,但金钱作为婚姻的基础物质保障,对婚姻的美满与幸福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傲慢与偏见》中不同类型的婚姻所表达的婚姻观

1.盲目的婚姻体现出的婚姻现实。在《傲慢与偏见》中,威科姆和莉迪亚的婚姻让人看到了盲目的婚姻、混乱的生活以及悲剧的现状。莉迪亚在简・奥斯汀的笔下是一名性格轻浮多变、内心空虚、肆意妄为而且生活混乱的女孩,简・奥斯汀甚至用下流来形容莉迪亚。莉迪亚尽管愚昧无知,但仗着自己年轻,颇有几分姿色,才得以不断追求被人爱慕的虚荣感觉之中。而威科姆正是一名纨绔子弟,他整天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曾经为了还欠下的巨额赌债,而追求金小姐和达西小姐,同时他满嘴谎言,处处想着通过婚姻发一笔大财。正是威科姆这种肤浅、虚伪的人投中了莉迪亚的胃口,最后金钱在威科姆和莉迪亚的婚姻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二人结为夫妻,但他们的婚姻毫无情感和理智,纯粹是裸的金钱交易。[1]威科姆和莉迪亚的这种毫无道德的婚姻,简・奥斯汀呈批判的态度。

2.现实婚姻中的婚姻观。在《傲慢与偏见》中,现实的婚姻中往往不乏对爱情和金钱的双重描述,夏洛蒂・卢卡斯和柯林斯牧师的婚姻是现实婚姻的真实写照。夏洛蒂是一个聪明懂事的女孩,她对婚姻和现实往往有着独到的见解,她对自己与柯林斯的婚姻看得很清楚。夏洛蒂认为在英国当时的婚姻本质是爱情和感情在婚姻中永远只是配角,婚姻某种程度上是保证家庭荣誉和家庭财产的策略。夏洛蒂的父亲表面上有着不错的社会地位,实际上是没落的家族,夏洛蒂知道父亲已经不能为她拿出一分钱的嫁妆。面对冷酷的现实,为了家族的荣誉以及未来生活的保障,夏洛蒂不得不接受与一个她不爱的人结婚。[2] 柯林斯牧师在夏洛蒂的眼里是一个无趣甚至品德不高的人,性格极傲慢、自负又谄媚谦卑,而他结婚的目的也很明确,是为了迎合他的恩主凯瑟琳夫人对他的期望,同时也为了通过自己的婚姻建立自己在教区内的威望。

3.幸福婚姻中的婚姻观。简是《傲慢与偏见》中善良与美德的化身,简在简・奥斯汀的笔下如同娴静的希腊女神。而宾利同样也被简・奥斯汀赋予了西方典型绅士的翩翩风度。简和宾利的婚姻是简・奥斯汀对美满婚姻的美好愿望与期待。简在晚会上遇到了宾利,并且双方一见钟情。后来,简生病了,宾利在简的庄园中不离不弃、关怀备至,两人日久生情。幸福美满的爱情往往不是一帆风顺的,简和宾利之间的爱情同样也充满了曲折。由于简的性格温柔内敛,对情感轻易不流露,因此导致了宾利的误解,宾利带着对这份爱情的失望离开了尼日斐。善良内敛的简不得不独自忍受失恋的痛苦,认为宾利是情非得已。[3]最后,两人终于冰释前嫌,重归于好,获得了美满幸福的婚姻。在简与宾利的爱情中,通过简与宾利的描述,为伊丽莎白的爱情及婚姻作铺垫与比较是简・奥斯汀的真实目的。

4.简・奥斯汀的完美婚姻。尽管简・奥斯汀认为简与宾利的婚姻美满幸福令人羡慕,但伊丽莎白和达西的婚姻才是简・奥斯汀心目中的完美婚姻。伊丽莎白是简・奥斯汀心目中的完美女性形象,她美貌、聪明,而且拥有一般女子所不具备的独立精神和自我意识、反抗意识。达西初次遇到伊丽莎白时认为伊丽莎白举止粗俗。伊丽莎白同样对达西这种出身名门、有钱有势的傲慢的纨绔子弟没有什么好的印象,尤其是达西的傲慢使伊丽莎白对他有很深的偏见。在随后的接触中,达西越来越感觉到伊丽莎白身上所具备的优良品质和魅力,逐渐对伊丽莎白产生了爱慕之情,然而伊丽莎白对达西的偏见依然存在,因此伊丽莎白拒绝了达西的初次求婚。达西并没有气馁,深刻地自我反省以实际行动消除伊丽莎白对自己的误会与偏见,二人最终成为了真正灵魂上的伴侣,是简・奥斯汀心目中的完美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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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现象背景下的青年婚恋观教育问题探究

【摘 要】“80”、“90”后青年的思想、性格、心理和行为,越来越吸引社会的广泛关注。“闪婚”作为一种新兴的婚姻形式,在青年群体中广泛流行,具有特定的社会、文化、人格心理和制度成因,对青年个人和社会造成了很大影响,有必要对青年的婚恋观进行整体、有针对性的教育,使青年形成正确的婚恋观,完善人格,推动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闪婚;青年教育;婚恋观教育

一、“闪婚”现象及其产生原因

“闪婚”指年龄在20-30岁之间的青年在短暂相识后,未经过一定时间的交往和相互了解而确立婚姻关系的一种快速的婚姻形式。这并非现代社会的产物,封建社会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命婚,也可视为“闪电婚姻”。当前的“闪婚”现象,是新时代背景下思想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产物。

(一)社会因素。青年婚姻的基础是随社会生产的变化而变化的,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然”基础阶段、“经济”基础阶段和“爱情”基础阶段。前两种都基于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之上,而现代社会,青年人作为独立劳动者参加社会生产和分配,大部分女性实现经济独立,青年将婚恋重点放在考虑感情是否和谐、兴趣爱好是否一致等方面,婚姻基础发展到“爱情”基础阶段。同时,青年具有情感外显、表达强烈、交际范围广的特点,以及快节奏、重效率的现代社会生活共同催化了这种快节奏的婚姻形式的产生。

(二)文化因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和教育水平的提升,西方文化大量传入我国,并影响青年的思想观念,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兴盛,崇尚自由和自主在现代青年中流行起来,思想和行为开始突出自我。另外,西方性解放思潮的传入,加快了我国青年性观念的解放,两性关系向非道德化、利己性、享乐性方向发展,使婚恋观日益开放。

(三)人格心理因素。青年期是自我意识形成时期,青年在内心世界产生了自我感觉、自我定向、自我评价和自我意志能力。这种自我意识体现在恋爱婚姻上,表现为希望恋爱婚姻具有自主性、开放性、实际性,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标准做选择;尤其就女性而言,传统社会角色有所转变,婚恋观成为自我追求、自我适应的体现。但由于青年人格发展并不完善,很多人尚处于“心理断乳期”,处理问题的能力有限,使他们在婚恋问题上表现为缺乏耐心和责任心等不成熟的特征。

(四)制度因素。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行政职能的转变,我国相当一部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有明显调整,行政部门工作中间环节缩减,效率提高,加上政府规定婚姻双方在结婚前可免除婚前体检,使婚姻少了限制条件,实现合法婚姻变得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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